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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食品经营者应如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答: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请问食品经营者应如何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

法律主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法律客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

3,什么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何记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什么是食品生产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何记录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记录哪些内容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包括:1、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2、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4、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综上所述,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经营者的义务是相对消费者的权利而言的,只有经营者履行了义务才能保障消费者权利的实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食品安全服务平台—食品580,进货查验及记录制度  (一)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流通许可证、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进口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三)索取和查验的文件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2年。  (四)购入食品时,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记明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销货日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选择账簿登记、单据粘贴、电子文档等其中一种方式建立进货台账。食品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查阅进货台账和检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进货台账中作出醒目标注,并将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并追回已经售出的食品。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在进货台账中如实记录。

6,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7,查验监管工作制度

1法律规定车辆年检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验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必须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严把食品质量入市关。 第二条 市场开办者要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责任,与食品经营者共同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的职责,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市场内从事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必须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人交易前,应当索取、查验其相应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并保存复印件,以后每年核对一次。 第五条 经营者对购进的货物应当按批次向供货人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qs准入标志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并保存复印件;对无票、无证、手续不全或无法证实是合法来源的食品予以退回,不予进货。 第六条 经营者要对每日购进货物做好台帐登记,准确记载所进货物的产地、加工厂家、进货渠道、购进日期和数量、供货人姓名。 第七条 所有悬挂“总代理”字样牌匾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以备查验。 第八条 所有标示“厂家直销店”或者只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厂家证明及进货证件向市场主办单位备案。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等质量标准的食品,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规定。

8,食品追溯方案的由哪几部分组成

原材料供应商在向食品厂家提供原材料时候进行批次管理,将原材料的原始生产数据制造日期、食用期限、原产地、生产者、遗传基因组合的有无使用的药剂等信息录入到二维码中并打印带有二维码的标签,粘贴在包装箱上后交与食品厂家。在食品厂家原材料入库时,使用数据采集器读取二维码,取得到货原材料的原始生产数据。从该数据就可以马上确认交货的产品是否符合厂家的采购标准。然后将原材料入库。  根据当天的生产计划,制作配方。根据生产计划单,员工从仓库中提取必要的原材料,按各个批次要求使用各种原材料的重量进行称重、分包,在分包的原材料上粘贴带有二维码的标签,码中含有原材料名称、重量、投入顺序、原材料号码等信息。  根据生产计划指示,打印带有二维码的看板并放置在生产线的前方。看板上的二维码中录入有作业指示内容。在混合投入原材料时使用数据采集器按照作业指示读取看板上的码及各原材料上的二维码,以次来确认是否按生产计划正确进行投入并记录使用原材料的信息。在原材料投入后的各个检验工序,使用数据采集器录入以往手记录的检验数据,省去手工纪录。数据采集器中登录的数据上传到电脑中,电脑生成生产原始数据,使得产品、原材料追踪成为可能,摆脱以往使用纸张的管理方式。使用该数据库,在互联网上向消费者公布产品的原材料信息
主要是《食品安全法》法中的一些要求,如下: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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