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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2,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如果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首先应当注意该工程合同是否有效,若有效,再进一步分析是否能够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维护自身权益,比如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承担违约责任等。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实践中往往因为资质问题造成多数都是违法分包,因而该分包合同也会被认定无效。不过,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只要已完成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既可以选择向承包人追讨工程款,也可以选择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在追索拖欠工程款时,如果该工程尚未竣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在建工程申请造价鉴定。

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双方就工程款没有核算签字确认,又达不成协议,施工方可以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再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工程款,申请增加诉讼请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怎么办

4,工程合同和付款问题

“不了了之”存在很大的问题,根据05年的文件精神,对于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未就工程款决算达成一致,或者工程款数额未确定的,或者承包人提出结算书后发包人不及时审核和签字的,发包人以此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楼上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要看“不了了之”的具体原因,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存在以上列举的原因,那么对方完全有理由通过 仲裁、起诉、申请支付令、申办强制执行公证、代位追偿以及优先受偿权等常用法律追债方式达到债权行使目的。而贵公司则不能以已过诉讼时效抗辩,这样肯定败诉。 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从合同本身着手,寻找合同漏洞达到否认部分或者全部债权。比如说原来为总价合同,而对方以合同设计变更要求追加合同款之类,贵公司认为不合理所以一直拖欠没有付清。 现在开始,贵公司就应当积极对应注意收集证据: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月报、设计变更、监理记录、现场会议纪要等都是证据,对工程款纠纷的解决均会起到重大作用。因为注重证据收集,能为工程款结算及诉讼或仲裁解决工程款拖欠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既然对方请了追债公司的人员,建议贵公司还是请贵地律师或者相关业务熟识的人员专门对应,这样才能更好更准确的分析问题、应变解决问题。另外对于追债公司的骚扰问题,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合法代理的证明或者是“债权转让”的证明,如果对方拿不出来,就可以马上报警。

5,起诉工程合同款支付

1. 结论:起诉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4〕14号)。3. 第九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4.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5.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6.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7.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8.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综合上述所列举的各条文叙述即可得出上述结论。
结论:起诉支付建设工程价款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应该是可以起诉的,但前提是你得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内工程款是你应当得的。

6,建筑合同施工工程款纠纷怎么解决

1、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和逾期利息 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保修金。如果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其第二节通用条款部分明确约定了各类工程款的付款数额、支付期限、催告期限和计息始期;如未使用的,应当参照约定之。以拖欠1000万工程款以日万分之三计息,年息可达百万,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款项,可以有力弥补承包商损失。对利息支付标准和付息时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7和18条。另外,滞纳金与利息的性质不同,可以另行约定欠款滞纳金。 2、及时主张权利 施工管理,素有“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之说。索赔是合同履行中,当发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发生错误造成损失时,承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的请求。索赔成功后,工程款可以追加,故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送交完整结算资料,请求结算。欠款形成后,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以防丧失胜诉权。 3、解除合同 承包人解除合同源于发包人严重违约行为,故可依据《合同法》97、107、113条和《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 4、理性运用《合同法》286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经催告后,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法律赋予承包人的又一利剑,其效力还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有力保护承包人。但其局限性亦令人望而却步:关系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楼、图书馆、博物馆、机场码头等公用建筑无疑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项目,而政府工程是最大拖欠者;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工程价款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但是消费者大都采取按揭方式付款购房,当工程竣工后能够行使优先受偿权之时,房款已全部付清;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但是发包人拖延决算或决算时限过长将超出行使权利的期限。

7,建筑工程欠款合同纠纷该怎么办

一、在律师的陪同下签订合同   合同在双方没有分歧纠纷时是一纸契约,而一旦双方意见相左,甚至争执不下时,合同马上就上升为双方的“法律条文”。谁对谁错,必须依照合同来判断。因此,强调签合同的目的就是在于未雨绸缪。对于施工企业尤其如此,工程款的数额如何确定,发生了签合同当时无法预计的情况又应当如何处理,结算时依据在哪里,无一不与合同条款有关。如果施工企业不重视合同的签订,那么吃亏跌跤都是迟早的事。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拥有对法律的熟知和实际操作经验,这一专业首先反映在对建筑施工合同的风险防范上。承发包合同是施工企业最重要的一份合同,在招投标过程以及合同去签定过程中,律师能严格把关,对委托人不利的条款能进行风险审查。   二、利用法律帮助,巧取工程欠款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作出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工程折价、拍卖后的优先受偿权,且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施工企业毕竟考虑多种因素而未敢适用这一法律规定,作为建筑行业的律师,运用该条协助施工企业催讨工程款,将会对施工企业催讨工程款起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那么律师如何利用286条为行使优先受偿权,尽早为施工企业追回欠款呢?1、律师通过对工程承发包合同的审定,明确发包人是否违约,违约的情况是否适用286条;2、律师可以立即组织发包人违约的证据,以便合法的行使优先受偿权;3、律师通过正确的途径和程序,保证承包人不受其他如银行等债权人的干扰,从而保证承包人及时的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与发包人达成折价协议,避免因为程序错误丧失权利。通过这些步骤,律师保证了承包人能够顺利的通过286条巧取工程欠款。   三、中间结算的律师帮助   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承发包双方很难在合同签订之前完全确定合同造价,只能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加以完善。因此,律师的专业可以帮助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确认合同造价、对有关条款予以完善。   由于合同造价的确认和结算贯穿整个工程建筑过程,合同价款中的各个阶段的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就成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中间结算就是对各个阶段的预、决算进行确认,律师可以促使施工企业高度重视中间结算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协助施工企业争获得双方(尤其是发包方)的签字认可,收集一切有利证据获得付款以及为286条的启动创造条件。   四、索赔事宜的律师帮助   对于索赔事宜,关键在于施工企业对索赔事宜的注重,以及企业内部施工技术人员对整个索赔程序的严格管理。而对于收集索赔证据,律师将发挥重要作用。首先律师会在承发包合同中协助施工企业签定有关于索赔的约定;其次索赔的实施所主要依赖于的充足证据,律师会在索赔意向递交过程中,给予施工企业明确的证据取得方向以及证据取得种类;此外,律师会提醒和督促施工企业在履约过程中要勤于签证,尤其是对工程进度款的确认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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