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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后招标人可以转让合同吗

招标人定标的原则是基于对中标人资格及管理、履约能力的信任,以及对招标工程就履约人、价款、履约期限等等的一种合意,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效力,对当事双方共同产生约束力,因此中标人放弃中标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构成非法转包,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招标人非法改变中标结果,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后招标人可以转让合同吗

2,中标无效后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所谓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披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后怎么处理

3,A中标人不能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概括转让 答案说这条不对为什么

施工总承包是不可以转让的。
答案应该是ABCD,E应该是可以谈判的,专项合同还需进一步制定。
你好!ABD,原答案错误。打字不易,采纳哦!
答案也许不可靠。 我也在纳闷。
资质是不可以转让的,施工总承包是按资质等级中标的

A中标人不能对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概括转让 答案说这条不对为什么

4,中标合同可以转让吗

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可按合同约定或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重要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00:00 / 01:23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5,招标人可以转让建筑合同吗

1、建筑工程合同转让的条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合同不存在或被宣告无效,被依法撤销、解除、转让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转让人应对善意的受让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该协议应该是平等协商的,而且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否则,该转让行为属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 (3)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合同转让人应征得对方同意并尽通知义务。对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转让合同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以下情形合同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如果是规定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是特定主体的合同,则合同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不得转让,则该约定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果该合同成立是由国家机关批准成立的,则该合同的转让也必须经原合同批准机关批准,如果批准机关不予批准,该合同不能转让。

6,招标负责人威胁中标人把所中标项目转让他人如果不同意

这属于个人意愿,非公司行为,他敢盖章函件说明,你就告他,不敢盖章就待中标通知书领到后直接签订合同,甭理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招标人定标的原则是基于对中标人资格及管理、履约能力的信任,以及对招标工程就履约人、价款、履约期限等等的一种合意,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效力,对当事双方共同产生约束力,因此中标人放弃中标将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构成非法转包,将承担一系列法律责任。招标人非法该变中标结果,也将承担法律责任。个人意见供参考。

7,中标无效后如何处理麻烦告诉我

监督部门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并根据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要求业主重新评标。业主组织重新评标后中标候选人排名完全不一样,问:1、重新评标是否合法?2、如不合法,应该如何处理?如合法,再有单位投诉或者举报由谁受理(原监督部门还是其上一级部门)?  答:首先应说明的是“中标无效”应是指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后发现中标人业绩作假可称为中标无效。而你提出的问题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后发现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作假证据确凿),应称为投标无效,或称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关于七部委30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理解,与你有点差别。不完全是要求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只推荐两个中标候选人,而且又都有在业绩上作假的行为时,招标人才可以重新组织评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选定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从中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个中标候选人时,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在业绩上有作假行为时,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也有权直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无需再组织评标。但应注意的是,应按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和实施方案发布中标通知书,并依此签订合同。  对问题的理解如下:  1、由于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业绩作假,已经取消其投标资格,又无第三中标候选人,所以只能在原投标人中通过重新组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因此已无必要对比中标候选人排序的问题。  2、依据七部委30号令八十六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这里虽然未谈到重新评标的问题,但是后半句话说的就是重新评标。所以在无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重新评标是合法的。  3、如有异议,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该部门是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机关。
我会继续学习,争取下次回答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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