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民诉意义的胜诉是何意思为何法官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我的案子且支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8-16 11: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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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诉意义的胜诉是何意思为何法官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我的案子且支
*支持大部分诉求,证明确有部分诉求不当,应该承担部分诉讼费用。2.错误3.错误4.正确5.错误6.错误7.正确8.正确9.正确
2,怎样算胜诉
是受理了一个还是就认定了一个?就诉讼请求的标的来划分诉讼费,如果1请求胜诉,那么该请求的标的由败诉芳承担,2,3请求没被认定,不予以支持,那么算败诉,该标的承担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会在判决中对诉讼费的承担给予认定的
3,民法中的胜诉权概念
“胜诉权”概念虽然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无据可查,但在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在我国,“胜诉权”概念的使用存在于以下两个范畴之中:其一为二元诉权理论,其二为诉讼时效制度。对于前者,“胜诉权”属于诉权的一种,是实体意义诉权的直接指称;对于后者,“胜诉权”通常见于“胜诉权消灭”或“丧失胜诉权”的表述,我国通说认为,“胜诉权消灭”或“丧失胜诉权”是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丧失了实体法上的胜诉权,但是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本身并不消灭。
4,胜诉权与诉讼的最终胜诉有何不同
胜诉权是当事人诉权的一种,诉权是诉讼当事人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权利,诉权既包括程序性诉权,也包括实体性诉权。程序性诉权又可分为原告的起诉权和被告的应诉权,胜诉权则是一种实体性诉权,而最众的胜诉是以没有丧失胜诉权为前提。如果超了时效也就是说*已经不能违反程序用实体法保护实体权利了。 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也就是说法律不在予以强制力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胜诉权只是说可能胜诉,诉讼最终胜诉是指达到胜诉的目的。胜诉权作为诉权的一种,带有可能性;真正胜诉是实然结果
5,胜诉的意思是不是*没有答应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就算胜诉了 搜
是否胜诉围绕诉讼双方的诉讼目的来判断。如果你是原告,*没有支持你的所有诉讼请求,那么你显然是败诉了;如果你是被告,*支持了你的答辩主张,没有支持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那么你显然是胜诉了。实践中原告提诉讼请求、被告提答辩意见,都是有诉讼技巧的,有可能会故意超出自己的心理预期来主张权利。总之,完全达到或基本达到自己的主要诉讼目的,即视为胜诉,否则为败诉。要看你是原告还是被告咯...希望支持的被支持了,不希望支持的不被支持的,就算胜诉。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胜诉与“败诉”相对。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如果*的判决肯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如果*的判决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则被告胜诉。
6,胜诉的条件
1.不一定,还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否则无法面对对方提出的各种刁难。2.家庭暴力分情况,较轻 属于民事诉讼严重 属于刑事诉讼本案中可能过了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复 [1994]3号《最高人民*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者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期间为2年,对于当事人间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诉点应为该还款之日;未约定还款日期的,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但从借款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予以保护。在分期偿还的借款,则每一笔有明确履行期限的还款在到期之日即单独起算该笔借款的诉讼时效。至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皆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确认标准,我国立法采用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体现在法律条文中即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但是,对如何理解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说”,理论界与实务界分歧却很大。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即属其一。对此,有观点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由于借贷双方事先并没有约定归还借款的时间,所以诉讼时效应从借款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因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权利人从第二天起即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债权人在借款的次日起,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就应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应根据现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法理和现实法律生活的实际,科学论证其计算方法的合理可行性,以准确地适用法律,指导司法实践,保证这类案件的公正处理。笔者认为,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仍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只要未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即应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直接关乎债权人能否顺利实现债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实际生活中,债权人往往因为忘记诉讼时效,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导致自身丧失了胜诉权,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还有些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也行使了催告权,但是由于人民*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审判实践中,关于欠款案件经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明明经常找债务人讨帐,就因为没有催收的书面凭据,起诉到*后,债务人就说人家从来没找他要帐,已超了诉讼时效。于是,赖帐者趾高气扬,债权人垂头丧气。 债务人因债仅过了诉讼时效,从而获得了时效抗辩权,即债务人有权以债权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同意履行,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债务之请求权。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当事人主义之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如果不提出时效抗辩,*不依职权主动审查。《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债务人一方若想以诉讼时效抗辩,则需要主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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