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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中的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担保嘛,就是以自己的名誉、地位或资产为他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做出承诺和保证。
担保是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现时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金钱担保\反担保.
担保的定义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

民法中的担保的概念是什么

2,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是什么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保全的是被告人的财产,为避免保全措施错误造成被告的损失,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价值的现金担保或人保。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数额;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申请理由。 2.被申请人的明确地址或住所地,以及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等财产线索。 3.有效的担保手续。 采用现金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现金。 采用实物担保的,应当提供与请求范围价值相当的动产或不动产。担保人应提交用作担保的实物的购买发票、产权证等证明该实物所有权的材料。在担保期间,用作担保的实物仍可由担保人继续使用,但担保人必须书面向人民法院保证,在保全期间,对用作担保的实物,不转移、变卖、毁损、丢失,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用保证人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并应加盖保证人的单位公章。担保书中应明确担保事项和担保金额。
物或钱。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里的担保是什么

3,借款时借款人买的担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1、借款时借款人买的担保,是指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这样做对借款人、贷款和担保人三方都有好处,能促成借款的达成。 2、法律并未禁止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费用,相反,允许担保公司存在,就公开承认借款人向担保人支付费用是合法的。因此,借款人可以向担保人支付费用,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借款人买的担保。 3、借款人买担保,对三方当事人都有好处,有利于借款的达成。对借款人来说,找到了担保人,就能让贷款人将款项贷给自己;对贷款人来说,贷款人提供了担保人,就可以把款项借给借款人了,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借款的回收;对担保人来说,因提供担保而获得了费用,自己的个人信用也获得了利益,个人的价值得到了体现。
1、《担保法》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2、反担保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此处即担保公司),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你好:“债的担保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担保作为债务人为保障债务的履行而向债权人做出的一种保证。”其作用是:①有利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②有利于保障债的实现,③有利于消除和减少三角债,④有利于规范担保行为,实现担保行为法制化

借款时借款人买的担保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作用

4,担保法解释第77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

1.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7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该条款事实上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权。(2)司法解释第77条的意义仅在于允许抵押物所有人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防止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用偶然因素获取不当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权更加重要的积极意义就是在抵押权证券化的前提下,允许所有人抵押权作为投资标的,直接满足不动产投资市场对法律特征的需求。可以预言,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因其独特而强大的融资功能将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2. (1)所有人抵押权制度也有可能被所有人滥用。例如,作为抵押物所有人的债务人有可能与诸多抵押权人中的某一债权人恶意串通,并向该恶意抵押权人清偿债务,结果债务人取得了抵押权,而恶意债权人获得了债务清偿,可谓两全其美。但这种做法有可能导致其他位于后顺序抵押权人深受其害:一方面,债务人以抵押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对恶意债权人清偿债务,直接削弱了对其他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另一方面,后顺序抵押权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的抵押权也只能临渊羡鱼,无可奈何。(2)因此,立法者应当本着兴利除弊的指导思想,在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丰富市场交易标的的同时,注重对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益和其他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同问。。。

5,关于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释义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释义】本条是对共同保证的规定。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保证的行为。共同保证对于债权人来说比单个人保证更为可靠,但随着保证人的增加,也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保证人除了和债权人、债务人存在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外,保证人内部也产生了权利和义务关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作保证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对保证份额有约定的,那么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比如,三个保证人共同为一债务作保证,他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各自就债务份额的三分之一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三个保证人分别仅就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保证责任。第二种情况是,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各保证人对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都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既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偿付其应承担的份额。但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时,应当依据公平的原则,扣除自己应当承担债务的份额。
《物权法》第202条实际上是对《担保法解释》第12条的修改,《担保法解释》第12条在《物权法》实施后就已经废止。具体使用那一条要看具体情况,《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2007年10月1日之前的纠纷适用《担保法解释》第12条,之后的适用《物权法》第202条,这就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一、抵押担保应当向房管局做登记抵押,否则抵押权不生效。当然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可以根据违约条款追加对抵押权未生效存在过错一方的违约责任。二、最高院关于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12条第二款与物权法冲突,已经失效。

