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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1.1992年7月1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2.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实施日期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相关工作规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附则

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了么

目前还有效,各大评估机构在评估国有资产时仍然将其作为评估依据中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主 任 李荣融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废止,仍有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废止了么

4,32号令适用于哪些主体的国有资产交易

32号令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组织管理、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法律责任、附则6章39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是否适用于集体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不适用于集体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2 号)第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企尚未分开单位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集体所有制企业(简称集体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第八条 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九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第十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6,公司资产评估

就是公司涉及到特定目的,需要通过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等评估方法,估算公司的价值。都有什么情况需要资产评估?1.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涉及应当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的,应当将委托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2.依照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1年]第91号)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3.依照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1]14号)第3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第六条规定,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收购非国有资产;(2)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3)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第12号)第6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4)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产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9)资产涉讼;(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财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4.依照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资产评估,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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