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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详情可以认真阅读《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你比较关心的几条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登记收费
学技术厅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加强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当事人,必须填写《减免税备查登记表》,顺持经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报来的减免税备查资料后,必须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查,并由税政科和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关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请问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朋友你好: 1、技术合同认定是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专门规定了的。 2、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3、认定的作用: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4、所以,你说的情况是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的,认定之后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有问题可以继续咨询,满意请采纳。
但是合同需要先经过北京市技术市场认定为技术合同,才能退税。

请问为什么要进行技术合同认定

3,什么是技术合同

你要的答案正好我最近在做整理,哈哈。【1】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2】技术合同认定有什么优势1、减免增值税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四类技术合同(开发、转让、咨询、服务)中,开发和转让两类合同经认定登记,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减免增值税的优惠(通常为6%的税率)。2、减免所得税经认定登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技术合同认定的流程
你没写全。应该是“技术服务合同”,顾名思义,就是服务提供方与需求方,就有关提供技术服务的具体事项,双方签订的合同。例如网络安装或维护;电梯保养服务,课题咨询,等等。
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科学原理而形成的,作用于自然界一切物质设备的操作方法与技能。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等,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所达成的权利与义务协议。

什么是技术合同

4,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有哪些认定条件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定》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是:(1)合同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他改进的技术方案。(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同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还规定,技术合同的标的为技术秘密,该项技术秘密应具备以下条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技术秘密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
一、专利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5、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6、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7、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8、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二、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如何进行技术服务合同认定求解答

但是,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的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合同尽管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但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而属于经济合同范畴。技术服务合同标的是指为完成特定技术问题所进行的科学技术服务活动;而经济合同的标的,是指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技术服务合同,根据其内容不同,可分为两大类:即辅助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又分为: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工程计算合同等。传授和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又分为:技术培训合同、传递科技情报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等。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条件包括以下四个要点: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符合上述四个要点的基础上,合同标的专业技术项目有明确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的,属于技术服务合同。所谓项目有明确的技术问题和解决难度指非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以下十一项服务项目:  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上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把握技术服务合同要见是技术合同认定的关键,技术合同能否成功认定直接关系到相关收入是否列入企业免税所得额,列入免税所得额的免征营业税能大大的减少企业税收负担。因此,存在技术服务收入的纳税人应对该合同认定予以重视。

6,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哪些基本要求

(1)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2)地域一次登记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中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3)提供书面合同文本。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将不予受理。(4)合同文本表述规范。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使用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避免名称和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时引起混乱。 2. 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 合同文本可以采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二)有关机关批准的文件和证照1.列入国家计划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的重要科技项目订立的合同,应提交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2.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至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应提交由核密级的机关批准的文件;3.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合同,应提交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4.涉及易燃、易爆、高压、高空、剧毒、建筑、医药、卫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险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合同,应提交有关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照。(三)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确认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证明。(四)委托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应提交委托书复印件。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理流程一是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二是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三是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四是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五是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

7,国家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有哪些优惠政策

是这样的:1、税收优惠(1)经认定的技术开发合同,免征增值税(3%、6%);(2)经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1)免征增值税(3%、6%);2)技术转让所得额500万以内(含500万)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有些政策资料中要求提供的合同是经认定的“技术合同”,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或高企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规定,现就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  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  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确认的技术转让收入,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11月16日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二、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其中,专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国防专利由总装备部确定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国家版权局确定权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权属;植物新品种权由农业部确定权属;生物医药新品种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权属。三、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该无形资产按税法规定当年计算摊销的费用。涉及自用和对外许可使用的,应按照受益原则合理划分。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应分摊期间费用(不含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和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按照当年销售收入占比分摊的期间费用。四、企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其他相关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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