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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平责任是否必须承担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但是双方都无过错,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一方向受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的责任。一般*会多少支持一些补偿责任。但是不是赔偿责任,力度、额度等都少于赔偿责任的承担。

2,怎样理解民法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是一个赔偿原则,即在责任已经确定后,在赔偿损失时,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所谓的“根据实际情况”,指的是根据经济情况。需要对百度百科一案例作特别说明:“李某在帮邻居王某修理房屋时,从房上滑下摔伤。二人均对摔伤一事无过错。*却令王某承担了一定损失。此案处理运用的便是公平责任。”百度百科如此解释略有不妥:如果是王某(花钱)雇邻居李某修理房屋,或者李某主动帮忙王某没有拒绝的,实际上主要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是否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王某多要赔偿,尚无定论)只有在王某对李某的监督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或者明确拒绝李某帮忙时,才主要适用公平责任。PS:如果是法学学生的话,题主可以思考一点:公平责任是不是归责责任?侵权责任法正统的归责原则只有两条:“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实际上是规定在“赔偿方式”一节的,一般也不认为其是归责原则,只是赔偿原则。但是王利明教授等人持不同观点。
同问。。。

3,举例说明公平责任原则

山体滑坡,司机为了躲避而撞坏了别人的房屋!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4,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在性质上虽是一种法律责任,但其确定责任的标准却是以公平观念作为判断依据的。而“公平”作为道德或价值体系中的范畴,本身就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再加上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适用条件和范围的不正确理解和把握,易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公平责任原则的错误适用。一是脱离适用条件,盲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便确定了公平责任原则的严格适用条件,必须是加害人、受害人双方都无过错。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对一些帮工、换工等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时受损害的案件,审判人员往往只重视对受益方过错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受害方的过错审查。导致受益方无过错而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盲目追求所谓的“公平”,将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却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二是忽视损害的性质,随意扩大补偿范围。由于公平责任是一种补偿责任,因而要求被补偿一方必须具有损害事实,而且这种损害只能局限于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人身损害中的医疗费、财产损害中的修理费等。而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却往往忽视了公平责任原则所要求具有的实际损害的性质,习惯套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将受害方所有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甚至精神抚慰金等全部列入补偿范围,然后再确定受害方和致害方双方所承担责任的比例,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三是单纯追求“公平”,忽视责任的分担比例。这是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中较常出现的一种错误。审判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容易简单地将公平责任理解成对损失的平均分配,忽视了对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审查。而公平责任原则所确定的公平,是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包括受害方受损害的程度、受益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受益程度以及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而不是对损失的绝对平均分配。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原则的表现 公平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应均衡。 3、当事人合理地承担民事责任。

5,请教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之构成要件: ①双方当事人均没有过错。 ②不符合法定的无过错责任之要件。 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例如,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受益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就毫无因果关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是加害人的行为。 ④法条中有原则性规定。 从二者的构成要件足以看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归责原则。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且后者隐含着法官自由裁量原则。如果弄反了就将严重影响裁判结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结果是要么加害人承担全责,要么免责;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由法官决定。因此,实践中应当慎用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既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方可在法律有原则性规定的范围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简单点说:过错责任就是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就是大家都没有错,但是有了实际损失,如果没有人承担又不太合适,所以要求各方都承担一点,和稀泥的做法;无过错责任就是不管你有过错还是没过错,只要因为你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哪怕你是正正当当的也得承担责任(当然,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的承担)。
我认为无过错是公平的前提,是一个性质的,
我国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是当事人无过错,又不能推定其过错的存在,同时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时,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主要有:1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2在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无过错责任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规定:1从事高危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2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行为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5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6,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作为一种责任分配原则,其责任分配的依据既不是行为,也不是特定事故原因,而是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公平。《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平原则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对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民事活动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民法不可能对所有的民事关系毫无遗漏地进行规定,当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作为判断标准。公平原则不仅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审理民事纠纷应当遵守的基本裁判准则。扩展资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几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监护责任的。2、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的。3、行为人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5、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公平责任原则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就是公平责任的体现。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而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的责任。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1、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基本条件,见于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对于“没有过错”,有学者指出应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再次,确定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   2、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  3、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责任原则弹性较大,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法官依据内心的公平、正义的道德观念,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但也正是因为这一特点,决定了公平责任原则在理论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责任在构成要件的要求上并不严格,行为往往不具有违法性,与损害结果之间往往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仅仅是一种事实联系等。另外,这一特点也可能造成实践中法官对公平责任原则的滥用,将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或者将所有依过错责任原则难以处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一、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又称为严格责任原则,是一种归责原则,具体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特点:1、公平责任原则是以公平观念作价值判断标准来确定责任的归属。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3、公平责任原则主要适用于侵害财产权案件。4、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按过错责任来处理有关案件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二、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公平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对任何经营者都只能以市场交易规则为准则,享受公平合理的对待,既不享有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整体来讲,公平原则包含公平责任原则,公平原则是上位概念,更为宽泛,而公平责任原则相对于公平原则狭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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