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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的数额如果超过主合同标的额度的百分之二十那多余的金额是否

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也即如果合同定金超过法定数额,则法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违约方只需支付守约方合同标的20%的违约定金。但定金数额超过法定数额并不会导致改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无效。
有效,只是法院对于超过的部分不在适用定金罚则的。

定金的数额如果超过主合同标的额度的百分之二十那多余的金额是否

2,卖方收取的定金超过全款的20具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法规定,定金合同的定金不能超过总标的的20%。按你所说定金在20%内是有效的,定金超过20%部分作为货款提前支付。
超过部分不具体定金的性质。
没有法律效力,如果是由于你的问题而要求合同作废不能履行合约的话,卖方是没有权力就20%以上的金额向你提出双倍返还的要求的。
明显没有法律效力,这是讹诈

卖方收取的定金超过全款的20具有法律效力吗

3,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合同还生效吗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二、定金的特征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 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 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超过合同金额的20合同还生效吗

4,买房子要求的定金超过20请问是否合理

定金不能超过买卖房屋交易价格的20%,即使超过,超过部分有也不能产生定金效力,即不适用定金罚则。在不超过20%的前提下,具体金额自行商定。1、《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若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2、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罚则指的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的债务,那么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3、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5,定金超过20合同就无效吗

合同有效。《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只能按20%收取,合同约定超过20%的比例的,也按照20%收取,其他部分必须退还另一方。但是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果现实操作中,约定20%的定金无法操作,可以约定订金。“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外,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且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合同履行的“订金”作为预付款的一部分,只能抵充货款。无论哪一方不履行,都必须将其如数返还给付订金的一方,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但是同时约定定金和订金是可以的。
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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