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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源于1994年国务院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安全法》明确了将等级保护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一,安全管理:网络运营者需在企业内部明确网络安全的责任,并通过完善的规章制度、操作流程为网络安全提供制度保障;第二,技术层面:网络运营者应采取各种事前预防、事中响应、事后跟进的技术手段,应对网络攻击,降低网络安全的风险。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日志的保存期限已明确要求不低于六个月;第三,数据安全方面:网络运营者需对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加密,以此来保障数据的可用性、保密性。今后,如何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如何在技术层面选择合理的技术解决方案、如何加强自身的数据保护能力,都将成为网络运营者所重点关注的问题。

什么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2,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政策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1994年国务院147号令)(“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安全等级的划分标准和安全等级保护的具体办法,由*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GB 17859-1999)(“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27号)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公通字[2004]66号)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公通字[2007]43号)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 (公信安[2007]861号)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整改工作的指导意见 (公信安[2009]1429号) 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07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水利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基本技术要求 (2010年3月)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JR/T 0060-2010)山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8年4月)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0月)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009年1月)

3,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业务怎么开展

首先要明白:为什么要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呢?第一、开展等保的最重要原因是通过等级保护工作,发现单位信息系统与国家安全标准之间存在的差距,查明目前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通过安全整改之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第二、等级保护是我国关于网络安全的基本政策,《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 号,以下简称“27 号文件”)明确要求我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等级保护制度,提出“抓紧建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第三、很多行业主管单位要求行业客户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目前已经下发行业要求文件的有:金融、电力、广电、医疗、教育、电子政务等行业,还有一些主管单位发过相关文件或通知要求去做。另外信息安全主管单位要求我们去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工作,主要有:*、网信办等行业主管单位。不做等保的话,没法向相关主管单位及行业主管单位汇报自己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第四、合理地规避风险。每年都会出现一些大的信息安全事件,我们日常经常听到或看到的有,某某网站网页被篡改了,用户敏感信息被泄露了,更多的一些小范围安全事件我们不清楚但是在发生。对于发生比较大的安全事件,首先主管单位们要去现场调查,如果你没有开展等级保护工作,最直接的一个结论就是你的信息安全工作没有开展好,没有开展到位,国家最基本的等级保护工作都没做,你说你买了很多防火墙,很多安全设备,那都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不如你实实在在拿出备案证明,拿出测评报告说服力强。如何开展等保工作?只找符合规定要求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找有测评资质的的测评公司去开展,该单位至少具有该省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协调小组办公室发放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推荐证书》,同时部分省份要求测评机构在用户单位所在地级市*网安部门备案,备案成功后方可在当地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企业办理等级保护备案的原因:1、通过等级保护工作发现单位信息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不足,进行安全整改之后,提高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降低系统被各种攻击的风险,维护单位良好的形象。2、等级保护是我国关于信息安全的基本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制度要求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3、很多行业主管单位要求行业客户开展等级保护工作,目前已经下发行业要求文件的有:金融、电力、广电、医疗、教育等行业等。落实个人及单位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合理规避风险。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办理流程:一步:定级;(根据企业的系统评定办理级别)二步:修改;(对系统经行大致的修改系统)三步:评测;(评测商对系统评测,得分)四步:备案;(在当地的网安部门备案)五步:维护。(定期对系统经行维护)提示:大致的流程如上述所说,也有先备案,后评测的,根据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等保的流程大致为:定级备案、差距分析、整改规划、项目实施、等保测评。具体业务的开展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一般情况为:组织结构(没有合适足够的组织人员,信息安全工作就不可能取得什么好成果)、管理制度(明确组织结构的权利、责任)、安全方针(高层领导对整个工作的指示,是整个等保业务重要的参考,也是让其他部门配合等保实施的保证),风险/安全评估,风险处理计划,安全集成、运行测试、等保测评、改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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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第十二条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测评机构,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等级测评,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等级测评。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安全保护制度及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第三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四级信息系统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依据特殊安全需求进行自查。经测评或者自查,信息系统安全状况未达到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方案进行整改。第十五条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备案。第十六条办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备案手续时,应当填写《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系统拓扑结构及说明;(二)系统安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系统安全保护设施设计实施方案或者改建实施方案;(四)系统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清单及其认证、销售许可证明;(五)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报告;(六)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意见;(七)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意见。第十七条信息系统备案后,*机关应当对信息系统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发现定级不准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重新审核确定。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重新确定信息系统等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机关重新备案。第十八条受理备案的*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一) 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定保护等级是否准确;(二) 运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三) 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情况;(四) 系统安全等级测评是否符合要求;(五)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六) 信息系统安全整改情况;(七) 备案材料与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符合情况;(八) 其他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第十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机关、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提供下列有关信息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一) 信息系统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二) 安全组织、人员的变动情况;(三)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变更情况;(四) 信息系统运行状况记录;(五) 运营、使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检查记录;(六) 对信息系统开展等级测评的技术测评报告;(七) 信息安全产品使用的变更情况;(八) 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结果报告;(九) 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整改结果报告。第二十条*机关检查发现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状况不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向运营、使用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要求,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当将整改报告向*机关备案。必要时,*机关可以对整改情况组织检查。第二十一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使用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安全产品:(一)产品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三)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及其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四)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声明没有故意留有或者设置漏洞、后门、木马等程序和功能;(五)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危害;(六)对已列入信息安全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取得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第二十二条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进行测评:(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二) 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港澳台地区除外);(三) 从事相关检测评估工作两年以上,无违法记录;(四) 工作人员仅限于中国公民;(五) 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六) 使用的技术装备、设施应当符合本办法对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七) 具有完备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质量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教育等安全管理制度;(八) 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不构成威胁。第二十三条从事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客观、公正的检测评估服务,保证测评的质量和效果;(二)保守在测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范测评风险;(三)对测评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与其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保密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负责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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