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真的那么可怕吗如果我换了同行的公司不让原公司知道 搜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网 2025-04-04 09: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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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业协议真的那么可怕吗如果我换了同行的公司不让原公司知道 搜
就是擦边球如果原公司不知道的话就没事知道了原公司不告你也没事告你就麻烦不过你可以看你们的协议里有没有对你的补偿条款,没有就不怕,无效
2,企业竞业协议怎么签
企业会对关键岗位进行评估,认为需要进行控制的才会与该岗位员工签。签了之后企业可以不执行,但企业要求员工执行的时候必须执行。一般会约定1年内(或者不同的年限)不允许从事本行业,企业按上年平均工资发给你作为补偿。一般会同时签订保密协议。
3,学生签竟业协议有效吗
首先作为一名在职学生,是不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更别说竞业限制了。如果一名正式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说劳动合同中有竞业限制条款,在这位劳动者离职时应该公司每个月要支付工人一定的补偿,不然竞业限制也是无效的。
4,关于就业竞争协议的问题
关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从以上可以看出,有竞业限制的,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企业应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果没有给你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你不受此限制!
5,竞业协议公司能否单方解除
问:我曾与所在的公司签订过一份竞业协议,双方明确约定:我离职以后一年之内不得到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工作,同时也不得自营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作为补偿,公司将向我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去年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但随即收到公司的通知,声称要单方解除该竞业协议,公司告知我不再受到竞业限制同时他们也不准备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认为既然协议是双方共同确认签订的,任何一方就不能随意解除,目前我准备继续履行竞业避止的义务,另一方面也要求公司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知我的主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根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协议一旦签订就不能随意解除。除非协议各方特别约定解除条件,否则当事人单方解除协议的方式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然而,在劳动关系领域,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特别规范。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典型的一例。从协议的生效时间看,竞业限制协议既可以针对员工的在职期间,也可以从员工离职之日起生效。相对于协议的生效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更多地受制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避止的义务时,应当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首先,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该协议,其仍须继续履行竞业避止义务,但双方可以就具体的补偿数额争议诉诸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应按该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在您的案例中,公司行使的正是合同的单方解除权,我们不宜用民事法律的一般规定来衡量这种解除方式。 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也非常特别。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约,或者按照法律的三种直接规定来解除合同,但不具有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其可以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合约,这样看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利上也具有不平等性,这直接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倾向性的保护,同样我们也不能直接依据民法中民事主体完全平等的观点进行分析。
6,关于竞业限制的合同
原发布者:工程师之家竞业限制协议(非高管人员)甲方:乙方:身份证号:鉴于乙方受聘于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乙方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的机会,有利用甲方物质技术资料进行创作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不与甲方竞业是获取以上回报的必要条件。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方竞业,根据劳动部、国家科委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日起年内,乙方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3.第1条所指的“有竞争关系”是指与该员工离职时甲方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4.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参见附件一),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参见附件二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要看你签的竞业合同里面有无“竞业保证金”的条款,就是你在和公司签竞业合同时,公司要和你商谈,要求你在公司要求的时限内不得到竞争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会在此期限内每月支付给你一定数量的竞业保证金,具体金额需要面谈商定,如果合同里没有此条款,则视为无效。这是新劳动法解读培训时我学到的,专门针对竞业霸王条款的新内容,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保护。事情是这样,我与公司不久前签了一份竞业限制合同,两年内不得到同性质的...要看你签的竞业合同里面有无“竞业保证金”的条款, 就是你在和公司签竞业...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公司没有支付你补偿金对于你来说是显失公平的,你可以没有支付补偿金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该竞业限制协议。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效力待定,按你的描述,影楼实际上并没有提供培训,那么这培训费就可以认定为押金,这是违规的,但是这类费用需要认定的因素很多,无法给你绝对的答案,所以暂时认定为效力待定。2,无竞业补偿的话竞业协议无效,但是程序上你必须先提出竞业补偿,假如原单位不给,那么你可以去其他影楼工作,如果对方愿意给,或者你没有提出补偿就直接去其他影楼工作的话,那么你就有违约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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