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请问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依

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你继续在超市每月可以继续获得的利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可以,司法解释有规定,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是保护可得利益的!
证据齐全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超市违约,请求超市赔偿自己的损失的。
可以的,只要是有效合同,又有相关证据,法院会支持的!

请问签订的购销合同中没有明确被违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可以依

2,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在法治社会里,民事纠纷已经是非常常见的行为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纠纷一直都很多,当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就应该采用法律手段,但有时人们担心追不回损失的问题,接下来具体看看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1    一、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一)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表现为一定价值的财物;赔偿损失是指违约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违约行为。   2、必须有受害人受到损失。   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违约金的支付仅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要件。   (三)具体说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赔偿损失的法律适用   由于《刑法》上的赔偿损失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既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执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优先服从刑事诉讼的需要。在具体赔偿标准上既要适用《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三、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有什么关系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之间的关系: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2    违约金与约定损失赔偿是否可并用?   可以。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所以,可见赔偿损失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若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则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违约方的赔偿范围应以非违约方因违约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并不局限于具体赔偿形式,违约金或损失赔偿均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因此,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违约金是以实际损失为出,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非违约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共用,并不矛盾。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3    一、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特征存在差异,违约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的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金钱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发生违约时对违约方不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担保功能,区别于预付款。   2、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实际交付的数额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的定金,应认定其无效。    二、违约损害赔偿规则是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范围有约定赔偿、一般法定赔偿和特别法定赔偿之分。约定赔偿指由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一般法定赔偿指依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1、完全赔偿原则   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3,请教合同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谢谢

您说的先履行抗辩权这一效力,是区别于双方违约的。所谓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二者的区别也就在于,一方如果是正当性实现履行抗辩权的,不构成双方违约。如果乙方确实违约在先,那么非违约方可以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不可以漫天要价,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出违约者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可能所致的损失。所以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还要看乙方是否已经构成违约。
这些问题,您可以以后都去法律敎育网免费律师黄页中问问。那里的律师都很专业,相信你能从他们那里得到满意的答复。

请教合同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谢谢

4,要求解除合同一方无权要求对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如果合同仅约定违约赔偿金数额,那就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如果约定了违约要支付可得利益损失,那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如果都没有约定,你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可得利益要求,但法院不一定会判赔,可能只会适当的补偿一部分。
定做方违约需要赔偿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一)约定计算法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可得利益的数额或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责任。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约定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二)收益对比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相同条件下所获得利益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此种方法又可分为平均收益对比法和同类收益对比法。前者是指以受害人在上一收益时间段的收益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应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以受害人在上一年或上一月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其可得利益损失。后者是指以同类合同、同时期内实际履行所取得的财产利益,同类企业在某个时期获得的平均利润,或以某项设备投入正常运行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等作为参考标准,来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三)衡情估算法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难以准确地确定受害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数额时,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衡情估算,依自由裁量权,责令违约方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以合理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

6,可得利益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解除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该赔,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就“可得利益”损失请求赔偿。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仍可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条件,即所要求的损失存在,与违约方的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的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什么是合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怎么计算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以下几种: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在这类合同中,买方所买的设备或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所交付的设备或原材料不合格或迟延交付,必然会耽搁买方的生产,给买方造成生产利润损失。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3.转售利润损失。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导致买方无法将该批货物转售于其已签约的下家买主,则其转售利润损失一般来说就是转售合同价款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的是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二、最高法《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在当前市场主体违约情形比较突出的情况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你说的情况,是不可以的。合同法不调整劳动关系。

8,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问题

由于可得利益虽然具有一定的可确定性,但是又不完全确定,可以按以下原则或者方法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当事人约定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此处所规定的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然包括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方法。对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先约定有法律意义,可以直接证实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知其违约行为可能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另外还为违约行为出现时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提供了计算依据。如果当事人对可行利益损失额的计算已经有约定的,依私法自治原则,当然可以按此约定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而且,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还应当贯彻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的原则。约定损害赔偿是各国合同法都普遍承认的一种赔偿方法,此种方法正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约定损害赔偿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既允许当事人自由商定合同内容,就应当允许当事人自由设定赔偿方法,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法律上仍然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约定损害赔偿条款也不例外。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该约定损害赔偿金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所得赔偿金额过分高于因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时,还可以参照对约定违约金的处理方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减少。(二)差额计算的方法即按受害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价格与其可以转售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其可以获得的利益。如买卖合同中,卖方因违约未能向买方交付约定的货物,而买方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由买方作为出卖人向第三人出售与前一合同相同的货物,则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即为买方可以获得的利益。(三)比照计算的方法即依通常方法比照受害人在相同条件下可以获得的利益来确定应当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如合同双方存在长期往来的关系,违约方认可受害方在可以比照的某一时间段内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可以用作本案的审理参照确定。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所称购买的设备或者原材料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如果卖方不交货或者所交付的设备及原材料不合格,或者迟延交付,很可能会耽误买方的生产或者经营,给买方造成可得利润的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的生产利润损失一般就可以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来计算,在买方财务制度规范的情况下,这一可比利润率是受害人在以往一定期限内的平均生产或者经营利润率;在受害人财务制度不完善或者不规范的情况下,则是同类企业在相同市场条件下的利润率。(四)委托评估的方法是指法院在难以确定损失数额或者难以准确地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对受害一方当事人的可得利益进行评估,并以评估数额作为确定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依据或者参照。

文章TAG:可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