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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4600元吧。

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2,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一般是150元,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0.5%交纳一般是75元,财产超过20万的部分,按0.5%交纳一般是150元(不涉及财产的或财产不满20万的不另行支付诉讼费,超过的部分按0.5%计算)

法院诉讼费收取标准是多少

3,法院立案诉讼费多少钱

法院收取诉讼费标准,按起诉数额计算,不涉及财产的,参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1万元以下, 50元/件;1万—10万元, ×0.025—200元;10万—20万元, ×0.02+300元;20万—50万元, ×0.015+1300元;50万—100万元, ×0.01+3800元;100万—200万元, ×0.009+4800元;200万—500万元, ×0.008+6800元;
是的,立案后7天内必须缴纳,如果不缴纳会裁定按撤诉处理,如果经济困难,可向法院申请缓交或者免交,看法院是否批准。

法院立案诉讼费多少钱

4,起诉费一般是多少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是指因人身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收费办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9日通过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按件计征,涉及财产的部分依不同情况处理: 离婚案件,每件收10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1万元,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收取。 侵害姓名权、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取50至100元。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至50元。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 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收费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按照争议财产的价值和金额,实行依率递减的原则计算收取。其具体收费标准是: 不满1千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千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元到11313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5,需要交纳多少诉讼费用

1. 案件受理费:(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受费标准交纳;(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6)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7)除有财产争议的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8)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9)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10) 财产案件,按下表计算交纳受理费: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1000元以下 50 2 超千元至5万元 4 10 3 超5万元至10万元 3 510 4 超10万元至20万元 2 1510 5 超20万元至50万元 1.5 2510 6 超50万元至100万元 1 5010 7 100万元以上 0.5 10010 2.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按下表计算交纳保全费:级数 标的额级距 费率% 速算增加额 应收额 1 不满1000元 30 2 超千元至10万元 1 20 3 10万元以上 0.5 520 (以上两表,以元为计算单位。以美金为诉讼请求币种的,直接代入两表求值,不折成人民币计算,亦不得以人民币代交。)3. 执行案件受费标准: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4. 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上诉人向我院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应当分别预交。数额与第一审相同。5. 各类费用当事人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交。

6,法院诉讼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7,诉讼费的收费标准

4600元吧。
财 产 案 件 标 的 额 收 费 标 准 10000元以下的 50元 1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5%-200元 2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2.0%+300元 5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5%+1300元 1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1.0%+3800元 2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9%+4800元 5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8%+6800元 1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7%+11800元 2000万元以下的 标的额×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的 标的额×0.5%+41800元 非 财 产 案 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3.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元;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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