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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律咨询

请专业劳动法律师代理。
一、首先明确的是,你老公和A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关系,在仲裁裁决继续履行与A公司合同的情况下,和B公司所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二、如果A公司认为是其安排你老公到B公司工作,那么它必须承担安排了工作的举证责任,即由A公司证明它安排了你老公到B公司工作,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三、如果B公司能站出来为你证明并不是A公司新安排的工作,那么对你方是很有利的。四、A公司没有按照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合同,没有通知你老公回去上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构成违约,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我给你上面作一下分析:要点主要是A-B之间的关系问题。A与你老公的劳动合同、你老公在B公司上班。这官事其实很好打,你们的目的是为了让A公司给付没有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和补缴保险,其实A-B有关系也不要紧,主要是要确定你老公去B上班并没有受A的影响,A在这期间应该说根本就没有过问过你们的事情。
就你所述,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请位律师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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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律师在线咨询 急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您主张从5月15日开始的双倍工资后,在走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至于半个月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报酬。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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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像你说的情况,应该是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即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至实际的用工单位。二、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得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三、你这种情况,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讲,用人单位是可以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只是考虑到你实际的情况,可以和用人单位谈谈,我想一个有社会责任的用人单位应该还是会考虑你的实际生活状况,让你留下来的。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来讲关键是父子关系的存续。虽然你的父亲没有给过你抚养费,但是你可起诉你父亲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然而是否承担赡养义务应以是否存在父子关系为依据,首先我要说的是,你的父亲和你有没有签订过有关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以及你的父亲是否再婚,有无其他儿女,这个问题是个综合分析的问题,对于你是否应承担赡养义务,就目前你提供的信息来说,应该承担。如果有需要咨询的可以与我联系!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支付经济补偿。你和用人单位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在合同期内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如果对仲裁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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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说,你和公司之间是又劳动关系的,且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说,公司不发工资,完全可以作为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且公司还应当支付你所有拖欠的工资。
中介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日的要求,只写了一个月30天算满勤。那么我一个月做30天算几个工作日?
在公司七年,合同上面是车工,现在是喷漆工,不想干了,离职有补偿吗?
因为公司内部股东矛盾,开帐不到一个月,用工也不到一个月,放员工回家等通知,等了10多天,公司却说让所有员工领工资辞职。这个问题怎么办?没有签订合同
请问在建筑工地上班,上班时间摔到了手,手的骨头都断了,当时没有签合同,因为也是小包工头叫的去的只是说了多少钱一天,这样的情况可以找小包工头报销一些医药费吗
我是13年8月份进的厂到15年10月份离职,我是想问一下在到14年12月底是否享有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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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缴费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是有不同的单位缴费:上月申报,次月由地税代扣。即如果单位要为你缴纳9月份保险,则最迟应当在8月底申报,未及时申报的,9月份保险就无法缴纳个人缴费:当月划账日前申报,当月月底扣除,次月可以查询目前:第一,原公司既然在6月份已经和你解除劳动关系,则6月份之后的保险,原公司不再承担任何义务,所以你找原公司要求权益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第二,新单位要为你缴纳社保,需要看合同期,合同是几月份签订的,则保险应当是合同期为准,不得早于合同期第三,至于你说的原单位未帮你办理社保转出,很简单,现在社保由单位转个人缴纳,是由个人办理而不是单位办理。单位在劳动部门办理完终止解除和停保手续后,就不再承担相应的保险义务,有的单位会把相关材料直接给个人,有的则需要个人去自行领取。个人凭材料到当地区县级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转个人缴费。第四,关于入职问题:目前,一个人从一个单位离职,到另一家单位工作并参保,可以有两种方法:第一种,就是借调或关系转移,即从一个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一般是国有企业间转移或同一个老板的下属企业转移,这种情况是由单位办理转移手续,个人只需要工作即可;第二种则是解除再就业,即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再到新单位上班。这种情况下,要办理的手续:第一步,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保险关系;第二步,在原单位领取相关材料后,去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将身份从就业人员转变为失业人员;第三步,以失业人员的身份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参保手续。像你这种情况,应当是在第一次离职后就直接到新单位就业,也就是俗称的“骑驴找马”类跳槽,却忽略了应当在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去当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由于没有失业登记,所以你的保险是被终止的,但就业状态仍然是单位就业,新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根本无法和你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但原单位的义务是和你解除并停保,并没有要求你做失业登记的义务,也没有帮你办理个人参保的义务,所以就目前来看,你可以主张的,是新单位和你签订合同之日起的社保,如单位8月份和你签合同,你可以要求单位从8月份开始缴费,但目前责任有一部分在你自己未能及时在社保机构办理相应的业务手续。所以目前如果新单位和合同到原单位的解除之间有空档期的,只能是协商解决,或者自行缴纳。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合法。
法律对出现这类情形还真是没有特别的规定,以后注意一些,跟紧点,防止再出现类似情况。
我在一家上市公司上班 现在因为身体原因不想做了我应该怎样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不用补交原来的社保,直接在新公司交社保就行。

6,劳动法在线咨询

你好,针对工伤应该是用人单位去劳动局给当事人申请工伤鉴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申请的话,当事人自己去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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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报销全部费用。修养期间按正常上班补给。
必须报销全部医药费
没买工伤保险吗?按照工伤保险报销比例社会保险机构予以报销,同时公司要支付你母亲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和护理费等。
自己去申请工伤认定。保留相关证据,备用。

7,劳动合同法在线咨询

不属于新合同中提到的2次签订合同
属于合同变更,不属于2次签订劳动合同
不属于。变更协议是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原有合同的修改。所以不属于2次签订合同
。 那么劳动合同因该怎样签,签合同时应该注意什么呢?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要特别注意下面几件事: 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劳动合同有必备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现在有些单位用人很不规范,不愿意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想以此逃避一些责任,也有的单位领导图省事。这是对劳动者极不负责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 这样,如果发生劳动纠纷、争议,就有法律依据。 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这一点往往被劳动者所忽略,有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员工。这种方法对用工单位来说,省事又省钱,可以不对劳动者负任何责任。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听、多想、多看(参看别人的合同),避免签“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生死合同。 一边倒合同不能签。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所以,相当一些劳动者为了得到一份工作,在求职时面对用人单位单方制定出的劳动合同文本,心里可能有很大的意见,但因怕得不到工作,不敢提出自己的意见。有的人委婉的提出意见,往往被用人单位拒绝后,也不敢再坚持己见,只好委屈求全的在合同时签了字,先得到这份工作在说。 但是从法律角度上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是表示自己对这份合同认可,并愿意遵守和履行这份合同的行为。如果拿不出用人单位在签合同时采用了胁迫或欺诈的证据,就只能被认定为这使自己的真实意思所为,就不能说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该怎样签订? 1.签约单位的合法性。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查看企业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以及企业注册的有效期限。否则,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一份无效合同。 2.劳动合同应依法订立。只有主体和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合法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3.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是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5.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不能用缩写、替代或含糊的文字表达,否则就可能在劳动执行过程中产生误解或曲解,从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造成损失,也为合同争议的处理带来困难。 6、在不能肯定你工作的公司各方面都比较符合你的要求的情况,尽量一年一签。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 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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