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员工劳动合同怎么签,诊所与医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怎么签定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2-12 02: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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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诊所与医生之间的劳动合同怎么签定
2,怎样给员工签合同
公司人事怎样帮员工办理劳动合同签约:一般公司都有劳动合同样本的,人事部门在员工入职时或者入职一个月之内和员工签定一式两份的合同的,让员工填写详细的个人详细并签名,另外签写一个收到劳动合同的签名簿或者收据就可以了。 一、一般劳动合...
3,如何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你说的应该是新晋员工吧。一般都是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条款,结合公司岗位工作需要拟订好劳动合同文本;二是根据你公司的需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与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部门都有格式合同范本,你可以领回去看看,怎么填一目了然。可以从网下当个劳动合同的范本,然后在根据公司的需要作适当的修改,然后和员工说下签订合同的利弊就行了,员工会自动签订的,毕经合同最多的是保障他的权益
4,怎么和私有诊所签劳动合同
私人诊所,你们对合同条款达成一致签字盖章即可对方应提供合同范本(每个省基本都有标准范本),如果没有法人资质,无法帮你办理社保在私人诊所签的劳动合同是可以的,但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与社保缴费证明上的缴费单位一致。否则就无效。 一般小孩异地入学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家庭户籍本和父母双方身份证; 2.父母双方的临时居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3.父母双方或一方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4.父母双方或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5.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证;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5,劳动合同怎么签
这样是可以的,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由于劳动合同期限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因此,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用统一的目标来约束当事人的意志。确定劳动合同期限除了坚持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外,还要掌握这样两条原则:第一,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须从生产实际出发,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来确定。第二,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原则。在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生产的原则下,要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因为订立劳动合同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情,关系到双方的利益。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不能只强调企业的生产工作需要,也应当兼顾劳动者个人利益,尊重劳动者个人意愿。总之,当事人双方都应当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科学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发展都有很大帮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长期规划和目标任务,对劳动力的使用进行科学预测,合理规划,使劳动合同期限能够长短并用,梯次配备,形成灵活多样的格局。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的年龄、身体状况、专业技术水平、自身发展计划等因素,合理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以要求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就是长期的合同。因为根据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比如违法规定,技能不合格之类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相关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主张: 一是要求补签劳动合同;工作满一年仍未签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是补缴社会保险; 三是补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个月开始的双倍工资;等等!
6,员工休长期病假时合同如何签署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疾病救济费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注: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案情】尚某是某公司财务部的会计,最近她感觉身体有点儿反常,经常发低烧,但一直查不出病因。两个星期过后,尚某的低烧仍然退不下来,医院为她作了各种门诊化验,还是查不出病因来。于是,医生要求尚某住院检查,并为她开具了住院证明。 尚某拿着住院证明回公司请假时,财务经理竟然没有批准,对她说:“这周是月底结帐的日子,不能批准你住院做检查,等一周后工作不忙了,你再去住院吧。” “那不行,我现在就必须住院。”尚某回答,并立即前往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开始住院接受医生的各项检查。 一周后,尚某出院回单位上班时得知,她住院因未经部门经理批准,故住院期间不能按病假对待,公司已经在考勤上把她这一周的住院按事假进行了处理,并扣发了尚某一周的工资。尚某提出异议,人事经理向她解释说:“按照公司考勤制度的规定,员工请病假要凭医院的病休证明或住院证明,由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并征得部门经理的批准后,才可以享受病假待遇。否则,就不能休病假,只能按事假处理。” 【问题】1.公司规定休病假必须经公司批准是否合法? 2.员工休病假是否必须达到用人单位规定的条件? 3.劳动者休假是否必须凭医生的证明?劳动者看病的次数有没有限制?劳动者看病的医院有没有选择? 4.公司若怀疑尚某病假是假如何处理? 5.病假期间应按什么标准发放工资?病假工资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如何对长期休病假的员工进行管理,避免因虚假病假引起争议﹖
7,如何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律师劳动合同的签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总公司在职工正式开始试用期的第一天,应由人事本部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职工与人事本部各执一份。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双方中的一方不同意续签的;(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完成了约定工作的;(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终止劳动合同前30天,企业可以向职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应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按要求填写回执并交回人事本部。第十四条企业欲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在期限届满前30天向职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职工回执同意后,双方可以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第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总公司欲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提前3天向职工发出《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劳动合同变更书)。第十六条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第十七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招聘完成,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目前已全面实行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将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大部分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和员工签订一份好的劳动合同,是实现人力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方面。(一)、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上述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的,将面临高额的经济处罚,用人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注意如打算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及时续签。(二)、劳动合同书的主要条款及应注意的问题1、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部办公厅的复函》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在劳动用工中广泛存在,为防止企业滥用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做了比《劳动法》更为严格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试用期条款。特别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并没有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非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应注意保存录用条件(如由劳动者在入职登记表中确认录用条件)。如打算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取得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证据后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应在试用期内通知!)。 2、劳动合同期限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目前企业多采用的是固定期限的方式,但在一些特殊的行业,如房地产业,通常以房地产项目为单位对外招聘员工,在该房地产项目完成后又没有其他项目开发的,通常也就不再需要过多员工,在此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即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注意对工作任务的完成进行明确界定,不致就工作任务是否完成双方发生争议,另外还应对工作任务取消等情况进行约定。如约定为:“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___日。甲方撤出该项目或停建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撤出或停建之日起___日内到期。” (2)、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双方同意续签的,则员工将可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不提倡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企业可采用“3+6”模式签订劳动合同,即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三年,第二次为六年,第三次如需续签,则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下列情况下企业应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a、2008年1月1日以后企业和员工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况需企业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如企业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员工希望续签,则企业应给员工经济补偿。 b、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此种情况无需企业同意,只要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另外《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深圳户籍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二十五年,女性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且本单位连续工龄满五年,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深圳经济特区的企业应遵照该规定。 