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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办婚姻是什么上没是包办婚姻

不能自己做主的婚姻就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是什么上没是包办婚姻

2,包办婚姻 打一成语

谜底 不由自主
额,不由自主
不由自主
不由自主

包办婚姻 打一成语

3,什么叫包办婚姻

听与不听都是按照家长的意愿去实行的,但是,并不能意味着孩子(当事人)不喜欢结果,包办是一种旧习,但是在旧的方式也是要以自愿的形式去完成婚礼的,具体后台什么样那就是另回事了,现如今包办就是全家认可的事,认可这桩婚姻,所以要谈包办婚姻就是,谈及过去的婚姻方式,那时候,任何当代年轻人都无法去反驳的,因为,那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就现在而言,包办毕竟是少数人的陋习,可以与之抗争,也可以按照媒妁之言,走自己的婚姻旅程。
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

4,什么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随着私有制和“一夫一妻制”的确立而产生,长期盛行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并往往和买卖婚姻相联系。恩格斯说: “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90页)。罗马法规定处于家父权下的子女,订婚必须出于家父之命,否则不能成立。印度《摩奴法典》(见印度古代法)规定了不同的结婚方式,依哪一种方式结婚都必须以家长的意志为转移。日耳曼法规定结婚必须取得父母、监护人的同意。   中国古代的礼和法,都把包办子女、卑幼的婚事作为父母、尊长的特权;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成立的要件。 发端于奴隶制社会的“六礼”, 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见封建婚姻制度),为包办婚姻提供了礼制上的根据。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律都有关于主婚权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规定以父母和其他法定尊长为子女、卑幼的主婚人。明洪武二年(1369)令: “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是由父母做主的婚姻

5,你如何看待包办婚姻

如果是包办婚姻,夫妻感情不和,那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双方家庭都会参与解决。而如果是自由婚姻,婚姻从两个家庭之间事变成了两个人之间的事,夫妻不和,往往会选择放弃,而非解决问题。美国离婚率接近50%,中国离婚率连续7年增长。也许离婚也可以是一件好事,但是若婚姻如此脆弱,当初又为何要发下那样的誓言呢?“如果是包办婚姻,夫妻感情不和,那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双方家庭都会参与解决。”是的,这就意味着只要你们的亲属们觉得维持这婚姻有必要,那么他们就会以各种手段使你们的婚姻关系得以保留。请注意这不等于解决了你们的感情问题或者其它什么乱七八糟问题,只是使婚姻无视于你们夫妻间的问题继续存系而已。你们的问题解决不解决跟婚姻继续不继续没什么关系。感情不好?是的,但是婚姻得保留,所以感情不好麻烦你们互相忍着。一、包办婚姻的危害有哪些1.双方不了解,性格方面分歧无法预知,婚后内心空虚难免想寻求刺激,磨合时间长。2.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剥夺了婚姻自主的权利,造成感情危机3.剥夺了二人的婚姻自由。破坏了两个人的幸福。4.很多包办婚姻存在违背子女意愿的情况5.如果包办婚姻不幸福容易导致子女与父母的感情6.结婚当事人无法享受恋爱的甜蜜7.父母看上的人,不一定就是我们喜欢的,容易产生逼婚现象了解了包办婚姻的危害,那就更加需要全社会去慢慢消退这种行为。新时代的观念和法律也对婚姻做了新的诠释,包办婚姻的坏处也被人们所摒弃。
订婚是她的权利啊,但结婚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啊.

6,强制包办婚姻是不是触犯了法律有什么样的惩罚措施吗

第一、 强制,包办婚姻是触犯了法律。在干涉婚姻自由当中,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仅以口头阻挠或者以暴力威胁及书面威胁等,则属于一般的违反婚姻法的行为,不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依据:《婚姻法》和《刑法》第三、 惩罚措施:1、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只有被害人告诉的才处理。 2、犯本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 3、如果不构成犯罪的但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适用民事赔偿办法进行赔付。顺祝好运!
如果采取了暴力手段干涉了,刑法中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这一款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要被害者自己提出诉讼否则不告不理,如果没有暴力行为法律中对此惩罚未明文规定!
是违法 违反婚姻法 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如果使用暴力 可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依据本人的意愿决定是否结婚,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干涉。离婚自由,就是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离婚问题。《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主要是女方或女方父母)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离婚是自由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但下列情况下法律有相关的限制性规定: 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人民*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四十七条  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第四十九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五十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第五十三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第五十四条  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依法受理。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妇女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是的现在讲究婚姻自由!
你好! 强制,包办婚姻可以肯定是触犯了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被包办被强制的婚姻,法律后果就是会导致婚姻可撤销,对人身造成损害的,照样适用民法或刑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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