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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意义上的缺陷产品

您好!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其实任何一个时期法律是在不断知足完善跟新,适应和顺应时代发展需要

法律意义上的缺陷产品

2,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先抓紧在裁定后10天内收集齐相关证据,再向上一级人民*上诉。一般被裁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多数是证据严重不足造成的。当然,还得看你起诉的事由是否合法,否则还是白瞎。

产品缺陷的认定规则有哪些

3,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此,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按这样的顺序判断:有标准,看是否符合;虽符合标准,再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无标准,看是否存在有不合理的危险。判断是否符合标准,可以通过对比或者技术鉴定方法证明;判断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可以通过技术鉴定方法证明,也可以通过判断有无合理使用产品推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又无其他外部原因的,产品却造成了损害,那就说明:要么产品制造或者设计有问题,存在制造缺陷或者设计缺陷;要么该危险虽然是合理使用产品的必然产物,但因生产者、销售者未进行充分的说明与警示而存在警示缺陷。不管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还是警示缺陷,都是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提醒大家的是:使用超过质量保证期也就是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造成损害的,不构成产品侵权责任,因此,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不要继续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单从语法上看就不一样啊,缺陷产品是与正常的产品之间存在差距,质量有缺陷。产品缺陷指某个产品设计或者开发之时就存在的缺陷,和质量没什么关系。不知道你问的什么意思。可以问的具体一点哦
产品瑕疵分为质量瑕疵与权利瑕疵。你说的产品缺陷应该是质量瑕疵,具体指产品的质量,功能应该达到通常的标准,不会影响使用,当然如果你们有约定的话,质量,功能应该达到你们约定的标准

4,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什么区别

产品的瑕疵是包装的事情 而产品缺陷 则是触及了合同协议当中对货物质量的要求 从承担方式的话来说 后者比前者的追偿要严重 方式是根据你们签订合同的条款来处理 比如有产品缺陷的 这部损失应当由卖方来赔偿
 产品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不同于产品缺陷,产品瑕疵是非危险的毛病,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有瑕疵的产品是否可以销售呢?《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因此,存在瑕疵的产品是可以销售的,但是必须以“处理品”、“次品”等形式注明,并告诉消费者哪方面有瑕疵。如果将有瑕疵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则属于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瑕疵也是质量出现问题,但是问题没有影响到产品的主要功能,这种瑕疵如在合同限定的范围内刚可不追究责任,如果超过合同规定的范围刚要根据瑕疵影响的程度来赔付相应的金额,或者以折价的方式来偿付;产品有缺陷是根本致命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产品的基本功能,导致产品有缺陷的原因通常都是在设计产品时发生错误所致,导致生产出来的产品无法发挥其原来设计该产品时所要展示的功用,对于这样的产品买方可以退货,并根据产品因有缺陷无法按时交货所带来的损失要求赔偿,也可以限定卖方在一定时期内以其他产品或者修复缺陷产品重新交货来补偿,并赔付一定金额的损失费,或者双方协商后以其他的方式来解决

5,什么是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

肯定的是,人为的因素如果是机械化生产,那么就是流水线的模具,安全检查,或者是个人的能力等有问题如果是纯手工的产品,那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产品的原材料,也是极为重要的,采购也是很重要的
(1)产品设计上的缺陷。即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2)产品制造上的缺陷。即由于产品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3)因告知上的缺陷(也称指示缺陷或说明缺陷)。即由于产品本身的特性而具有一定合理危险性。产品存在上述任何一种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都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原材料质量不好。使用劣质原料或者回收原料,导致最终成品质量不好。2.生产过程出差错。生产时配比错误,人员失误,机器故障等导致产品质量缺陷。3.监督不力。生产时检查不到位,成品出入库验货不到位,导致有缺陷产品流入市场。
摘要:计量器具是商贸领域中重要的计量器具,涉及到贸易结算和交易公平,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计量检定工作是一项科学性、法制性、政策性的工作,因此提高计量鉴定工作对提高质量、加强技术基础、推进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发挥规范市场、扶优治劣、引导消费、服务企业具有重要作用,下面具体进行分析在经济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提高计量检定工作的质量。
永鑫生有限公司在多次锻造过程中总结出,变形不均匀是造成产品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附加拉应力常使锻件产生开裂,而附加压应力可能使锻件产生失稳起皱;变形小的部位其内部组织性能常达不到要求。特别是高碳钢、合金钢、高温合金、有色金属合金等锻件,经常由于开裂及性能检验不合格而报废。因此锻造时应该尽可能减少锻件变形不均匀程度。

6,产品缺陷跟产品瑕疵有何不同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 不符合产品或者其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造成了他人的人身、财产的损害 缺陷和损害之间有因果联系 造成财产损害的,双方对损害赔偿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的,经营者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生产者赔偿的,生产者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销售者 过错责任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不能指明供货者 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经营者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要素不同:产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缺陷,则含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主观归责原则不同:产品瑕疵主要使用过错责任原则,即经生产者、销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只有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缺陷则实行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和特殊情况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造成损害,生产者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3)赔偿顺序不同:产品瑕疵的赔偿责任是先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对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向消费者赔偿后才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因此,赔偿顺序有先后之分。而产品缺陷的赔偿责任则无先后顺序,受害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 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4)适用责任不同:产品瑕疵主要是适用违约责任,如果有侵害财产和人身权的事件发生,才适用侵权责任。产品缺陷则是既可以适用违约责任,又可以适用侵权责任,由受害的消费者选择其中之一。   (5)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产品缺陷的时效则有所不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一个是侵权责任 一个是违约责任
产品瑕疵是违约责任,产品缺陷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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