6,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宽限期如何理解

”该条款事实上借鉴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即在抵押物的所有权与抵押权发生混同时,可以成立所有人抵押权。这表明我国司法解释已经有条件地承认了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另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34条第1项规定:“不动产物权人,可以为自己将来设定一项类型肯定、范围明确的物权,保留一个确定的顺位。顺位的保留,自登记时生效”;第330条规定:“同一物上设定的抵押权与该物的所有权归属于一人时,且在该抵押物上另有其他担保物权的,抵押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我国民法学界倾向于有限度地承认所有人抵押权制度。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至少在两方面对我国《担保法》作了重大突破:一是突破了抵押权消灭上的附从性。即在抵押权人与抵押物的所有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被担保债权消灭,但抵押权并不消灭,而是继续存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抵押权的独立性。二是突破了抵押权实现时的顺序升进原则。从我国《担保法》第52条和第54条来看,我国抵押权的实现实际上一直采纳顺序升进原则,而司法解释第77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顺序升进主义原则,这就为我国日后推行抵押权证券化铺平了道路。 应当承认,司法解释第77条之规定间接参照了德国、瑞士相关立法,而直接借鉴了日本民法典第179条及我国台湾民法第762条。但与其他立法例相比,第77条之规定亦存在不足之处:首先,所有人抵押权从其历史发展上来看主要是针对不动产而言的,我国司法解释将其针对一切财产,从而过分扩大了所有人抵押权的适用范围。众所周知,我国抵押制度包括动产抵押。司法解释第77条之规定很容易给人一种误解,即:我国可以在动产上成立所有人抵押权。其次,司法解释对所有人抵押权的效力规定过于原则,尤其是所有人可否以其取得的抵押权在位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手段更是语焉不详。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7条是在我国抵押权证券化尚未诞生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司法解释第77条的意义仅在于允许抵押物所有人对抗后顺序的抵押权人,防止后顺序抵押权人利用偶然因素获取不当利益。但是,所有人抵押权更加重要的积极意义就是在抵押权证券化的前提下,允许所有人抵押权作为投资标的,直接满足不动产投资市场对法律特征的需求。可以预言,所有人抵押权制度因其独特而强大的融资功能将会在我国民法体系中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
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解除,但解除后还可能存在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等,担保人仍应对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担保责任。
你好!宽限期就是债权人在债务到期,由债权人给予债务人宽限还款的期限。不给予就要主张权利,诉讼时效自债务到期计算两年。给予对方宽限期,诉讼时效自宽限期满计算两年,如果在2年间你再次主张权利或给予宽限期,则时效重新计算。诉讼最长不能超20年。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7,担保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的担保是债权担保,通常认为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具体地说,债权担保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与第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相互间的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以第三人的一般财产(包括信誉)担保债务履行、债权清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债权担保是为保障债权清偿而设立的特殊的担保制度,不同于一般担保,它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和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为特定债权所作的担保,前者为物的担保,后者为人的担保。债权担保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担保有以下特点: (1)担保具有从属性。所谓担保的从属性是指担保从属于主债,即担保的成立、变更和终止均依附于主债。如果没有主债务,担保不可能发生;如果主合同债权转移给第三人,担保权也转移给第三人,主债务变更的,一经担保人同意,即对担保人发生效力;主合同的效力影响担保的效力。 (2)担保具有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担保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据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的自愿合意成立,只有少数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而成立。债的关系成立后,担保是否设立、形式如何、担保人是否愿意提供担保等,都由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平等协商,自愿决定,订立担保合同。如果担保人被欺骗、强迫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3)担保责任的承担具有或然性。所谓或然性是指担保合同成立后,担保人最终是否承担担保责任具有不确定性。只有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在担保有效期内主动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合同债务人已经履行、正在履行或有不履行的合法抗辩理由,或者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担保请求权或不是在担保期间提出请求权的,担保人就不负担保责任。 (4)担保具有财产权性。所谓财产权性是指担保权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反映的是财产权关系。担保的财产权性可分为物权性和债权性两种。保证和定金是一种债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一种担保物权,所以,财产性是债权担保的共性。 (5)担保具有变价性。所谓变价性是指作为一种价值权的担保权,是通过对担保物的变价受偿,而并不要求其实体用意来实现债权。 担保流程可以访问网站: http://www.dxtc0592.com/business_1.asp
担保为了担保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从我国担保法的内容看,债的担保应当说是指以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在我国的立法上并未对此下一明确的定义。 [assure;guarantee;vouch for] (对某事)负责;保证,保证做到或保证不出问题。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但保和书面担保,但只有书面但保才具有真正意义的法律效力。 民法上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采取的保证、抵押等行为。如甲向银行借款,乙为甲提供担保,保证在规定期内甲履行还款义务,一旦甲不履行义务时,乙予以履行。我国在1995年颁行担保法,规定了有关事项。刑事诉讼法上的担保则是为取保候审、保外就医等提供一定的保证。 在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一种是对一个人的人品上的担保,这种担保绝大多数是口头性质的,它的意义只是表明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的一种信任和赞赏,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担保人对被但保人的一种监督,但这种担保对双方的行为还是有一定的约束力。示例:我用名誉担保这人绝对可靠。 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担保是移民担保,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政策。移民担保多数具有上述两种担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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