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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有效吗

合同期限届满之后,一方当事人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是否有效,这要看另一方当事人是否接受,如果接受,当然有效;如果拒绝,肯定无效。因此,合同期限届满时违约方当事人想继续履行合同的,需要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或同意继续履行的表示,这时的继续履行才有效。

合同期限届满继续履行有效吗

2,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仍然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有效。 原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约定到期自动续约,合同期限届满后,合同一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义务,另一方认可并受领的,视为双方均认可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继续履行义务是有效的。但此时并不能认为合同已自动续期,仅合同履行义务一方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主张相应权利。 但是,如果双方在原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期限,并约定了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双方续约,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的,则合同期限届满即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期满的自动续约的,按照约定处理。

合同到期后未续约但仍然继续履行是否有效

3,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补偿工资

楼主好。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达成了续签协议的,等同于是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经济补偿是针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偿,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可知,劳动合同未解除,而是续订合同后使劳动关系继续存续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如果合同期满你自愿离职的,就没有经济补偿。 2,虽然你的合同是在2007年签订的,但你的工龄从2002年1月开始计算。 3,公司如果没有给你办理养老和事业保险的,你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手段要求单位补缴。

合同期满后再续签合同是否补偿工资

4,租房合同期满继续履行怎么写

就写租房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就可以了。 1、租房时,很多人都是只签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满了,双方时常也不会特意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2、如果不想租赁合同的期限变成不定期的,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及时提出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重新约定明确的租赁期限。因为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动续约的,若双方未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租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又未提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赁合同。

5,承包合同期满后双方继续履行义务是否均认同合同有效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   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   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   ,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应该不是吧。

6,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款项未结清的如何处理

在实际法律工作中,我注意到很多合同往往喜欢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那么问题是:若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合同款项还未结清、款项未付的话,如何处理呢? 我的意见如下: 第一,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后,合同终止,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失效,双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合同法允许并尊重当事人对合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生效时间和生效时间。双方约定有效期限后,双方均对合同履行时间有了预期和判断。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原合同自然终止,合同中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 《合同法》第91条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但有例外,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且合同双方仍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义务。 但对很多合同来说,合同的履行并非按双方原先设想的时间点按部就班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很多时候,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原定的技术服务等项目并未完成,或项目虽已完成,但双方并未对最终合同款项(考核款、验收款等)进行确认,一方仍有部分款项未向对方支付等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一方仍应遵守以下义务: (1)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法定从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92条约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即双方仍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对合同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款。《合同法》第98条 【结算、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总结:虽根据笔者观点,合同约定有效期届满后,因该合同产生的款项,双方仍有义务结算和支付。但实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仍会不可避免的会对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产生争议。因此,笔者建议:不建议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若双方能对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

7,合同期满后双方都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长达两年时间但是甲方突然

我认为既然合同已经期满,甲方终止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因此乙方没有权利提出赔偿。 如果楼主有别的见解,希望能交流一下!
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只是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一个月。所以如果提前一月告知则无权要求赔偿。另外“甲方突然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提法有误。
某小区原为单位集资楼。一直以来,小区由房管所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但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所以没有订立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的居民一直也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2005年,物业管理公司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小区居民缴纳物业管理费,小区居民不服。请问:物业管理公司事实上管理小区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 该物业管理公司事实管理小区的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虽然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公司事实上管理该小区,业主也没有拒绝,根据《合同法》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视为物业管理合同成立,只是双方对物业管理费用约定不明确。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了小区,而业主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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