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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不违法,只要未造成同业竞争,互不伤害即可,另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2,双重劳动关系是临时雇佣关系吗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有可能是长期的,也有可能是短期的。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但但影响另一个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你不是具有劳动关系,不具有认定工伤的资格,不能认定工伤,第二,患病本身就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一个人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不能签订多个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有规定

3,一个职工能否建立两份劳动关系

一个职工能建立两份劳动关系,前提是原单位无异议,事先告知新单位。 现行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双重劳动关系,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专门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但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取得原单位同意,并事先告知新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而新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职工能否建立两份劳动关系

4,双重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1.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严格按照各单位已建立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程序》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劳动申明、劳动合同约定等形式避免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同时用人单位也可通过将规章制度、工作程序制定得更加具体,对法定解除条件做出量化、细化的规定(如明确对“严重影响”的界定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双份工作不等于双重劳动关系,如果有的话就是劳动部门审核不严格造成的,因为每个劳动者只有一个社保号,所以确定了一个劳动关系后,另一个工作属于兼职或其他工作关系,如果发生什么问题不属社保调整的法律范畴。

5,存在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原来劳动者在工作之余到另一单位打零工,其权利义务不再保护范围,现在纳入了保护范围。
目前法律上对双重劳动关系没有明确规定,而且有些冲突。但就个别条款分析推断出的是不认可,比如《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规定他的前提要件是造成影响。另外就是涉及相关竞业禁止、保密的兼职也是违法的,同时劳动法中第99条又对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是,劳动者未解除与上一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还有就是涉及社保的部分,又认可了双重劳动关系。《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事实上承认了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某些兼职不仅大量存在,而且也不违反影响原来工作、竞业禁止和社保问题的就是合法的,比如会计兼职帮人记账,这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存在应当将其作为劳务关系比较合适。所以如果双重劳动关系不涉及到其中一家的工作完成、竞业禁止和社会保险,是可以的。只能说是可以的,合不合法要由具体案件的法官自由裁量确定。
当然是违法的啊,这样本身对劳动者不力的,如出现工伤、养老保险也有问题
不合法
双重劳动关系的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些冲突。 但是,推断未确认的个别条款的分析,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人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了他完成工作或由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他的先决条件的规定所造成的影响。 其他相关的非竞争的机密兼职非法,劳动法99再次法律责任的规定,雇主雇用工人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者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有一部分是涉及社会保障,但也承认双重劳动关系。保险条例1 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一些兼职不仅是大量的侵犯,不影响原来的工作,竞业禁止和社会的安全问题是合法的,如会计记账的一部分时间帮助别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类型应该是比较合适的劳动关系。 所以,如果双重劳动关系是不相关的工作完成,的竞业禁止和社会保险。只能说,或不合法的法官酌情决定的具体情况。

6,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某公司农民工方某以“有事回老家处理”为由向公司请假24天,公司予以批准。但方某实际上并未回家,第二天即前往另一家公司办理入职,该公司同时为方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方某请假期满后,又回到了原公司工作。公司发现后,以方某在职期间加入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书面通知方某解除劳动合同。方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提起诉讼。律师点评:双重劳动关系争议主要存在下列情况当中:第一,劳动者下岗、工伤、病休职工重心就业,并未转移档案关系,仍由原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第二,劳动者未与前单位办理离职手续被其他用人单位重新聘用;第三,与一个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用人单位兼职,在不影响本单位工作的情况下,在休息时间到其他单位工作,从事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劳动;第四,因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不规范,属于停薪留职,放长假、长期失去联系的劳动者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一般都认定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如何认定呢?由于现行立法未明确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定: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这是现实中的主流观点。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我们赞同这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劳动力逐渐市场化,用工制度也逐步走向多样化、灵活化,这给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建立了条件与可能,它要求劳动者以一种更加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第二,在现实中存在这样的状况,劳动者在保留在第一个单位的劳动关系前提下,又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这个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原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所述的劳动关系的构成要见,符合主体、从属性和劳动性质要求。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按照现行有关政策,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为一个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产生了难题。但这些是社会保险政策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改革保险政策来解决。第四,《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相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说明国家未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第五,把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认定劳务关系,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即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劳动者尤其是下岗劳动者重新就业,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遇到请求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情况时,无法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也无法向其他用人单位主张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只能向其人事关系(档案关系)的用人单位主张。这些规定使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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