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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取消婚姻制会怎样

如果取消婚姻制会大大加大家庭矛盾会给社会的治安带来混乱的景象

2,如果婚姻制度消失世界会怎样

你这问题真是有特色!制度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准则的,没有制度就会没有规矩,无规矩就不成方圆,这世界就乱套,就会一片混乱。人的生存就会受到侵害。
我觉得是起源于父系社会。不知道会不会消失,但咱们有生之年甚至宝宝有生之年不可能消失吧

如果婚姻制度消失世界会怎样

3,假如废除婚姻的终生制改为十年二十年会怎样

第一、没有婚姻终生制; 第二、只是在国外有个别地区,在你结婚的时候选择结婚几年; 第三、终生不终生,结婚几年都不是关键问题,问题是双方是否可以相敬如宾,相濡以沫!
法律没有规定婚姻必须一辈子,不爱了就可以分手,也许到不了10年或20年

4,如果取消一夫一妻制中国社会可能会有哪些变化

首先,一夫一妻制代替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个伟大进步,它破除了旧婚姻的陋习,既有利于人类素质的提高,也为男女间产生爱情开辟了道路。其次,一夫一妻制家庭的产生是私有制的产物。事实证明,私有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所以,一夫一妻制是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的。所以我认为一夫一妻制应该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社会早期的样子。具体产生于什么地方,赎我无知了。
我支持一夫2妻制这样可以啦```不要太多``吃不消啊````

5,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论述 在考试抓紧时间谢谢

建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1)建立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加强执法力度,制裁违法婚姻。 (2)增设无效婚姻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 使结婚制度更加具有系统性和完 整性。 (3)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姻制度的必要性第一,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可可撤消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第二,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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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立无效婚姻制度可以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答:第一,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姻可可撤消婚姻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第二,增设这种制度,有利于增强执法力度,制裁结婚问题上的违法行为。

6,浅议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完善如题 谢谢了

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立法缺陷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确认婚姻的无效与撤销,是对有瑕疵的、违法婚姻的制裁。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在中世纪欧洲的寺院法也设有无效婚姻制度,规定凡有婚姻障碍、无婚姻意思和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1306-1308条规定了婚姻的禁止,同时在《德国民法典》第1313条-1318条还规定了婚姻的废止,在这时就出现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两种制度。 我国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设立婚姻无效的条款,但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了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条例第25条却规定了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同时条例第28条也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不应当办理婚姻登记,而违反规定办理的,对仍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然建立了较为体系化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是将1994《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结婚当事人龙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是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没有进行法律上的界定,特别是对这种成立的婚姻怎么处理,以及由那个机关处理更没有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和新《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的制定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才导致将原有的规定在制定新条例的时候没有得到保留。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给人民*和婚姻登记机关处理该类案件带来了法律障碍,这也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缺陷。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这个案例就能充分说明这一点。 2008年3月8日,张芳与自己的男朋友从成都回到家乡,她们一是回家看看父母,二是回家办理结婚登记,可当他们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她在2006年就已经和另一个男子登记结婚,张芳一听傻了,自己一直在外打工根本没有回家,怎么会同别人结婚?于是工作人员调出了婚姻档案一看,档案上明明写的是自己名字,可照片却是自己的妹妹,这时她才知道是自己的妹妹可能因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结婚,盗用了自己的名字与他人结婚,且现在已经有了两个子女。 当他们发现问题后,就要求民政部门撤销她与别人的婚姻,但民政部门称,我们只受理受胁迫婚姻的撤销,你这不是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我们无法受理,你们只能向人民*起诉。于是他们又起诉到人民*,*可却告知也不受理,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种情形不属无效婚姻,也不属可撤销婚姻,只能要求民政部门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解决。张芳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办,明明是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错了,为何都不能处理?后来他们只好放弃行政处理和诉讼,由张芳与自己的妹夫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和自己男朋友结婚。 虽然眼前的问题解决了,但是以后的问题却出现了,一是张芳从法律上讲与他人结过婚,属再婚,并且还有两个孩子;二是妹妹两个子女今后还可以继承自己遗产;三是自己已经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如果自己婚后再要一个小孩就难了,自己子女也无法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还有就是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仍然存在,一是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还有一种就是结婚的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而是通过一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双方都没有去,而是由他人代办结婚登记的行为,特别是后一种,他不是婚姻当事人对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国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还存在立法缺陷。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第10条以列举式对无效婚姻予以规定,它包括四种情形: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是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同时我国《婚姻法》第11条还规定了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还有《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明确规定婚姻无效、可撤销制度,还规定了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有权宣告的机关。但是我们从《婚姻法》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无法找到婚姻当事人因采用欺骗手段骗取结婚登记或者婚姻登记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对形成的婚姻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它到底是属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这类婚姻在实践中处理非常困难,民政部门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不能撤销,因为法律规定民政部门可以撤销的就是受胁迫的婚姻,而人民*按照《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又无法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即使当事人按照行政诉讼方式来确认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当人民*确认后,婚姻登记机关又按照什么法律依据来撤销婚姻登记?这一操作也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只有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婚姻当事人隐瞒事实,欺骗婚姻登记机关骗取结婚证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具有瑕疵,应当属可撤销婚姻,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撤销婚姻登记。因此,笔者建议对《婚姻法》第11条应当进行修改,应增加一款:“婚姻当事人骗取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 http://www.bylw8.com/Thesis/Law/Civil_Law/0331241J12010-1270027092.html 点击 可参考
我国无效婚姻制度采取的是修改前的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即采取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并行的双轨制结构。同时,修订婚姻法还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及时效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a href="http://wenwen.soso.com/z/urlalertpage.e?sp=swww.wsdxs.cn%2fhtml%2ffaxuelilun" target="_blank">www.wsdxs.cn/html/faxuelil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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