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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机动地十年不流转是否违法

也许是的。
不违法。  一、机动地的承包,应当是公开的,一旦承包后,一切以承包合同的约定为准;  二、如果合同约定承包期是十年,这并不违法。事实上,法律规定承包期可以30年。  不过,你说的情况,在现在的农村也是特例了,因为,按国家的政策,农村的机动地早就应该取消了。

关于机动地十年不流转是否违法

2,国家规定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变而我村每年都随人口变动并预留不少

如果说是人死后,村里将死人的预留不违法,如果说是没有经过村民的同意将活着的人田地预留,违法
不违法.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国家规定耕地承包三十年不变而我村每年都随人口变动并预留不少

3,请问2003年机动地村组以承包形式给农户每亩地还要收取承包

如果是机动地,农户以承包的形式取得,应缴纳承包费,这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如果是口粮承包地,则不得收取承包费。  无论是机动地承包,还是口粮地承包,国家所发放的种粮补助费都应该发放到承包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除。
没听说有这方面的消息,也不是现行法律规定
现在种菜不是还倒贴钱吗?

请问2003年机动地村组以承包形式给农户每亩地还要收取承包

4,农村机动地怎么确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不超过5%)的目的,是“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如果是依法将机动地承包给了新增人口,应按照家庭承包方式将土地确权到户,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机动地最长承包期限法律并无规定,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承包期限需在承包合同中作出约定);如果是在农户已取得的二轮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基础上又出现了机动地的情形,而机动地的最终用途系满足新增人口的用地需求,那么这些机动地不能确权登记给原承包户,应依法用于调整土地或分配给新增人口承包,并确权到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中国土地承包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3、依据以上两条,承包的土地产权一直属集体所有,你只是有了使用权。承包土地到期后,土地的使用权也不再是你的了。4、如果你的村集体土地存量大,且分为普通承包地地和机动地,普通承包地你有优先承包权;机动地不同于普通的承包地,机动地应当优先分配给新生儿及其他应当重新分配给土地的人。因此你不拥有优先续约权。

6,有没有村集体公益林的说话

说法是村委会自己定的,依据在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属于“机动地”的范畴。这种集体预留土地可以理解为:98年承包地时没有承包下去,直属于村委会,可以租赁或者短期承包出去为村委会创收,最终目的是承包给村里的新增人口或者在30年承包期内用于调整现有的承包地状态。不管是叫“村集体公益林”还是“自留地”、“口粮地”,其实都是属于这个“机动地”的概念,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机动地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7,承包山地土地法是如何规定的

承包山地土地的法律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该法对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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