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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本合同主体不适格,即张某不具备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和认知能力,主体不符合构成该合同行为的适当主体,但是如果张父事后认可或追认其子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事实上,张父拒绝认可此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此时成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补救或赔偿措施:恢复原状,本案中即为返还原物摩托车,如果李某已变卖摩托车,则要返还全部价款。当然,这里李某的受让人还必须是善意取得,否则可以申请强行返还原物。不知说明白否,法律要件都是前提,而前提又都不是单一的,尤其如果前提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时候,很多种情况。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合同法案例分析

我就回答第一个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其实差不多。不过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调整确实是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也要看的,这个不应该是适用三资企业法吗?不过算了,根据合同法的话第一要看我方有无权利要求A签订合同,只要看他们之前合同有没有成立。合同成立有三个要件:要约,承诺,合意。从题面来看,他们一切项目都已经谈好了。具备了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外方提出的情势变更根本不能成立啊……本来投资就是有风险的,如果说每次都可以及时撤资,那投资还有啥风险啊。本来就是缺一纸合同,此前他们的谈的内容都是可以作为合同内容的,不一定说要纸面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3,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王某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可以,本案王某的行为属于撤销了不可撤销要约,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王某应对李某因时间紧迫而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物品的差价进行赔偿。

合同法案例分析

4,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高手进急

你是ACCA的吗?我也很想知道这道题的结果 我现在正在学F4上面就有合同法但是我觉得我可能不会答的很准确所以我也想求其他人的结果~
1、如果其证明乙公司经营不善不能交付刚才的证据有效,则合法,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2、合同法《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3、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1)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到期未还款,而且有借据为证. (2)乙公司不可以对甲公司行使撤销权,但是可以申请法院对甲公司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只有法院才有权行使.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影响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还款.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欠款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5,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1999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合同规定: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30元,共计15000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试分析: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6,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请求延迟履行,并及时通知乙方,符合免责法律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乙方因甲方延迟交货供不上市场需求,及时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方虽因不可抗力造成迟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无法实现,并且该买卖合同的解除无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规定。  因此,双方指责对方违约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错误的。  2、本案不应通过诉讼解决。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通过仲裁解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且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期限为四年,此时已超过。  3、本合同争议的处理办法即不履行该合同。  是我把时效这一点遗漏了,补充提问说得对。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1、本案中存在郑凯与吴勇购房及房产处置的合同法律关系、房产所有权法律关系2、郑凯与吴勇关于房产的协议无效,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3、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动产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现房产的登记人为吴勇,所有权人为吴勇。希望采纳
1、要约于7月15日生效,要约人:康华公司。承诺于7月22日生效,承诺人:同泰公司。2、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开箱验货后认为符合要求,则当即一次性支付80%的货款。现在康华公司只运来两台,另一台未运来,未经过“开箱验货”,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3、合理,根据合同约定,剩余20%的货款在同泰公司试用设备期满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结清。此时试用期未满。4、不成立。根据合同约定,康华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将3台a设备运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约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必须”。并且,康华公司延期交货未给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损失,而合同约定的是“康华公司中标后因未能按期供货而给同泰公司造成损失的……”,所以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5、运费由康华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7,合同法案例分析

房屋租赁协议出租方(甲方): 张兴 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 王德 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地址:某市城北区XX路XX号绿缘小区XX室;二、室内附属设施: 。三、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2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2.房屋租金:每月1500元人民币;3.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每月月初支付本月的租金,另付押金3000元,租房终止,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4.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卫生治安费由乙方支付,房屋修缮等费用由甲方支付;5.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1)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3)乙方无故拖欠房屋租金达 天;(4)连续3个月不付所有费用的.四、双方责任及义务:1.乙方须按时交纳水,电,煤,电话等费用,并务必将以上费用帐单交给甲方,甲方须监督检查以上费用;2.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能将押金转换为房屋租金;3.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确保乙方的正常居住,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房租加价;4.租用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1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5.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协商后解除本协议;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若人为损坏的将给予甲方相应赔偿;如发生自然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及时给予修复。五、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有关现行法规办理或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即行生效。六:其它说明: 1、入住时的电表度数: ,水表度数: 。出租方: 张兴 承租方:王德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题 确实经典1)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答乙 合同法142条 标的物毁损 灭失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也就是乙2)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答 有争议的回答 根据合同法163条 标的物的孳息 交付之后买受人所有 就是乙所有根据物权法 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 就是甲所有(3)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去医药费和误工损失共计1千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甲承担 因为由所有人承担 (4)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效力待定 因为甲是所有人 甲要是同意了合同有效,反之无效 (5)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将牛4交付丁。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答 可以取得 因为丁是善意相对人 善意取得(6)设在买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给戍,租期为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成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答 同4题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答 有规定定金的比例 超过比例的定金部分无效 不用支付第一题 参照房屋租赁合同改 第二题 买卖合同比较容易编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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