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属于什么法来体系,合同法属于哪个法律体系的范畴
来源:整理 编辑:律生活 2023-03-17 03: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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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属于哪个法律体系的范畴
2,合同法属于哪类法
法律分析: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3,合同法属于什么法
你好合同法属于私法,属于民商法领域,是实体法! 谢谢采纳哦
4,合同法属于哪类法
法律分析:属于民法。民法是指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实行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商法被认为是民法的特别法和组成部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5,合同法是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对还是错
合同法是刑法体系中的单行法的说法当然是错的,因为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不是刑法的范畴。《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6,合同法属经济法的哪个体系
法学分类里经济法是否作为独立学科本身是有争议的从目前的法学院的学科分类里 经济法学与民商法学是平行的关系 两者交叉的学科科目主要是在市场主体法里面 如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等 而合同法属于民商法学的主干学科合同法属于民法,经济法也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与干预,合同法也只是民法中对于合同订立、生效等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规定,也不是独立的,但是经济贸易肯定都是要签合同的。民法是部门法,包含的范围广泛。合同法属于民法,也属于商法,还可以划归为经济法、私法等。
7,合同法是经济法还是民法
合同法是民法的范畴。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在学术上有两种观点,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我国现行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立法观点,认为《民法通则》是民法这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法,《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民事、商事法律均属于大民法的范畴。合同法是民法的分支也是组成部分 民法的定义非常广比如婚姻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等都是算“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比如《合同法》调整财产关系比如《婚姻法》调整人身关系等。此外,不能将《民法通则》等同“民法”,《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法典,而“民法”是需要法律规范的总和。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合同更注重的是双方地位的平等属于私法领域,而经济法是公法领域。
8,合同法为何属于民法范畴
因为同属于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懂么? 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作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私法所调整的范畴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这三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民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法,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与私法相同,而且合同法是把民法中的法律关系具体化规定了的法律,所以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合同法属于民法范畴主要根据以下标准
一、合同法的本质和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利用合同进行财产流转或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合同法是民法体系的一个特殊范畴。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来源于民法
是具有平等法律关系和地位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这是源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来源民法
1、意思自治原则。法源《民法通则》第四条
2、平等原则。法源《民法通则》第三条、《合同法》第三条
3、公平原则。法源《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五条
4、诚实信用原则。法源《民法通则》第四条、《合同法》第六条
5、公序良俗原则。法源《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说理论太啰嗦,你也难理解。说白了,合同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又反悔肯定闹纠纷吃官司,纠纷自然是民事纠纷,官司也是民事诉讼范畴,自然是民法~合同法第2条采纳的一种观点你可以看一下,这是立法者把合同法纳入民法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
9,我国劳动合同法属于法律体系中哪个部门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分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共七个主要的法律部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都属于社会法。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这就意味着,成立一份合同,其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其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合意。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中规定为要约、承诺。因此,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协商一致,即达成合意。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因为合同成立并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这里强调的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法》第一次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这主要体现该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中。结合《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作如下区分: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体现的意志不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但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意志所能决定的,它取决于国家法律对该合同的态度和评价。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所以,合同成立体现了合同自由的原则,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是否生效,则体现了国家对合同所作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 二、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反映的内容不同。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范畴的问题。合同的成立属于合同的订立范畴,解决的是合同是否存在的事实问题,属于对合同的事实上的判断。而合同的生效属于合同的效力范畴,解决的是已经存在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合同生效属于法律上的判断。合同成立是判断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只有在成立以后,才谈得上生效问题。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而不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尽管其已经成立,并且也可能反映着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发生了一定的经济往来关系,但这种合同及其反映的经济往来关系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有时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诺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就是承诺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说明合同的成立应当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联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关于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订立过程等的规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产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第二,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第三,合同的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并达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须依合同方式,实践合同须交付合同标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对合同生效的构成要件,《合同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从逻辑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还应当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些规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称实质要件。 有些合同,还须具备特殊要件方能生效。这些合同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所订立的合同,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或所附生效时间到来时,合同才能生效:二是有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殊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时,在办理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 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效力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不得对自己的要约与承诺随意撤回,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合同不成立只能产生民事责任而不能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虽然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也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这一点与合同成立的效力是一致的,且多数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是生效的时间。但对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来说,其结果可能有多种:有的因依法批准登记或条件成就、期限届至而生效、因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也有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等等。其中,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停止履行。如合同的无效是由于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有过失的当事人除了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以外,还有可能产生行政或刑事上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获得的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合同成立与生效适用的法律与处理原则不同。 对合同是否成立,应当主要适用《合同法》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的有关规定,以及证据法关于证明责任的规定。这样就可以将一些不符合成立条件而可能导致无效的合同,如仅仅某些条款不具备或不明确的合同,可通过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通过解释合同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现出来,从而减少无效合同的产生,减少财产的损失和浪费,充分鼓励交易(1)。而对合同是否有效的纠纷,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有关规定。因为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评价和干预,对于合同是否有效,就不能通过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的探究来加以认定。在此情况下,因无效合同内容或形式具有违法性,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危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处理时就不能推测、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将其补缺并促成其生效,只能依据合同的生效制度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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