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律师网,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3-27 05: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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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标签: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2,计件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如何确定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的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8小时)和标准工作周(40小时、5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的,可以把剩余的时间当成休息时间,也可以继续工作取得相应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加班工资)。 标签:加班工资,计件工资,计件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3,用人单位采取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的人民*如何确定其发放的工资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确定劳动定额时要合理,要使大多数劳动者能够完成;用人单位在确定最低计件单价时,应该使大多数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定额计件后所得报酬,不低于按时、日、周、月所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完成定额或所得计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说明定额过高或计件单价过低。 标签:劳动定额,最低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4,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关于调整汕头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汕府办〔2010〕50号:一、汕头市市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66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南澳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10元/月,折算的小时标准为4.0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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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你所在的城市分类,你们那个城市按照一类二类三类那样分在你们山西省属于第几类城市,分类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就高,你可以从你们当地的报纸上查找一下,前段时间的报上都有的
5,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多个管辖*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是为没有协议管辖,发生争议吼去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起诉。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当事人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问题的复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的两个以上人民*管辖的,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4条的规定,该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如果当事人约定选择上述列举以外的人民*管辖的,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应认定该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标签: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程序,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6,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后应该怎么样处理
汕头律师网(law0754)答:1、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标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争议,工伤保险,汕头律师网(law0754),汕头律师,汕头律师事务所,汕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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