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付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补偿,弥补缺陷,抵消损失。

给付和补偿的区别是什么

2,给付合同是什么意思求解

一般泛指买卖合同。给付,一方给予另一方标的物。
给付人和接纳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给付合同是什么意思求解

3,给付的概念

继续给付就是你已经付了可能不够,所以要接着付款。非继续给付,就是不给付。单纯给付就是不是合同要求的付款,或付费。属于自由或自愿的。
给付的意思,就是一种履行债务,实现债权的行为具体在行为动作上是不是单纯的“给”,要看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最普遍的就是买卖合同,所以理解为“给”也可以,因为中文很强大,“我给你保管东西,你给我钱”保管合同;“我给你电,你给我钱”供电合同;“给你车,不收钱”,赠与合同

给付的概念

4,民法上给付与清偿的区别

1、民法上的给付和清偿都是债的履行内容。2、清偿主要是指货币之债的债务履行。3、给付包括为一定的行为(如赔礼道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总的来讲给付的范围应包括清偿。4、对此可参考民事诉讼法给付之诉的概念,给付之诉包括了要求被告不作为、作为、清偿金钱之债、返还原物等等。 希望回答对你有帮助
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 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自然人、法人、其他非法人组织只有以民事主体的面目参与社会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才由民法调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5,给付与履行的区别

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时候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是指所签订的合同由于某些原因,合同的签订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我们常常听到“履行不能”和“不能履行”的说法,那么不能履行和履行不能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原因不相同。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大多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行分为两种,法律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物已被他人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情况,比如一物两卖;事实上不能履行通常指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比如特定物买卖,该标的物毁损灭失。其产生的原因大多是主观造成的,人为原因造成的居多。 (2)损害的结果不相同。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不能履行实际上是一种不尽义务的表现导致合同不能按照实际约定履行,但是并不导致合同履行不下去,是一种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履行就是兑现以前的承诺,可能是给付钱财,也可能劳动力的的兑现! 给付是给当事人钱财,这些钱财是以前答应到规定时候无偿给予的! 清偿和给付差的不是很多,因该是以前承诺给予金钱的责任没有完全尽完,现在需要把这些金钱给付完!以上是我个人理解!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债法理论上的客体,在德国民法称为内容,在日本民法称为目的。 履行即为承诺的实现,或作为或不作为
给付是履行的一种,给付为履行实物或者金钱债务的方式。履行除了给付之外,还包括作为、甚至不作为等等。

6,对待给付是什么意思

对待给付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的请求权是针对于债务人的特定的行为行使的,债务人的义务也正是此特定的行为,债权人得为请求及债务人所应实行的行为即为给付。对待给付类似于约因,但是这是两个法系的两个意思有点相近的符号。对待给付这一说法以合同双方是否相互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划分标准。在不当得利之债中,给付是不当得利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扩展资料在无因管理之债中,给付是本人应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而在合同之债中,由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行为都为给付。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是一种必然的相对关系,如果一方依据合同负有债务,而另一方只是在例外的情况下负有债务,民法上称为“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此说同时又认为,单务合同是当事人仅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给付
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对待给付义务是指与债权人的请求相对应,债权人负有的先行给付或同时给付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债权人只有在自己向债务人履行义务后,才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给付,或与债务人同时互为给付。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债权人向人民*申请支付令的前提条件之一。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扩展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产生解除合同(经过必要的通知程序)的法律后果;而延迟履行非主要债务的,只有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所谓对待给付,就是为了获得对方的给付,自己所为的给付。 一般用于用于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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