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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立法考量

欺诈、胁迫仅看这两个行为,侵犯的是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而当这两个行为实施之后是有可能为当事人带来其他利益的,因此,给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比如:A收藏一件瓷器留作传家宝,B见之心生喜欢,采欺诈胁迫的方式以市价买来,后发现该瓷器系赝品,此时,A就可以选择不撤销。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在事实上,第三人不可能获得任何好处,因此无效。

关于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立法考量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1、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2、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伤,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如违约金等。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第24条内容之规定(第24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订金以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及其他证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3,用工单位没给合同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像用工单位索要双

用工单位无义务给你合同,你应找派遣公司要合同,你们才是劳动关系。也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劳务关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你主张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又能拿出合同证明有签订。你主张单位没有给你一份劳动合同,但是单位会说已经给你了!这是举证问题,没办法说清楚这个事实。
找劳务派遣公司要
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合同,用工单位干嘛要给你合同呢?该给你合同的是劳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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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没给合同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像用工单位索要双

4,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前五项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5,合同法有效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有:1、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结论:不属以上6点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 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为上述三个条件是民事行为能够合法的一般准则,当然也应适用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种民事行为。所以,合同有效的条件也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只不过是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不违反法律”具体表现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结合到《合同法》第10条等规定来看,有些合同的生效或有效还要求合同必须具备某一特定的形式。因此,以上四个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要件。从《合同法》第44条来看,就是要“合法”。当然以上四个条件也都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具体规定,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合同才能“合法”,也才会有“有效”的可能。
(1)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须有对价或约因(或互为有偿);(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同法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平等、自愿。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公平、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遵守法律。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吧(1)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3)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5)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内容上:具有当事人、标的、数量3个绝对必要条款、形式合法、意思真实、(如果需要)完成法律要求的手续

6,经营权内部承包是否合法麻烦告诉我

■李军    【案例】   某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将药品零售经营权承包给内部职工,出租方(即法人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给承包方使用,且双方之间有承包协议,有的协议还经公证处公证。协议内容大致是:承包方每月交给出租方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所得其他收入全部归承包方所有,出租方不再给承包方发放工资。   有意见认为,企业内部职工协议承包经营的形式,是市场经济中比较普遍的合法民事行为。企业内部职工而非外人承包经营药品,企业与其在工作上属于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种承包经营行为不违法。   有意见认为,药品是特殊商品,必须获得法定部门的特许后,方能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与内部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实质上是以合法形式(以协议形式承包并经公证)掩盖非法行为(承包方未获得法定许可经营药品)。按照《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规定,该民事行为应属无效,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而且,出租方(企业)与承包方(内部职工)签订承包协议后,两者已不是企业与职工的隶属管理关系,企业的出租行为与承包方的经营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行为。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出租方与承包方都应受到处罚。     【分析】   对于本案违法事实的认定,应该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承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构成出租许可证、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二是违法主体是否合格。     不得出租经营许可证   承包经营是指企业所有人在不改变企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交由他人完成,承包人以企业名义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并依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行为。从合同法的原理分析,其实质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二者是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   由于药品是特殊商品,直接关系到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属于行政许可设定范围,所以,未经法定许可不能从事药品经营行为。《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就是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正因为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许可和特殊性,所以《行政许可法》明令规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因此,以任何形式出租《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事实   合同生效必须真实、有效,且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本案中,药品经营企业固然有其自主经营权,可以自主决定采取承包的方式进行经营,但由于《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法定主体是药品经营企业,且其具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可转移的特性,故其承包经营不能包括“提供《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给承包人使用”的行为。   承包人本无从事药品经营的资格,但其通过所谓的“承包经营”和《承包协议》的规定,获得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使用权,未经药监部门登记而取得了药品经营资格,这种以“发包”与“承包”合法形式掩盖出租许可证和无证经营违法实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和《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之规定,该民事行为和《承包协议》无效。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合同是否经过公证并不是合同有效与否的必要条件,只要合同内容无效,即使进行公证,该合同依然无效,公证并不是违法合同生效的免责条款。     企业与承包方均违法   由于药品经营企业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协议》,二者之间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劳动雇佣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即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承包方与药品经营企业已不存在隶属关系,却以药品经营企业的名义使用其经营场所,并提供其单据从事药品经营行为,其使用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正是基于《承包协议》由企业提供的,承包方并因此“每月交管理费”(实则租金),企业已经构成了变相出租许可证、承包方也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二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7,如何解除房屋买卖订金合同

十种可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情形: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4b893e5b19e31333337623430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4.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子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  上述四种情形,买受人还可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5.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同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8.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9.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出卖人的原因或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事由而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由出卖人返还购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意义不同。订金按照预付款处理,具体数额双方协商处理。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定金双倍返还,交付定金方违约的一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定金一般不超过总额20%
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情形: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扩展资料: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必须符合主体资格。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备能够以自身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且承担义务的资格。(1)一般主体要求。依《民法通则》规定,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房屋买卖行为复杂,涉及标的金额较大。法律一般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除非事先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事后经法定代理人追认。(2)特殊主体要求。为了维护房屋交易秩序,现行法律和政策对房屋买卖当事人设定了一定条件和限制,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在商品房现售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屋出卖方必须具有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批文、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在商品房预售中,预售方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持有预售许可证和确定施工进度与交付日期。商品房出卖方如违反上述要求,就会被认为不符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宣告合同无效,赔偿买受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外,政府确认的城市低收人家庭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仅本单位的职工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单位自管公房,机关、学校和部队等单位经批准才符合主体资格有权购买城市私房等。2、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表意真实。依照现行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系当事人真意表示的结果。房屋买卖只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才能真正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理想。因此,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无权代理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所签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等。皆非买卖当事人真实意思,原则上视为无效。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签订的房屋买卖行为,亦属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有权不予履行。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法律效力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3、房屋买卖不得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房屋买卖行为应当符合房地产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否则,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例如,在房屋买卖活动中,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房屋买卖双方不得买卖土地,不得瞒报房屋买卖价格偷逃税收,不得买卖拆迁房屋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买卖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情形: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e68a84e8a2ade799bee5baa631333431353936》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扩展资料:主要条款: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2、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房屋买卖合同
导致合同无效、撤销、解除的情形: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3、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买受人可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无效或撤销该合同,并要求房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损失。扩展资料:正式房屋买卖合同:1、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e69da5e887aae79fa5e9819331333431353865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2、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3、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4、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故,要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应按此两种方式进行。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给予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了的法定事由,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损失提供的法律救济措施,以及违约方不应因合同的解除获得不当的利益。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合同解除的条文多达10条(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款第八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e799bee5baa6e58685e5aeb931333365656638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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