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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截止时间有什么规定吗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截止时间有什么规定吗

2,关于招标人终止招标要求

招标人终止招标要求:1、以口头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已经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人无须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3、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不必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关于招标人终止招标要求

3,投标有效期 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不是一个规定死的时间点,不同的项目招投标可能有不同的有效期终止时间。因此我先解释投标有效期的含义及对有效期开始时间的规定,以便于理解什么叫终止时间。投标有效期是指标书递交之后,为了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特约定一个时期,在此时期内标书不能由投标人随意收回。否则做出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处罚。投标有效期通常从开标的时间开始算起。也就是从投标截止期开始计算。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通常是在招标文件里事先规定,由投标人在标书中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承诺的一个时间。常用的时间段有45天、60天、90天。因此投标有效期的终止时间是从开标时间开始算起,按标书中约定的60天或90天为止。
市辖区招投标采购投标有效期,我也想知道啊,给我一下!谢谢了!
投标有效期为截标时间前30日内 终止时间就为截标的时间

投标有效期 终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4,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结合招标投标实践,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对双方约束力弱,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等等,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也就是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须有合适的理由,必须终止招标活动;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也即取消招标活动、招标文件的费用。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不再继续进行。

5,第一次公告延期开标第二次公告可以终止招标吗

这个很正常埃首先你说的这个废标,具体指什么呢?我理解的有3种情况。 1、有好多家参加投标,法院属于国家机关单位,是属于财政资金项目,因此要政府采购的。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其中有1个或者几个单位因为资质或者其他自身原因,例如超预算,资质...
1. 《招标投标法》规定: ①“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②“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 根据以上规定,招标人可以在延长期间修改招标文件,只是距离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同样,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修改投标文件。

6,但是在开标后才发现这种情况下如何终止招标

一、相关招标适用法律条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二、分析建议 2.1 招标方性质不同,处理方式不同。 如果您是政府地、国企、事业单位,您要特别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果您是私企单位,但谈判的尽活性更强。 2.2 其它约定:如看招标文件也没有约定终止,如果有,则可依招标文件约定处理 2.3 谈判: 投标方最担心的是中标后资金不到位, 您可以利用这与各投标方达成一项终止协议。 2.4 重点建议:针对“开标后要终止招标”,如果已宣布及签招标合同,代表合同成立;招标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没宣布,因开标后基本上可以确定中标方,对中标方来说您们属于严重违规,尽量通过谈判解决.

7,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也就是说,招标人可以决定终止招标,也即取消招标活动,已经经过的招标投标程序都废止,不再继续进行。招标行为仅仅处于要约邀请阶段,对双方约束力弱,招标人决定终止招标程序的,应及时通知投标人,同时退还有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招标程序,须有合适的理由,可惜《条例》对此没有规定,给招标人留下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灵活适应招标活动中的不同需要。结合招标投标实践,一般可终止招标程序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发现招标文件有重大错误,招标活动不能继续往下进行,必须终止后重新招标;二是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调整后,原招标项目需要调整相关招标采购内容或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取消招标项目不再继续建设时,必须终止招标活动;三是企业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无力继续维持该项目的投入;四是招标人调整经营方向或生产任务,停止招标项目建设,等等。这些情况下,因招标人的原因或者外部环境政策因素变化导致招标项目必须进行调整后重新招标,或者招标项目取消的,招标人都可决定终止招标。

8,终止招标需要做哪些事

首先,要求招标公司推迟开标时间。其次,要求招标公司说明投标人资格情况。第三、引入其他投标人。
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当承担一定义务,并需要完成以下四项工作:  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投标人已经递交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后应当依法履行先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须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四、投标人已经递交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终止招标违法需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招2113标投标实施条例(613号文)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5261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4102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原因要进行分析,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行为。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视为要约。 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1653行为。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文件发售阶段承担招标人内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可主张为本次招标所做的设备准备、人员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也容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行行政处罚。
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也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613号文)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知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道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另外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原因要进行分析,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行为。潜在投标人购买了招标文件视为要约。招标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42条的专规定,招标人是否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果有那么应当根据招标阶段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文件发售阶段承担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属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可主张为本次招标所做的设备准备、人员差旅费、投标文件编制费等。也依据2004年8月1日颁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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