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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该题描述不清楚(未说明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还有是资格预审还是后审)。甲错毋庸置疑了。关于乙错我的理解是:否决投标应当有评标委员会作出,关键在于不是必须被否决,而是应当被否决(有些地方法规要求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资格审查需全体评标委员集体讨论);评标委员会也许会考虑到该项目一个是属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一个是技术复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从而并未否决。我们从程序上考虑下,如果评委否决了该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的情况下),因不满足3家则需要重新招标,然而重新招标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还是不能满足3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2,关于招投标的一些疑问

1、可以。将这两个项目,做为一个招标项目的两个包,进行招标即可。因为专业不同,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也应该区别开来。2、不可以,按照最新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你说呢...

关于招投标的一些疑问

3,在招标人控制价10095范围含95含100下同内的所有

不合法。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限制一个范围,了能导致有的投标人的报价无法进入评标基准值得计算,造成评标的不公正。

在招标人控制价10095范围含95含100下同内的所有

4,请问现在招标一般还设不设标底标底的意义何在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 “第五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标底、控制价两者都有。标底是暗的,控制价是明的,相比之下,标底唯一的作用就是避免投标人串标,实际上作用并不很大,不如采用控制价,最低价中标。
一般都需要设的,因为在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标底的编制是工程招标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标底的编制一般由招标单位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标底应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工程的预期价格,也是招标单位掌握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使标底在招标过程中显示出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标底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直接影晌工程造价。

5,请教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解释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此条有三点要点:一是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由于符合本项不需要招标,所以此处使用了“采购人”而非“招标人”这一概念。如某水电集团公司是某水电站项目法人的股东,虽然水电集团公司具有水电站施工的相应资质能力,但因水电站项目的采购人是独立组建的水电站项目法人,该项目法人不能未经招标而将该项目直接发包给水电集团公司。二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既可能是采购人为了自己使用,也可能是提供给他人。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具有房屋开发资质外,还具有相应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其开发的商品房就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行组织施工,而不需要招标。三是采购人不仅要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资格和能力,还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不能自己同时承担的工作事项,采购人仍应进行招标。例如,承担某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能的主体即使具有施工资质能力,不能同时承担该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承包。再如,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因此,采购人如果自行提供了工程监理服务,则不能同时承包工程施工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需要说明的是,《条例》第29条规定的暂估价项目招标时,如果以总承包人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人,不适用本项规定。此解释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招标投标法》是其他招标相关法规的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已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进行明确规定,其他招标相关法规无需重复说明。

6,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有哪些不同

一、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编制费用的区别 (一)针对对象不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写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针对此条规定还明确说明发售费用不包括编制成本、评审费用,由此可见,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纯粹是对招标文件发售行为本身支出成本的补偿。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是指招标代理机构针对其提供的组织招标文件编制评审会议、支付招标文件编制专家劳务费、招标文件统稿等与招标文件编制活动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与招标文件编制相关的招标代理服务在其营业收入上的体现。 (二)确定原则不同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是对招标文件印刷、邮寄成本的补偿,不是营利性收入,因此其确定应以保本为原则,招标代理机构不能通过发售招标文件谋取利润。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费范畴,属于服务价格,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并实行市场调节后,应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价格法》及其他价格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的定价原则和依据自主确定,其本身也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企业通过经营活动所获得的营利性收入的组成部分。 (三)支付主体不同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由任何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支付,而不论该投标人是否实际投标或最终中标。 招标文件编制费用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组成部分,可以由招标人支付,也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通过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由中标人支付。 二、区分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编制费用的意义 区别招标文件发售费用和发售费用的意义,主要在于在实践工作中要根据上文分析的三点不同,相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确定、收取这两类费用,保证招标代理机构业务开展和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 (一)严格按照成本确定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就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以印刷、邮寄成本的一部分为限确定招标文件发售费用,而不是按照经营性价格“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定价原则来确定,也不能以招标项目规模大小、重要程度、竞争情况等其他因素作为确定依据,更不能将招标文件编制的成本转嫁到发售费用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颁布过对招标文件发售费用进行限制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出售招标文件,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200 元/ 份;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 含5000 万元),300 元/ 份;5000 万元至1 亿元(含1 亿元),350 元/ 份;1 亿元以上,400 元/ 份。根据上文分析,招标文件发售费用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费,因此上述规定不属于“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相抵触的规定”,仍然有效,但招标代理机构仍应注意遵守,不得超过上述标准和仅允许收取印刷、邮寄费的规定收取招标文件发售费用。 (二)遵循价格法律法规收取招标文件编制费用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第十五条规定“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招标文件编制费用作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一部分,本质上是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招标文件编制服务的价格,其收取应遵循有关价格的法律法规。《价格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全国人大法工委编写的《价格法释义》针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提出“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其内部制度,提供与服务和收费相关的全面信息,做好记录,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精益管理,细化招标文件编制的各个工作环节,实现招标文件编制成本的准确核算,为编制费用的确定提供充分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还需要注意提升招标文件编制服务的技术含量和内在价值,在组织文件编制会议等程序性工作之外,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如提出资格业绩条件、评审办法、技术规范等方面的建议,提供市场格局和潜在投标人分析等文件编制背景材料,争取通过优质的服务收取较高的文件编制费用,避免恶性低价竞争,提高自身经营效益。转载自:比比招标网

7,请问建筑施工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的专家组成员是怎么来确定的施工

专家组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不能自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扩展资料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第四十七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参考资料:搜狗百科_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专家组的成员选择方法可以由施工单位找,但必须符合专家论证会人员资格,1、专家组成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2、请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
一般由甲方监理负责组织,具体情况参看下面内容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一条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范围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师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悬挑式脚手架;门型脚手架;挂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卸料平台。6、拆除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的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二、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1、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建筑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编制。 3、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包括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劳动力组织、以及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4、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有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5、不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6、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第三章 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一、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专家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2)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参加专家论证会人员:1)专家组成员:应当有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三、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2) 专项方案设计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第四章方案的实施一、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经过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二、专项方案实施前,应由方案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四、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五、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的验收制度。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或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六、对不认真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将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专家论证一般是报当地的质量监督站,有质量监督站的人在专家库里面搜索专家的,专家都是随机抽取的,防止专家与施工单位串通,我所知道的就这么多了,希望能帮到你。—关中微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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