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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被告住所在地(包括注册地,日常经营所在地),合同履行地。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没有约定管辖,适合合同的一般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合同管辖权的问题

2,欠条上写上签署地签署地可以作为起诉法院的管辖地

朋友你好,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以下规定: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过以上规定,你们的欠条的签订地的法院其实也是可以起诉的,希望可以帮助你,如果解决了你的问题,请采纳,谢谢。
不可以。欠款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

欠条上写上签署地签署地可以作为起诉法院的管辖地

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协议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2、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对二审案件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协议管辖,将其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即使合同被确认无效,该条款的协议管辖效力亦不受影响;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 4、协议管辖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即在协议中须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且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 6、在当事人在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对管辖法院或者是仲裁委员会做出选择。但前题是不能违反我国法律对地域、级别和特殊管辖的规定。就是说如果A区、B区都有管辖权,你可以约定由其中一个管辖,但不能约定C区或者是D市管辖。如果你诉讼的事项是国家特殊规定的,也不能选择。例如海事、铁路、军事,都有自己的专门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

4,请问刘律师合同的签订地点在合同纠纷中能起到什么作用我感觉用

合同签订地是确定合同纠纷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的依据之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正确认定合同签订地,有利于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意义重大。一、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双方有没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的结果不同。 1、合同约定了签订地,但其约定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这体现了约定优先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符合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的,即为合同签订地;如果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二、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对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摁手印对于合同成立的效果,即合同当事人摁手印时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实践中,人们大多摁手印、手写签名、加盖图章等方法。合同的成立与否,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摁的手印、签的名、盖的章真实有效,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至于摁的手印的真实性问题,譬如是否在醉酒、昏迷、胁迫状态下形成的,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具体案情对举证责任合理分配以后加以解决。异地签订合同的,则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谢谢采纳。
第一、可以确定影响案件的管辖!第二、可能会涉及到合同的履行!
1、这个要连同合同的约定一起,在合同纠纷中才能起作用;签订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合同履行有了纠纷,管辖法院是哪里;在这里如果约定是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的话,在以后如果起了纠纷,起诉法院就要是签订地法院;2、合同中可以标明合同签订地;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不一致的。

5,关于合同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可以
合同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包括争议处理,所以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法院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时,则由法律规定的法院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当然不属于合同纠纷的也有单独规定。所以,您所求证事项成立,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具体规定可见自由鸟所引用法条。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则如此,但是不同种类合同有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与争议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人民法院管辖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商事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去被告所在地起诉。
你好,如果南京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其中之一的话,约定南京管辖就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不是,那就是违反管辖权的规定的。如果是南京的法院已经做出判决的话,案件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可以以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为由上诉,江苏省高院是会撤销原判决的;就算是当时人不上诉,江苏省高院也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审判,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而法院。案件会回到五种有管辖权的法院之一。所以没有管辖权而约定管辖的是没有实际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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