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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一政治物品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关系

劳动产品包括商品。

高一政治物品劳动产品和商品的关系

2,劳动产品与商品的关系是什么

关键看其是否通过了交换过程。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不一定都能成为商品;如果劳动产品通过了交换过程(换回了货币)就转化为商品,如果劳动产品没有通过交换过程(没有卖出去)仍然是劳动产品而不是商品。所以,产品是生产出来的,商品是交换出来的。

劳动产品与商品的关系是什么

3,一般劳保用品有哪些

以下产品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二、呼吸护具类: 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 三、眼(面)护具类 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 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 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劳保用品就是从头到脚的保护

一般劳保用品有哪些

4,劳动防护用品有哪些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怎样来区别它们呢?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保用品具备如下条件(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现改为安全标志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二),以下产品为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一、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二、呼吸护具类:防尘口罩 过滤式防毒面具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长管面具三、眼(面)护具类:焊接眼面防护具 防冲击眼护具四、防护服类: 阻燃防护服 防酸工作服 防静电工作服五、防护鞋类:保护足趾安全鞋 防静电鞋、导电鞋 防刺穿鞋 胶面防砸安全靴 电绝缘鞋 耐酸碱皮鞋 耐酸碱胶靴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六、防坠落护具类:安全带 安全网 密目式安全立网一般防护用品主要有棉纱手套,帆布手套,毛巾,棉纱,擦机布,口罩,防尘帽,普通工作服,普通劳保皮鞋,耳塞,脚套,水靴,雨衣,粘胶带等。

5,什么是商品

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定义: 1、商品是为交换而生产(或用于交换)的对他人或社会有用的劳动产品。 2、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3、商品是经过交换且非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 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狭义的商品仅指符合定义的有形产品;广义的商品除了可以是有形的产品外,还可以是无形的服务。比如“保险产品”、“金融产品”等。 在商标法事务中,适用于狭义的商品的有关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服务。 1、作为商品,首先必须是劳动产品。换句话说,如果不是劳动产品就不能成为商品。比如,自然界中的空气、阳光等,虽然是人类生活所必需,但这些都不是劳动产品,所以它们不能叫做商品。 2、作为商品,还必须要用于交换。商品总是与交换分不开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用来交换,即使是劳动产品,也不能叫商品。比如说在古代,传统的男耕女织式的家庭生产,种出来的粮食和织出来的布,尽管都是劳动产品,但只是供家庭成员自己使用,并不是用来与他人交换的,因而也不是商品。 3、对他人或社会有用。没有用就不会发生交换,有用才能发生交换。 以上关于商品特征的描述,目前尚有争议。 一般认为,商品的范围是两个不同的劳动产品集合的差集。这两个集合一是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的集合,它包含从第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劳动产品毁灭止,中间所有的劳动产品,二是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它包含从最后一次交换实现开始,到劳动产品毁灭止,中间所有的劳动产品。这意味着:①商品是劳动产品从产生到灭亡全过程中的一段过程的称谓。当这段过程完成后该劳动产品就不称商品了。②商品过程有的经历的时间长,有的经历的时间短。如果有的劳动产品生产出来使用者即刻买到手里,那么它的商品过程仅是一瞬间。③未经过交换的劳动产品和进入使用过程的劳动产品均排除在商品之外。④如果使用者经交换所属的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又售出,那么该产品就经历了二次商品过程。 物流中的商品 商品和物流学中的"物"的的概念是互相包含的.商品中的一切可发生物理性位移的物质实体,也就是商品中凡具有可运动要素及物质实体要素的,都是物流研究的"物".有一部分商品则不属于此.因此物流学的"物"有可能是商品,也有可能是非商品.商品实体仅是物流中的"物"的一部分.

6,往简单的说劳动产品是什么意思

劳动产品是指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社会产品。包括用于生产消耗和生活消费的全部物质资料。就是人用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东西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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