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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物业法全文和添加条例

中国没有《物业法》,只有《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http://www.xici.net/main.asp?url=/u10930741/d74751785.htm

最新物业法全文和添加条例

2,物业法全文谁知道

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家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管理条例。具体内容较多,不便书写,请参考下面连接!祝好运!
今年人代会上通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http://news.sina.com.cn/c/l/2007-03-19/135712555855.shtml

物业法全文谁知道

3,物业法怎么规定的

您好 ,我国没有此法律的。您有什么具体问题,不妨描述下案情,不然无法帮你判断。如帮到了您,请采纳。
物业是服务性企业,没有处罚业主的权利双方有经济纠纷时,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采取法律手段解决,如通过法院诉讼业主因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公共利益损害时,物业可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来处理,或者接受业委会、业主大会的委托,以全体业主代理人的身份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相关赔偿条款的,也可以依据合同向造成损失的业主索赔。

物业法怎么规定的

4,关于物业法

不能简单的说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要看你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公司的过失导致你被盗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首先看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和合同,如果没有完全履行,是否没有履行部分是导致你被盗的原因之一,如果是,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不是,可能就不会赔偿.比如: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录象监控,恰好在被盗前监控设备坏了,此时物业公司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再比如,物业公司承诺24小时保安服务,恰好在被盗前保安岗亭没人值班,此时物业公司也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赔偿.不过做为业主你应当要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失.

5,最新物业法全文下载

你影响到了楼下的经营,属于侵犯邻接权的问题。1) 业主办理装修,装修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代收装修税费的需提供顾客与装修单位签订的装修合同复印件。非业主使用人申请装修需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证书。      (2) 装修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如更改原有水电线路需提供水电线路图)。      (3) 装修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联系电话。      (4) 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5) 如需改变建筑物主体或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须提交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非住宅用途房屋还须提交政府部门的施工许可证。      (6) 如搭建建筑物、改变住宅外力面等,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管理处备案,并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同意,有管理处统一样式方可打搭建。

6,关于物业法

不能简单的说物业公司有没有责任,判断物业公司有无责任要看你被盗和物业公司有无关系,或者说是否因为物业公司的过失导致你被盗的.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首先看物业公司是否完全履行和合同,如果没有完全履行,是否没有履行部分是导致你被盗的原因之一,如果是,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不是,可能就不会赔偿.比如:物业公司应当提供24小时录象监控,恰好在被盗前监控设备坏了,此时物业公司就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再比如,物业公司承诺24小时保安服务,恰好在被盗前保安岗亭没人值班,此时物业公司也应当依法给予一定的赔偿.不过做为业主你应当要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失.
召集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有一半的业主同意撤换物业通过法院就可以撤换
现在连物权法还没有呢。可以要求他们履行合同,也可以凭合同上法院,一般都是集体诉讼。但是法院一般会积极调节,因为有可能导致诉讼爆炸。其实调解也很好,诉讼费还退一半呢不过这种事情一般是业主不交费。

7,物业管理法全文

2007年9月我与甲方签订地下车位管理租赁协议(为期40年),2009年甲方撤销,如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起诉我:要求我退出,我该如何做?
http://house.sina.com.cn/r/2003-06-19/24120.html现在貌似还没有物业管理法,只有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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