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现在家装行业有哪些正规的法律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

现在家装行业有哪些正规的法律法规

2,详细的建筑装饰工程法规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

详细的建筑装饰工程法规

3,房屋装修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则

家庭装修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规章主要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装修应该遵循哪些法律规则

4,请问有没关于房子装修的法律法规

http://www.cnxsj.com/law.aspx 这个里面介绍的全是相关的法律法规.
婚后也是男方装潢的房子,装潢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均摊呢
你找这个是要干嘛,我帮你找
中国室内装饰验收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产品质量法》 合同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筑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等。

5,装修的法律规定

法律不会规定这么细的 但有处理此类事的相关法律建议先与对方协商 协商不成就向法院起诉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静音作业装修可以,但周末不允许进行高噪音的装修行为,包括砸墙、电锯、电锤等。1、《物业装修管理条例》规定装修时间,例如周末、节假日静音作业,平时7点--12点,中午静音作业,下午14:30-19点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3、大部分物业会要求平时装修基本在上班时间,周末不准装修或装修不准影响邻居。

6,建筑装修法律知识

从法律上讲,你们之间其实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即通俗讲是,你将自己的事务交由他人处理,他人负责提供工具和人力负责完成你所交付的工作,并于一定的期限完成并交付工作,等你验收认为合格之后在付给费用的情形。根据您的描述,不清楚你们之间是否有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如果没有的话,要通过法律即诉讼的方式去解决的话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首先最大的困难是举证。要知道法律是讲证据的,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您的主张,最终也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所以,这一点很重要。 如果确实没有签订任何的书面协议,那是否有您支付给其工程款的相关凭据或其他相关凭证?或者,有没有其他人(最好是和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如周围的邻居等)能够证明您与上述邻居之间有存在加工承揽关系的事实。如果有而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是自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则您可以考虑通过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需要提醒的是,诉讼毕竟不是最佳途径,因为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期限也较长,如果可能的话最好还是双方再好好协商,看能不能解决更为妥当;如果您真是考虑要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则要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祝您好运!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第一,你和做防水的之间是否有书面合同存在,如果没有,举证就比较麻烦,他完全可以否认在你家做过防水;第二,你新房的设计也应该有问题,厨房上面是卫生间是设计缺陷;第三,你是否已经付清了给防水的钱,如果没有付清,你可以先不要支付了。第四,你如果没有和他签合同,你最好再去找他要求解决漏水问题,并用录音你们之间的谈话,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五,如果防水材料是你本人提供的,如果是防水材料不合格,你只有去找卖材料的人赔偿。
法律纠纷吧,纠结是什么意思?
你这个用法律途径解决不了什么的,因为你们一开始就没有订立什么维修合同,或者施工责任合同,而且你在一开始就应该扣除质保金,待两年或三年再给尾款,现在已来不及了,你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个漏水的具体时间,保修的具体时间,兄弟,劝你赶紧自己解决吧,要不然你也耽搁了时间,而且费用以后会越来越贵的,但奉劝你一定要找有保证的工人,防水大概也就30块钱一平左右,但视不同地区而定。
如果对方拒绝协商解决,你就去起诉他。防水施工的质量保修期是五年。你这还在质量保修期内,所以你有权利要求施工人免费保修。如果对方不保修,可以起诉。(如果可以,建议你换家正规施工单位做好卫生间防水工程,免得影响使用和其他房屋部分的质量和美观,而且你要结婚了,不能耽误了大事和。)

7,住宅装饰装修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房屋装修 承重墙拆不得 近日来,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多次接到市民关于房屋装修过程中拆除墙体的举报。支队执法人员经现场勘查,发现不少市民拆除的是承重墙。根据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而与之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则是:除责令改正外,并可对建设单位处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对房屋建筑使用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支队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除墙体的行为要不得!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拨打支队热线电话7323087。吧 到这里看看就知道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我也想看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找了半天也没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真难找啊,网上有很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讲的都不是很详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对我来说很重要,一定要好的 正规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后来在这里找到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你也去看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吧。很全的,有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都是通过网友介绍的,真的是很不错可以帮到你这里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啊,这里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我还是找不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网址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谁要是可以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网址吧,谢谢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不容易的啊,这儿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啊,这里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我还是找不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到处问哪里有的话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网址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难找的,我现在真的需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谁要是可以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就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网址吧,谢谢告诉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找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挺不容易的啊,谢谢了呢啊

文章TAG:关于房屋装修的法律法规关于  房屋  房屋装修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