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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你应承担违约责任,你的工厂被取缔责任不在对方。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对方就知道你的工厂是不符合产业要求的,存在被取缔的风险,那么,在此情况下,对方也有责任。
需承担违约责任详情请电话咨询 纵横法律网-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唐晓华律师
你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按照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来处理。免费咨询,有问必答。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邓海峰律师
对的..应当负责..如果你厂卖方,就需要承担退回货款、违约金等相应款项..不过可以把情况告知对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协议处理..

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2,合同法律制度

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法人,则是指通过合同终止原有的法律关系,那么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了达到一定目的、赠与合同;  转让财产使用权类合同,并旨在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引起法律效果。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如买卖关系;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管合同、变更,如承揽合同;  提供劳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借款:  转让财产所有权类合同。  第二,如买卖。在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不论是上级。既然是合同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还是小企业,立法上的分类;所谓变更债权债务关系;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合同,还是个人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论是集体;  技术、其他组织之间设立,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行为使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进行协商而达成一致意见。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学理论上的分类;不论是大企业;所谓终止债权债务关系、出版类合同。所谓设立债权债务关系;  货币融资类合同、终止民事权利;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合同以设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分类  第一、储蓄合同。其特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如租赁合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还是下级、变更。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关系等、变更;运输: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制度

3,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对的..应当负责..如果你厂卖方,就需要承担退回货款、违约金等相应款项..不过可以把情况告知对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协议处理..
这属于履行不能,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以您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以要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又称“损害赔偿”,是违约人补偿、赔偿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见的违约补救方法。损害赔偿具有典型的补偿性,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事实为基础。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损害赔偿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赔偿损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损害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合理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物质利益分配,体现着违约责任的作用,是一种较普遍的责任方式,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未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责任,且违约金的约定不应过高或者过低。
只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就可以了,这个在你们的合同书上应该都有的。按那个来就可以了

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4,关于合同法律问题

1、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你只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即可。 2、这里也涉及到了另一个问题,就是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可能约定了如果提前离职即扣发工资的条款(“否则就按合同办”)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冲突,是否仍有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的该条款是强行性规定而非任意性规定,所以公司不可以与你签订与该条款相违背的合同,所以合同的该条款无效。你可以在递交辞职信的一个月后离职。公司如果要按合同扣发你的工资的话,你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1、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你的责任属于单位违法,你完全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提前三十天。 2、写一份辞职通知“因为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提出辞职,特此通知用人单位”,让单位签收获挂号信送达,不用单位批准。 3、在通知中还可要求单位一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要求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按时办理有关辞职手续和拖欠的工资。 4、如果单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责任,不支付有关费用,你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公司索赔,如果还不赔,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通过仲裁解决,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按应付金额(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6、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5,一个关于合同的法律问题

(1)乙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乙公司5月25日的行为属于提出了新的要约,而同期甲公司也承诺了。(2)担保方式属于定金保,并且没有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甲公司可以选择双罚或违约金,但是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3) 乙方(4)有效 要约与承诺已经实现(5)乙方向甲方承担责任,然后乙方在向丙追偿。
(1)乙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乙没有违反诚信原则。甲与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要求商品必须由乙生产。(2)合同采用的担保法方式是定金,该担保合法有效。因为定金没有超过合同总额的20%。(3)合同的违约方是乙方,虽然他称货物的质量问题是运输方的责任,但合同是相对的,商品购买合同的双方是甲和乙,合同标的不合格,违约责任当然在提供方即乙方。如果确实是运输方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乙可以就他与运输方的合同进行索赔。(4)在本案例中,供销科长在购买数量上虽然是越权代理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但“乙公司就供货数量、价格和时间于5月25日向甲公司以传真方式确认,甲公司法人代表以传真件认可。”也就是说甲公司事后进行的追认使得该越权代理行为有效了。(5)甲公司可以要求乙返还双倍定金或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二选一。乙可以就他与丙之间的委托加工合同向丙主张权利。
1、先说其与银行的关系,其与银行的抵押贷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到期后,债务人如不还本息,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可就其抵押的房产采取折价、拍卖变卖,要求优先偿还实现抵押权。2、买房一方与卖房人之间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个买卖合同是可撤销的,因为卖房一方存在欺诈,虽然买方支付了价款也可以说是善意的,但房产的转让必须经有关部门登记,登记后买方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由于卖房方使用的是假房产证,很难在房产机构办理登记,但是如果真的由于房产部门的过失办理的登记,那么买方就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了。事实恐怕不是这样,否则买方就不起诉了。但买方也只有在银行行使完抵押权之后,就余额实现其债权。3、卖房一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卖房一方以房屋买卖方式,以假的房产证骗取了买房人13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应当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当然如能积极退赃,可在这个幅度内从轻处罚。

6,求一条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条文

竞业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法规的规定、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税款抵扣和税务审计的时候会出问题的,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对不上。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纵横法律网 王科峰律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7,合同法65条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债权人能够向合同的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也只能由合同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能由他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种合同即为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例如甲乙约定,甲欠乙的钱由丙偿付,即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丙之所以能向乙清偿,多是因甲丙之间另有对价关系。由丙直接向乙清偿债务,可省多环履行的烦劳。  保证合同也可以发生由第三人履行的法律事实,但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不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非从合同,第三人不是债务人,其只实施履行。行为,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此类合同的特点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并未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任并未成未合同当事人,只是按照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和从保护债权人一出发,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且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问自然人违反劳动合同法非法用工(没签合同等所有规定的手续,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违法经营),并在经营二个多月后欠二人计件工资共一万三千多元逃跑了,被欠薪者在有充分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下,能否凭自然人的姓名,手机号码,工作名片,经营地点等除身份证信息因无法得知外的情况下,到法院起诉该违法者呢?劳动仲裁部门已经以无法提供直接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和无法提供用工者身份信息证明文件为由不予受理。
这一条不是债务转让,而是代为履行。理由: 1、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双方主体会发生变更,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主体并未变更。举例说明,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第三人,当B把债务转让给C时,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A为债权人,C变为债务人,此时是债务转让。而六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为,A为债权人,B为债务人,C为履行人,合同的主体仍是A和B。 2、这一条规定在合同法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之中,而不是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之中,说明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履行问题,不是债务转让即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 3、真正的债务转移的规定在第五章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所以,综上所述,六十五条并不是债务转让的规定,合同主体未发生变更,债权人仍然是A,债务人仍然是B,所以违约责任仍由B承担,第三人C只是代为履行义务,不是合同主体。 最后再举一个例子: 代为履行: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代我做,出了事我负责,到时钱还是给我,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仍然为A和B。 债务转移:A与B签订合同,由B为A做一批衣服,后B请求说,我没有空,可否由C给你做,从此和我无关,以后你和他结算,A同意。此时合同主体变更为A和C。
1、该条是第三人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2、因为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来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所以第三人不履行时,原债务人构成违约,故债务人应承担责任;3、65条的确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才是债务转让。
1、这条规定是债务代为履行,不是债务转让,代为履行是指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来代替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但是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要归于合同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未发生变更,第三人不会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仍然由被代替的当事人承担。债务转移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第三人取代某一方合同当事人,并实际承担起合同履行或不履行等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84条规定才是债务转移。2、看看三大本中关于合同的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你就明白了,你现在概念混淆3、这条规定根本就不是债务转移,而是合同相对性的体现,所谓合同相对性的现实情况举例来说,A买方和B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C将货物交付给A,C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B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看看三大本里关于合同相对性和债务转移的内容,看懂之后你就明白这一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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