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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承担哪些纳税义务

税种很多,要分具体的行业,办了税务登记证专管员会做出来有些什么税种和税率的
企业承担的纳税义务是需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来判断的。

企业应承担哪些纳税义务

2,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有哪些

纳税义务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向国家缴纳一定税款的责任。其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一般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增殖税附加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宪法只是做了统筹规定,也就是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之类的话。具体税种、税率还要去税法里查看。

根据宪法规定关于公民纳税义务有哪些

3,纳税人有哪些义务

依法纳税,自觉遵守信法律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2、依法进行帐簿、凭证管理。 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4、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5、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

纳税人有哪些义务

4,什么是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财产权力属性

我国《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1、纳税 义务是指纳税义务人依法向税收部门按一定比例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的基本特征是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纳税是无偿的,是国家单方面向纳税人征收的,不需 返还。因此,要求和平衡性。所谓的平衡性是指根据税收法定的原则,是否纳税和纳税多少应考虑社会成员纳税能力的程度。因此,国家在确定公民的纳税义务时, 要保证税制科学合理和税收负担公平。2、根据《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可知,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实行法律保留,即只有法律才能规定税收制度。3、纳税是一种法律行为,要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义务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纳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具有形成国家财力的属性;另一方面纳税义务具有防止国家权力侵犯其财产权的属性。4、在现代社会中纳税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一项基本义务。纳税义务的履行,实际上为纳税人带来相应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纳税义务的履行是纳税者享有权利的 基础和条件。

5,请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不同税种的纳税义务时间不尽相同。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所有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缴纳税款。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 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其他参考资料:《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 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 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人款项 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 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 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 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 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 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上述规定,此次试点后,对于营改增应税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情形: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 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 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此处需注意,纳税义务的发生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发生应税行为。2.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或是开具发票。如果应税行为尚未提供,即使收取了款项(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取得预收款时纳 税义务发生情形除外),纳税义务仍未发生。二、预收款1.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的当天。2.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 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即使企业 收到全款,其性质仍属于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按照36号文第四十五条确定。2. 3.与原营业税规定不同,采取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到预收款时纳税 义务尚未发生。三、金融商品转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四、视同销售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 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36号文对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 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由于视同销售是针对无偿赠与行为,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 产转让完成的时点,而非服务提供或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五、扣缴义务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提示:根据文件的规定您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收到的部分价款应从收到之日起就履行纳税义务,其他价款可在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申报纳税。

6,纳税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纳税人应该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局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纳税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局备案。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局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局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纳税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局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纳税人有接受税务局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税务局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税务局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局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局说明,以便税务局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局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纳税人有义务就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局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纳税人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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