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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82条

通俗点说,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让劳资双方的合作与权力义务有明确的说法,可以保护双方的权益,但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劳动者都是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做出限制。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涉及双倍工资是因为我们一般认为随着年龄的增长,到了一定限度以后就业机会越来越少,所以要求在一定条件下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保护已经为某一单位长期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这两条都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自2008年1月1日已施行。 举例说明:08年1月1日签订一年合同,到12月31日到期,09年1月1日续签一年,到2010年1月1日第三次签劳动合同,除非是劳动者主动要求签固定期限,否则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主动签固定期限合同,就应该自2010年1月1日起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况了。但是合同法内其他解除合同的条款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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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法全文

劳动法全文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全文请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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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不能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劳动者有过错,合同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你可以从单位得到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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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劳动法

第一,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劳动期限应和劳动合同期限挂钩,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具体来说就是,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资金担保违法,可酌情提供担保人。用人单位要求新入职员工试用期提供担保,可能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收取保证金(物)的形式,一种是以提供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形式。第一种是我国劳动法明令禁止的;另一种是要求提供担保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没有法条作出过明文的允许或禁止,劳动者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供。 第四,试用期企业须有理由退工,员工可无理由走人。《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辞退。而员工只要“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在员工进入工作单位时起,单位就应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与员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的劳动法说,应视为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员工的权利照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如果单位现在辞退你,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你,并按一个工龄给一个月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标准给予补偿。 但《劳动合同法》有了新规定,单位在一个月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为固定劳动合同关系了,这对单位来说是一种惩罚。所以,单位会很快就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
这条规定适用于正式劳动协议,也就是正式员工.在试用期内,劳动双方在任何时候均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协议.

5,国家最新劳动法

因为“在护士岗位上的我没有服从医院安排,正确的说院方安排的工作我无法胜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实用期间可随时让你走人是可以的。
没有期限。只要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受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签了合同就履行,不能随便更改工作内容的,不然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有其它合适的地方,就去。如没有,则应服众院方安排。检验科的工作很难吗,只要你努力,你会胜任的。要相信自己,你是很有潜力的!
试用期是不可以随时解雇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法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才行。而且,该录用条件必须是最初的约定,要改变必须协商一致才行。而且,在试用期满后,资方提出不符合录用条件是不行的,必须在试用期内提出才有效!还有,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在资方。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这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必须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资方调整的工作合理,劳动者也不得拒绝,如果拒绝,资方可认为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将其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资方是有权利的!而你的案子,如果你无法胜任护士岗位工作的话,你应该服从医院的安排。但安排的工作的报酬、工作性质不能差太多。无论如何,说实用期间可随时让你走人是绝对错误的!PS:你们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你的试用期是三个月,而合同却只有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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