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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对方只签定一份合同并将原件给对方现在对方私自修改合同

你好,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你所签合同不构成满足有效合同的要件。 所以,该无效合同无任何法律约束力。 希望对你有帮助。

我与对方只签定一份合同并将原件给对方现在对方私自修改合同

2,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有修改可以算作合同无效吗

如果是笔误或某一处文字或词语的修改,在修改处双方签字确认即可,如果是某些条款需要变更或某些合同目标的变更就要做补充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签订时间能否修改要由双方协商确定:  1、如果对方同意进行修改的,则可以由双方修改,相当于双方在新的时间重新签订了一份新的购房合同。但是,如果购房合同已经登记备案的,则要按规定撤销备案后才可以再修改时间。  2、如果对方不同意修改,则单方是不能对时间进行修改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有修改可以算作合同无效吗

3,合同单方面修改是合同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合同单方面修改为无效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方面修改或篡改合同,对原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应,修改无效。恶意修改导致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首先,修改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这样修改才有效。第二,修改部分的生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单方面修改或篡改合同,对原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应,修改无效。但恶意修改导致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或补充的协议。 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一般来说,合同的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当事人一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也就说变更还款地址的过程和程序应当和签订借款合同时是一样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同意。 “借出人单方面更改了还款地址,借入人的合同没有修改”,也就是说借出人在没有经借入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合同进行了变更,则变更无效,但是借款合同有效,还款时,依然可以使用原来的还款地址。

合同单方面修改是合同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4,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

5,甲方一定要求签格式合同不能改怎么办

我个人认为:第一、签订合同属于民事行为,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的基本要求,签订合同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要求签订格式合同不能改,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第二、如果对方要求签订格式合同不能改,您可以拒绝签订合同,终止协商,另找他人平等协商并签订合同。第三、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格式合同存在某些情形,可能导致相关条款或整个合同的无效;就格式条款发生争议,将按照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对方有利的原则解释;这些都是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现将有关条款附后,供参考。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现劳动合同的甲方不是想要签合同的公司,可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以免让自己承受不必要的损失。劳动合同的双方,根据协商确定权利义务,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主体有变化,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6,民法总则里合同无效做了哪些调整

《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共调整了6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部分无效、部分有效。《民法总则》有关民事行为(含合同无效行为)的规定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理解与适用:但书部分确指“违反强制性规定中的管理性规定不导致合同无效”无疑,与《合同法》解释规定一致。管理性规定通常表现为对市场秩序的管理,本身不涉及合同效力。(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理解与适用:这一点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3)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新增了一条 虚假表示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 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 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4) 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此案中,A将房卖于B的价格如果是正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北京吴丁亚法律咨询网欲了解更多法律意见,请提供更多事实资料。
《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要区分为两种情形,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因为合同法颁行于民法通则之后,所以合同法实际上是以特殊法的形式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更加人性化、科学化,且在实践中的操作性非常好。 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不应强调被乘危人(受害人)的意思表示要素,乘人之危行为中,受害人的主 观心理状态只是限定此类行为范围的一个标准,并不强调其行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或欠缺。 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一样均强调行为结果的公平性,但前者同时强调乘危行为人主观上“因势利 用”的不法性。从《民法通则》到《合同法》,乘人之危行为经历了从绝对无效向相对无效的转变.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这里的乘人之危根据《最高院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乘人之危是一方当事人乘对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2. 认定乘人之危应从根据上述规定,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 一方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我认为在您所述案件中,a可以认定为处于急迫需要) (2) 对方明知其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之境,而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此案中,需有证据表明b明知a处于急需手术费的情形) (3) 一方实际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即a的确同意了b的要求,由此可见,a的同意正是认定乘人之危所必需的条件,你不用因此而担心标准很模糊) (4) 一方因为接受对方乘人之危的行为而蒙受了重大不利。(此案中,a将房卖于b的价格如果是正常市价的话,可能得不到支持,必须是a因其卖房行为,而遭受了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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