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许霆案什么是梁丽案

许是取款机故障,然后他从他帐户里多取了一些钱。。。。梁丽是再机场看到个箱子藏起来了,箱子里面好象百万黄金首饰。。。对于梁丽,我的看法是:一时贪念。。。认为有罪

什么是许霆案什么是梁丽案

2,从民法的角度看梁丽捡金案

不能取得所有权,所有权还是属于失主。 如果你到*机关登记所拾得物品,*机关发出失物招领。在一定时间后,失主没有认领。 那么你拾得的物品才算善意取得,才能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从民法的角度看梁丽捡金案

3,关于梁丽案的资料有哪些

□梁丽的行为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第二阶段属于民事违法性质。 □影响梁丽行为定性的关键事实主要有几项:梁丽在处理小纸箱时是否认识到其是、或者可能是旅客的遗忘物或遗弃物?在知悉并确认小纸箱内装的是黄金首饰后,梁丽是如何处置的?在派出所民警来到梁丽家并询问丢失的黄金首饰时,梁丽是否拒不交出? □对梁丽案的最终处理,不仅关涉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问题,而且事实上也在检验着司法者的智慧。
百度找找看

关于梁丽案的资料有哪些

4,梁丽案是盗窃还是侵占

2008年12月9日,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候机室打扫卫生,“捡”到一个小纸箱,以为里面只是些价值不大的装饰品,就按照“惯例”带回了家。但实际上它们是黄金首饰,价值300多万元。警方找上门来,梁丽主动交还箱子,之后被刑事拘留至今。  梁丽案,警方以盗窃罪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案件已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媒体的报道属实,梁丽涉嫌的应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第一款)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款)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遗忘物是指物主由于不慎而失去占有、控制的物品。本案中的黄金显然属于“遗忘物”,梁丽的行为完全符合本法条第二款的规定。盗窃罪中被盗物品应为物主采取合理控制、管理措施处于占有状态的物品。物主没有采取合理控制、管理措施而失去占有的物品应属遗忘物或遗弃物。他人拾得遗忘物的,不能定盗窃罪,而只能定侵占罪。不能因物品贵重而发生改变。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公、检、法机关都应严格遵守。至于梁丽在捡拾物品时是否明知其为贵重黄金,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梁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盗窃的严重,以盗窃罪对其定罪处刑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属轻罪重判。根据法律规定,若定盗窃罪,本案可处无期徒刑,若定侵占罪,最高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
梁丽案涉嫌盗窃证据确凿。  2009年05月15日08:11 郑州晚报 13日,就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涉嫌“捡”巨额黄金首饰一案,深圳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新进展。深圳市*局负责人表示,此案侦查办案程序完全合法。现有证据证明,梁丽既有主观上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也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机关以涉嫌盗窃进行立案侦查证据充分确凿,检察机关也依照程序和法律规定批准了逮捕。
过程似乎是首饰的主人离开去办理相关托运手续,距离放首饰的小车有20多米,期间梁丽发现此纸箱以为被丢弃而拿走,事主回来发现首饰丢失而报警……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当时事主已丧失对首饰的持有权,他离开那么远去办手续,已造成此物是被丢弃的假象。而梁丽后来的供述称,她曾在旁守候,发现无人回来认领才带到了休息室,这还有待考证。且警察找到梁丽后,她主动交代事实并交出物品,表示之前还以为这些首饰都是假的,因为不相信真黄金会有人丢弃不要……目前检察院已发回*部门补充侦查,现在还不好下定论。
梁丽拾金案,当初是以“盗窃罪”立案的,最后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事件回放:  ◆2008年12月9日  清洁工梁丽在深圳机场“拾”到一个装有14公斤金饰、价值300万元的纸箱,并在下班后带回住处。  ◆12月9日晚  深圳警方来到梁丽家,把纸箱连同梁丽一起带到派出所。  ◆2009年4月3日  宝安区检察院再次将梁丽涉嫌盗窃案退回*机关补充侦查。  ◆5月11日  媒体首次披露“梁丽捡金案”,一石激起千层浪。  ◆9月13日  检方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9月10日  梁丽获取保候审。  ◆9月25日  检方审查终结,认为梁丽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不提起公诉,金饰失主也表示不追究,梁丽恢复自由。
无罪。

文章TAG:梁丽  梁丽案  什么  许霆  梁丽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