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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的证件可以应用多个公司吗

不可以。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到甘肃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的《公众服务》栏目的“证书查询”中查找。

安全生产的证件可以应用多个公司吗

2,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第六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宣传,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积极报道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并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从业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款专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安全设备、设施的配备、更新和维护;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四)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评价、评估、监控、治理;  (五)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配备、维护及应急救援演练。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矿山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排除。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

3,最新的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甘安监管三[2013]90号关于印发《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换证和监管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省安监局。甘肃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2013年4月9日
你要办的是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吗?生产许可就很麻烦的咯哦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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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谁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啊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监督管理和分行业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并推行控制目标责任制。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本地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5,甘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报告:要用正式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表:(登入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入“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www.sfda.gov.cn下载),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局签署意见; 2、《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药品gmp证书》复印件; 4、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5、药品生产企业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跟踪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6、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情况及整改情况; 7、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应该补充的其它相关材料; 8、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真实性保证的自我声明(该声明在省局办事指南处下载); 9、申请事项如果不是企业法人来办理,则要出具由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0、申报资料报省局一式二份,报所在地市、县局各一份。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受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当日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行政许可移送表》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行政许可移送表》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所属审查机关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6、《受理通知书》、《接受材料凭证》、《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7、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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