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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个提存公证有效么

提存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的关系即归消灭.就是你不再负有还对方钱的责任了,然后你提存的钱也因为提存而转移给对方了.提存公证之后就可以把房子卖了.属于合法的,因为你和对方已经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了!
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3、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⑴货币;⑵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⑶贵重物品;⑷担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2,公证处提存是什么意思

就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简言之即,将应交付对方的财、物交给公证处,视为已经交付,条件成就时,对方领取提存的财物。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1、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或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 2、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 3、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他替代物向公证处提存的。 可以提存的标的物: ⑴货币;⑵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⑶贵重物品;⑷担保物或其替代物;⑸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3,如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一、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方式。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因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还债,债务人可将要还的钱或物提交于法定的提存机关,由提存机关按法定程序交付给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给付义务,提存物及风险责任转归债权人。2. 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钱、物,可消除双方的不信任感,促使合同正确履行。3. 监护人、遗产管理人、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受赠人的利益,可将其管理、赠与或遗嘱处分的财产提交给法定的提存机关,待上述受益人成年或能够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或提存人设定的其它条件成就时,由法定提存机关转交给受益人。二、提存是担保的一种特定形式根据合同的约定,担保人可将担保物(金)提交到法定的提存机关,以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待条件成就时,提存机关根据双方的约定,将担保物交付债权人或退还担保人。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具有保证债物履行和替代其它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四、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五、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 当事人办理提存公证,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2. 提存的物品只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及其它适宜提存的物品。3.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滋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滋息归提存人所有。4. 提存人可以凭*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物取回视为未提存。六、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2. 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3. 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4. 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5. 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6.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如何申请办理提存公证

4,什么是提存公证办理提存公证有什么法律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公证处是接受和转交提存物的部门;提存公证的原因是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为:一是债之消灭及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二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1、债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3、为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或其替代物提存的。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提存的效力可分为三个方面:(一)提存物风险的承担。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因为在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经归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应当对合同的提存发生的不可归责于提存人、提存机关(公证处)事由的毁损、灭失,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二)提存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即归债权人。债权人享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所生的孳息,也承担在提存期间提存物的一切风险。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三)提存费用的承担。进行提存是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提存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我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5,公证提存款如何领取公证处和银行的规定及流程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因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时,债务人或担保人将该标的物或担保物提交于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交付债权人的活动。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提存人一旦将提存物提交公证处,并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即产生提存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应依下列程序:(一)债务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提存申请。申请要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标的物受领人的基本情况等基本内容以及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所负债务的标的物,还应提交债务人迟延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公证处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办理提存公证。(二) 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债务人的提存申请经公证处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公证处提交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还应当指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提交提存人核对。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取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上注明。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三)公证处向债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当自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自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四)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各国在立法上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我国《合同法》第102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但《合同法》对于在债权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应如何通知以及由谁通知,缺乏规定。对此情况,国外立法一般都免除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 374条规定:“债务人应立即将提存通知债权人,如不可能为通知者,得免为通知。”我国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也采取这种方法,第18 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1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3次。”

6,提存公证的审查内容

一、提存公证充分体现了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通俗生动的形式,大力组织宣传活动,使公民、法人和有关部门充分认识提存公证的意义和作用,了解提存公证的条件、范围和程序,从而更好地运用提存公证这一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提存公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要求很高的公证业务,虽然提存公证从1987年起就在一些城市试办,1990年司法部又下发了《关于普通开展提存公证业务的通知》,但是,一些地方在具体办证时仍很不规范,也发生过一些问题。《提存公证规则》的制定,有利于进一步开拓公证业务领域,提高提存公证质量。各地应组织公证人员认真学习《提存公证规则》,必要时,应对有关办证人中进行专门培训。二、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担保的效力,公证处的权利和责任重大,有时涉及的金额也很大,稍有不慎,就可能给当事人和公证处带来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公证机构应从思想上给予高度重视。要严格按照《提存公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提存公证;对于提存物品和款项应有严密稳妥的保管储存措施,绝不能非法挪用;对于提存标的物,应严格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给付,给付前应经公证处主任审批。三、要全力维护提存公证的信誉,树立起公正、权威、稳妥可靠的形象。坚决严肃查处办理提存公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今后,如有此类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出,必须从重处理,决不姑息。提存公证规则(1995年6月2日)司法部第38号令第一条为维护经济流转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保证提存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划。第二条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第三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存或提存人取回提存标的的,不具有提存公证的法律效力。第四条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的公证处管辖。以提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第五条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债务人申请依法办理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二)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受到履行地受领的;(三)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一)债的双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以提存方式给付的;(二)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求将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提存的;当事人申办前款所列提存公证,必须列明提存物给付条件,公证处应按提存人所附条件给付提存示的物。第七条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提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第八条公证处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提存帐户,并置备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第九条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三)存在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四)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五)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六)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一条公证人员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记录下列内容:(一)提存理由和相关事实(如无法给付债的标的物的事由和经过);(二)有关提存受领人的详细情况;(三)提存标的物的详细情况;(四)提存人所作的特别说明等。第十二条公证员应当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下列内容:(一)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二)提存人的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三)申请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四)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五)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六)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一)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二)提存之债真实、合法;(三)符合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以及第七条规定条件;(四)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前两项规定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四条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验收笔录应当记录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参加人员、物品的数量、种类、规格、价值以及存放地点、保管环境等内容。验收笔录应交提存人核对。公证员、提存人及其他参与人员应当在验收笔录上签名。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证书中注明。经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处应当采用封存、委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措施。对易腐易烂易燃易爆等物品,公证处应当在保全证据后,由债务人拍卖或变卖,提存其价款。第十五条对提存的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价值难以确定的,公证处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进行估价。第十六条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第十七条公证处应当从提存之日起三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即告清偿。第十八条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教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空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在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第十九条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第二十条下列物品的保管期限为六个月:(一)不适于长期保管或长期保管将损害其价值的;(二)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第二十一条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第二十二条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教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帐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帐户。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帐户。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以对待给付为条件的提存,在提存受领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公证处不得给付提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当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第二十四条因债权的转让、抵销等原因需要由第三人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该第三人应当提供已取得提存之债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书。第二十五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第二十条提存人可以凭人民*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第二十六条公证处不得挪用提存标的。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挪用提存标的的,除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公民、法人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提存标的的,负有赔偿责任;购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符合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给付条件,公证处拒绝给付的,由其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责令限期给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根据人民*、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付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执行公务而申办提存公证的,参照本规则办理。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请求将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遗嘱人或赠与人为保护遗嘱受益人或未成年的受赠人利益,请求将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或赠与财产提存的,参照本规则办理。第三十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申办提存公证,适用本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一、办理提存公证需要的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 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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