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合同价10的法规,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涨落超过最高限价编时价格10含10的幅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4-14 15:35:33
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履行期间物价涨落超过最高限价编时价格10含10的幅
2,公路工程变更单项超出合同价的10是否可以不变更哪里有支持性
就算是固定总价合同,有单项变更的也不是照做不加钱。如果不增加费用可以拒绝变更。如果你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那就只能照做不加钱。如果是签订的是变动总价合同则可以调整合同金额。合同法/建筑法。
3,关于劳动合同 工作10以上赔偿问题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你可以以现在才知道权利受侵害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据此,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时效问题,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超过1年劳动保障部门就不予受理。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工伤受害者如不要求工伤认定,还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有诉讼时效的要求,一般是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若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98年左右受到的工伤可能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期限。该单位的做法确实是违法的,但要在劳动法规定的日期内你提出上诉才有效,现在事格3年了,过时失效了。 你真的很无辜,我都很想帮你,可惜法律就是法律,只能跟你说声“不好意思了,帮不到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46条第5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46条第5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4,试述有关合同价款与支付的规定是什么
一.合同价款及调整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计价的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风险范围外实际数量变化超过该项目工程量清单内数量10%以上,且该项目数量变化的金额超过合同金额0.01%时,单价可作调整。 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期超过十二个月的; (3)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二.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的7天后,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的第8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程量确认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四.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 本通用条款第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比例,提留保留金。 4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并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的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5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时的价款。
文章TAG:
超过合同价10的法规超过 合同 合同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