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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上的注意义务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简单的说,就是行为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应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某种损害后果,并且做好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

2,注意义务分类

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完全可以字面来理解因为这实在没什么可说的就是尽到一般人能尽到的注意义务就行就是象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在作为的过程中要符合本人的意思(可以是明知的或是推知的意思).只要是为了公益义务,是可以违背本人的意思.

3,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含义

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在疏忽过失中,注意义务是指结果预见义务,即对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所具有的预见义务。 (参考陈兴良《过失责任论》) 据我所知,法律中的忠诚义务有多种:夫妻忠诚义务,董事忠诚义务,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义务等。

忠诚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含义

4,duty of care在法律中什么意思

楼上的理解不是很准确的,这个是在tort law(侵权法)中出现的。讨论这个问题,有个前提,就是在tort law(侵权法)中,而negligence的含义是疏忽、怠慢,这个字很多时用在专业人士身上,主要针对专业人士并没有根据他们的专业操守、行为,而作出适当的做法,至使他们的客户因此而蒙受损失。所以duty of care 翻译成“注意义务”比较合适,结合侵权法的理论,可以把duty of care 理解为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疏忽,而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而这个注意义务的要求因为行为人为专业人士,所以要高于一般人。

5,什么是医疗注意义务

一、医疗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所谓一般注意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而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法律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足以注意的具体要求。也就是对患者发生的疾病和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既高度危险的注意义务。 二、对于未成年人、部分精神患者以及急危患者,医疗机构必须要承担一定的监护职责,例如将儿科住院病房安排在一楼或安装护栏,如地板、楼梯的安全措施。 三、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6,注意义务是什么意思

注意义务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包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义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患者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心,对患者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特殊注意义务,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患者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患者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扩展资料注意义务的判定因素1、民事主体的法定职责。判断民事主体是否负担注意义务,首先需要明确其法定职责,法定职责直接决定了民事主体负担义务的属性和内容,是注意义务的正当来源。2、民事主体的社会责任。在确定注意义务时,很多情况下还需要考察民事主体的社会责任。3、利益取得。这一因素相比于前两种因素更加直观,在确定民事责任时,可以通过行为的违法性来划分责任,也可以通过结果的违法性来判定。4、交易环境。交易环境实际上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背景因素,例如,金融机构与自然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实际上就存在着一个狭义的交易环境问题。5、主体优势地位。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综合考量划分注意义务的重要因素,通常情况下,具有交易优势地位的一方应负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注意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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