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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目前,青岛市的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市内四区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为600元/月,其他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五市为550元/月。
没有标准的,是按照当地的最低生活的标准给付的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2,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具体标准为: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3,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失业金是有条件限制的,领取失业金需要先明确自己符不符合申领条件,失业金的领取是有期限规定的,主要是根据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来定。至于领取的金额,是与当地最低工资基数直接挂钩的。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劳动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

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4,2021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是怎样的

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满足以下条件可以领取: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失业保险的领取标准

以后请下提问时,说明本人的户籍地,(如浙江—杭州)每个地区存在政策差异如有出入,请按本地区政策办理1、交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2、失业后,带好本人劳动手册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一级)的劳动保障,失业登记窗口办理。3、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4、领取,按每交纳一年领取2个月计算。5、金额,按年龄,工作年限有划分。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据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和本人照片;(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放劳动合同书;(三)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1、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 计算。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具体的领取金额要参照你所在地的城市的年平工资。

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失业险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无规定,规定在《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并没有关于失业险的相关法律规定,但当事人可以自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的规定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核实。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业保险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不是关于失业保险规定,而是经济补偿支付的规定。条文: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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