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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保密协议要不要签啊

没有协议的话不好判断,你主要把握保密协议对你现在的工作,以后的工作影响大不大,违约责任你是否能够接受。

这保密协议要不要签啊

2,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商业秘密罪前提是否一定是要与公司签订合

http://www.heblawyer.cn/zscq/ShowArticle.asp?ArticleID=408这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讲得比较详细
你好!不一定要有书面签定的合同!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刑法中第二百一十九条的商业秘密罪前提是否一定是要与公司签订合

3,创业团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吗签何种保密协议

有这个意识很好。保密协议主要内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商业机密、技术诀窍配方等问题,防止公司内部意见不一时,要求保密的内容被泄露,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你好!保密协议一定是要签的,我们公司都签,内容要看公司是如何定的,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创业团队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吗签何种保密协议

4,保密协议要签吗

保密协议是没什么用的,在你的公司时可以对他保密,离开公司后,他没办法要求你依然对他负责对他的事情保密的,作为会计还是有职业道德的。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其中权利保证方面,该专有信息是花钱买的,这是和员工签订的保密合同,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一个高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有效吗?甲方:乙方: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涉及的专有信息(如本协议第一款所定义的内容),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定义:专有信息的定义:

5,与投资人谈项目需要签订保密协议吗

商业秘密权利人或者合法持有人在市场交易和经营过程中,与任何交易人或第三方之间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同的投资人
经营管理股一般就是35%左右,(低的30%,高的40%,大些的投资也有25%~20%的,赢利分红10%左右)你提到的是总投资19万,所以35%比较合理,。需要签协议对投资方的权益进行保护,明确责任义务。(借贷制一般不符合出资人的利益,除非他提出来;利润多时,进行股份分配,利润低时按利息优先支付也可以理解,因为投资方的风险比你要大)

6,什么情况下需要签订商业机密保密协议

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商业秘密,比如客户信息,新产品设计等,最好签订保密协议!
如果员工真的不小心泄露了,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能索赔48万吗? 甲方: 乙方: 该专有信息价值80万 。。。。。。。省略 救济方法: 双方承认并同意如下内容: “透露方”透露的专有信息是有价值的商业秘密; 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对于保护专有信息的秘密是有必要的; 所有违约对该专有信息进行未被授权的透露或使用将对“透露方”造成不可挽回的和持续的损害。 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 “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 “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 保密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离职十年内。 除非“透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接收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结束协议前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若乙方泄露,乙方需赔偿甲方不低于该专有信息价值的百分之六十

7,保密合同签不签

保密合同签不签?如何签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用人单位越来越注重对本单位经济、技术、商业秘密的保护,其表现之一就是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要求被录用的人员除了签订来到合同外,还要加签形形色色的“保密协议”。有不少读者问:单位把保密协议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的做法对不对?保密协议该不该签?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据了解,上述的所谓的保密协议包括了两个部分,即在职期间与离职后在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双方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如果说在职期间是“在人屋檐下,不能不低头”还可以理解的话,许多读者对离职后还要受到约束,感到有些难以接受。离职后有关保护原单位秘密的这种做法,也叫竞业禁止,是指用人单位为防止本单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不正当竞争,利用劳动合同条款或独立的契约形式,采用支付补偿的方式,与掌握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从事相同职业或自行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的合同。在国外,保密合同签订后,员工如果跳槽,公司要给其一定金额的补偿,作为一定期限内不能到同类行业工作的损失。而在国内,经济补偿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又不完善的前提下,个人与企业该不该签订保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行为是以作价入股的手段利诱掌握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脱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脱离另一方当事人,并以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营利性活动,从而侵害了商业秘密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直接侵害的对象就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涉嫌从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无论是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均为被禁止之行为。《上海市人才人才流动条例》等发稿政策规定,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聘用: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且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合同或者办理合法辞职、调动手续的人员,以防止侵害另一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以获取商业秘密为目的,或以获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侵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中之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中之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按照规定,劳动者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处理好有关事宜;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为离职者提供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以方便劳动者求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此要提醒读者的是:一是掌握商业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用人单位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在劳动合同中,将保守商业秘密条款演变成忠诚条款,限制正常的人才流动。二是竟业禁止不是单通道,离职人员在承担保密的义务的同时也有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如果保密协议只规定离职人员的义务而没有相应的经济补偿,则可以不承担义务或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为无效协议。 有关专家认为:保密协议(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契约,应体现自愿、公平、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一般合同原则。合法有效的竞业避止合同应当符合下述条件: 1、目的正当 用人单位是为了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而不是出于限制竞争、保持垄断、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目的而订立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2、对象限定 竞业避止合同应严格限于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 3、商业秘密范围明确 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该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员工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员工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   4、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必须确定应在合同中列出。 5、期限确定且合理 竞业限制期限可由双方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竞争优势的持续时间、员工知悉秘密的程度来加以协商确定,但法律应规定一个最长期限,以防止对人才流动的恶意限制。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和大部分国家的做法,我国可仍将其规定为3年。 6、合同中不仅必须约定补偿,而且还应该明确补偿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对数额的确定,可依据该行业该职位的收入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差额乘以竞业限制的年限来计算。
建议你还是签了,为了工作嘛,其实对自己也没有什么损失!不过可以和公司讲一讲条件的! 加油!
应该签,这也是维护职业道德的一种法律形式吧,你不签的话,估计他也不能让你在那干了啊~~而且,只有签了才会有钱赚的啊
当然要签了,现在好多企业都有好多的商业秘密。他们必须要保证这些商业秘密不被侵犯,所以一般都让员工签订保密合同
签啊,给钱的,反正也不让说,说了是违法的,闹不好还犯罪。白给钱,为什么不签,不成傻子了嘛!
如果是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的合同应当签订
签了保密合同就需要约定服务期 以及竞业限制了 这是法定的2种违约金条款之一 不过还是有好处的 即使你离职了 只要你不泄露公司秘密 公司要按月支付你竞业保密补偿金 而且你还可以从事与该公司不同经营或不存在保密冲突的行业 也就是说一个月你可以赚双份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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