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a、按法律规定,企业应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由员工提出书面的申请或说明。 b、企业应清理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签订,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条款 在劳动者不反对的情况下,就工作内容条款,劳动合同除写明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一般工作内容外,也可写明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就工作地点,如需要出差或长期派驻外地或企业可能搬迁,都应该在劳动合同中注明。 4、劳动报酬条款 劳动报酬条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较为关注的条款。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做相对详细的约定。 5、劳动纪律条款 用人单位可将本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文号写在劳动合同文本中。 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身份信息条款 此部分企业应注意写明劳动者的地址,并规定就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通知发至劳动合同上的地址后即视为送达。 (三)、保密协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要求员工保守企业技术秘密的,应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或书面协议不明确的,员工的保密义务截止至该员工离开企业之日。签订协议的员工离开企业后仍负保密义务的,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数额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但不应简单化的约定为“员工应保守企业秘密”,而应对员工应保守的秘密作一定的定义和描述,如“员工应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保守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规章制度、工资人事情况、客户资料、技术资料等。保密费已包含在工资中。” (四)、竞业禁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与知悉或可能知悉企业技术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从离开该企业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企业则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单独签订,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具体范围;(二)竞业限制的期限;(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自竞业限制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一)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二)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实际上没有接触到技术秘密的;(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提前解雇员工的;(四)企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 就竞业限制协议,深圳特区法规对竞业限制的补偿有明确规定,在特区内的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注意遵守上述规定。另外,竞业限制协议在约定限制范围时,也应注意除列明限制就业的企业范围外,也应约定其本人不得自行开办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五)、培训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间,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根据上述规定,培训费用的支付是以有支付凭证的实际开支为前提,并按约定的服务期,根据已服务的期限递减支付。劳动合同的签订:一、首先要认真审查劳动者的主体资格(1)劳动者身份的审查:HR人员首先要对劳动者提供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查核对,然后让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明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劳动者学历、资格及工作经历的审查:用人单位应让劳动者提供学历、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并让其签字确认提供的原始证件是真实的。同时对劳动者提供的工作经历也应让其进行书面确认,明确“若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审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还存有劳动关系: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认一个劳动关系。如果录用了与其他用人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对原录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这种赔偿要承担较大的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定70%的责任比例)。用人单位一定要劳动者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主要审阅《劳动手册》的有关记载,还包括要求劳动者提供失业等证明。另外用人单位还要注意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竞业限制和竟业禁止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一定要让劳动者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4)查验劳动者身体健康证明:因可能涉及录用条件和医疗期及职业病的可能,用人单位为了减少风险,可要求劳动者提供县级以上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最为妥当的做法是用人单位组织录用员工一起到挂钩的医院进行体检。二、双方履行告知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详细解答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应当让劳动者签署用人单位设计好的《告知书》,并妥善保存。同时,听取劳动者相对应的告之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让录用员工签字确认。三、签署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该提前一天时间交给劳动者看阅。对于双方要协商的情况,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沟通,达到有效沟通,协商一致的目的。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必须双方当事人在一起当面签字。一般先让劳动者签字,再用人单位法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统一盖章。盖章要做到最后有盖章,每页还有骑缝章。这样确保书面合同签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防被篡改。最后将两份劳动合同,一份交给劳动者保管,并有劳动者领取的签收凭单;另一份用人单位保存并及时归档。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在正式入职报到后的一周时间内完成。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到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手续基本告一段落。将进入办理入职手续阶段。办理入职手续:入职手续一般包括填写《入职登记表》、提交入职材料、办理报到手续、建立职工名册等。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所进行用工登记备案和相关的社会保险的转移。给员工续签合同的流程:1.公司在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向该员工发出续签劳动合同意愿征询书,说明公司愿意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合同,征询该员工是否愿意续签。员工选择并签字后由公司收回征询单。2.如果该员工愿意续签合同,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几天或者到期当天与该员工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要注意如果该员工从2008.1.1起已经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该员工在本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此次签订时,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如下:(1)提出变更的要约: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以及变更的条件,请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答复。(2)承诺:合同另一方接到对方的变更请求后,应当及时进行答复,明确告知对方同意或是不同意变更;(3)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当事人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协议载明变更的具体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解除流程:一、协商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3、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部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1、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员工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达成一致: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是公司方提出解除合同,还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解除:完成上述流程后,劳动合同按双方约定解除;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原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二、法定解除(一)单位解除1、过失性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3)结算薪资: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4)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5)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原电子档案以及员工过失的证据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2、无过失性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失性辞退的法定情形有:(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 协助部门:工会用人部门财务科(1)通知工会:用人部门/人力资源科将解除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由工会提出意见,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2)提前通知:人力资源科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3)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4)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后,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和经济补偿;(5)劳动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并结清薪资和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即时解除;(6)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7)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3、经济性裁员(20人以上)三、约定解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当条件符合时,合同解除。流程: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科参与部门:用人部门财务科当约定情形发生时:(1)工作交接:用人部门安排员工依照规定进行工作交接;(2)结算薪资和经济补偿:在员工办理完毕工作交接时,财务科应当结算并支付该员工的薪资(如果有经济补偿的,应当支付);(3)劳动合同解除: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并结清薪资、补偿,劳动合同即时解除;(4)出具离职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备案:对解除的劳动合同的文本原稿及电子档案进行备案,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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