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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追索权的形式条件

你是问的票据法上的追索权吗?

发生追索权的形式条件

2,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啊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在我国CMA管理会计中追索权(recourse)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企业知道。*祝您生活愉快!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货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作为一种债权,票据权利由两个请求权组成,当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可行使第二次请求权以资补救。这种制度体现乐票据法侧重保护权利人以促进票据流通的宗旨。

追索权是什么意思啊

3,求高手指导什么是追索权并举例说明

在金融活动和票据流通过程中,票据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向票据的背书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权利。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有到期票据者,在向应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现票据时,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或其他法定出证人)申请出具付款人拒绝付款的证书,然后凭证书向票据背书人索要票款,金额为票据金额加利息加作拒绝证书费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项后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据背书人如要避免承担这种责任,可在背书时注明不受追索。 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未获付款,到期前未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以及相关损失的票据权利,是法律上为补充付款请求权而设定的第二次请求权。 当然其前手必须成年哦 举例 就是a给b 一张商业汇票 时间到后b无法兑现汇票 那b就有追索权 如果票是c给a的 那b可以对c也有追索权 直到出票人

4,汇票的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前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时构成持票人基本的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汇票遭到拒付; ②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③必须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机 构作成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 ④必须在遭拒付后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英国票据法对此要求尤其严格。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在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以避免循环追索。

5,简述什么是票据追索权及其行使的时期与对

1、票据追索权指票据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的权利。2、票据追索权行使,票据法有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到期前追索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解释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者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解释2】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6,论述票据的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  第六十四条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六十七条 依照前条第一款所作的书面通知,应当记明汇票的主要记载事项,并说明该汇票已被退票。  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第六十九条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第七十条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第七十二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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