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监理未持证上岗所监理项目部造成事故1人死亡 法律上怎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4-07-24 20: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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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监理未持证上岗所监理项目部造成事故1人死亡 法律上怎
参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适合发电站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机械部、电力部关于印发《驻电站工地总代表组工作的规定》、《大型发电设备安装质量见证暂行办法》的通知能源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部、水利部关于颁发《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75-88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供电监管办法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水电建设施工设备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水电建设施工设备质量安全管理办公工作规定不知道够不够:)几乎全了。还有些地方法规就不列出来了。中国目前对外投资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不过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的网站你可以去看一下。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http%3a%2f%2fhzs.mofcom.gov.cn%2f" target="_blank">http://hzs.mofcom.gov.cn/</a>
3,电力事故处理的程序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 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 下列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 (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二)重大事故; (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或者涉嫌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 事故有关单位、人员涉嫌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和组长建议人选由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报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批准。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事故调查需要,电力监管机构可以重新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调整事故调查组成员。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事故调查方案。事故调查方案包括事故调查的职责分工、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应当制作事故调查通知书。事故调查通知书应当向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出示。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勘查事故现场,可以采取照相、录像、绘制现场图、采集电子数据、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品等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应当要求事故发生单位移交事故应急处置形成的有关资料、材料。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可以进入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涉及单位的工作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查阅、复制与事故有关的工作日志、工作票、操作票等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需要,对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检查或者询问知情人员,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或者收集原始资料、材料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始资料、材料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抄录件、部分样品或者证明该原件、原物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鉴定意见应当由调查人员、勘查现场有关人员、被询问人员和鉴定人签名。 事故调查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与事故有关的资料、材料,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环境、气象等情况,事故发生前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 (三)事故经过、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时间、作业程序、从业资格等情况; (四)与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继电保护装置、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等设备和监控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记录、动作情况; (五)事故影响范围,电网减供负荷比例、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停电持续时间、停止供热持续时间、发电机组停运时间、设施设备损坏等情况; (六)事故涉及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加工、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方面的情况; (七)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事故发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涉及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调查组除应查明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外,还应当查明: (一)人员伤亡数量、人身伤害程度等情况; (二)伤亡人员的单位、姓名、文化程度、工种等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从业资格、健康状况等情况; (四)事故发生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和伤亡人员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情况; (五)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查明事故情况的基础上,确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其他原因,判断事故性质并做出责任认定。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原因分析、性质判断和责任认定等情况,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并附具有关证据材料和技术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注明。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经电力监管机构负责人办公会议审查同意,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先经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审核。 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调查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应当报电监会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调查、审查和决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监管意见书,对有关人员提出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意见,送达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当依据监管意见书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三条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电力监管机构有权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制作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整改的单位应当按照电力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督办。 第三十五条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发电设备或者输变电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未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以及电力正常供应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对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电力监管机构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制作事故调查委托书,确定事故调查组组长,审查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来源:电监会办公厅)
4,各位专家帮帮忙谁有水电厂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监督管理的意见》 (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 、 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 “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 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 ;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 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 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 第五条 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 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 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 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 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 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 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 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 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 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 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 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 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 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 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 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 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 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 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 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 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 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 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 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 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 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评估、 定级, 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 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 (六) 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 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针对共性、 苗头性、 倾向性事故隐患, 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 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 定。 (三) 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 (四) 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 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 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和防控的管理 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 按照“ 排查) ( 发现-评估-报告-治理 (控 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 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 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 确定其等级。网省公司、地市公司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 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网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 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 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 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确定等级, 填 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 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 患,受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 定。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 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地市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 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 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 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 批治理方案。 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 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 计划。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 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 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 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 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 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一条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 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 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申请验收。 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网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和 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 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十天内完成。 第三十三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 整理相关资料, 妥善存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电网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电网运行方式变化而 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相应调度部门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电网运行 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电网调度部门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同级安全监察部门。 第三十五条 由用户原因造成的供用电事故隐患,地市公司负责以事故隐患通知书的形 式告知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告知安全责任,做好签收记录,同时送政府有关部门,积 极督促整改。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六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 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 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事故隐患信息报送执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八条 依托信息化手段,公司在“SG186”安监管理业务应用中统一开发部署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模块,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九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 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 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四十条 地市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 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 进展情况报送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安全监察部门汇总、 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 建立档案, 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统计表”(见附件5) 。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所属单位”由地市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一条 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每月底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网省公司负责填写的当 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报送 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 正在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当报告治理进展情况。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录 入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本条所述“专业职能部门”由网省公司结合实际确定。 第四十二条 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 表”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同时将本 单位当月新确定的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表”抄送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网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汇总各部门、各单位信息,每 月8日前形成本单位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 和“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情况统计表”。 第四十三条 网省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 察部门。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抄送网省公司安监 部门备案。 跨区电网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五日内抄送国家电网公 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专业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应做好沟通协调,确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送数 据的唯一性。 第四十六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季度安委会会议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网省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 督办机制 第四十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五十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分别对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指 定专人管理、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 网省公司和地市公司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 《安 以 全监督通知书》 形式进行督办。 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五十二条 公司总部对网省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 考核 第五十三条 网省公司、 地市公司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十四条 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扬 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 责任人按《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追究 网省公司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网省公司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八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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