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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你好合同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能主张无效!除非合同中的内容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有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第三人可主张全部或部分无效。
当然可以,村委会是法人,有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合同外第三人主张他人合同无效的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如何确认合同纠纷案的原告身份

如果对方没有他与某单位的租赁合同,或者他与某单位的租赁合同已经约定不得转租,则他无权将该房屋租赁给你。即使与你签了租赁合同,也应归于无效。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如果不委托代理人出庭,本人也不出庭的,法院将做撤诉处理。

如何确认合同纠纷案的原告身份

3,合同案件原告主体的问题

此案件原告主体应根据合同内容的法律事实来确定。如合同内容的法律事实是法人行为,那么原告主体就是落款上盖章的单位。如合同内容的法律事实是个人行为则应合同正文前甲方的个人姓名为主体。须注意的是:如果现在的原告是被告,那么就是另外一种法律后果了。
要看合同在诉讼中起到什么作用,如果只有该部分合同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其它佐证的话,有可能不能立案;但如果除了合同还有其它佐证,如送货单/对账单等,则可以立案
单位名义比较好
根据合同的内容具体分析,看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谁承担的,谁实际履行的,应该起诉合同的真实履行方。

合同案件原告主体的问题

4,确认合同无效的提起主体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具有以下特征:(1)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3)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抚养权可以变更,一种方式是你们双方协议变更,另一种方式就是起诉,要求法庭变更抚养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要将变更协议签署清楚。另外孩子逐渐大了,谁带都一样,我见过许多孩子在两边走动,不去变更抚养权的例子。

5,请问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9、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 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浅论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中争议一直比较大。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做一简单论述。一、要根据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之间的实际关系来区别对待。1、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该合同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合同法52条)的,第三人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厉害关系,或不符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的,第三人就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因为其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必备要件。二、法理分析1、合同具有相对性,即生效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无效合同是否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会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而此时也只有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第三方才会主动提出,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此时在一味的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否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那就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所以,当合同法原则与宪法原则相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适用宪法原则,在此当然不能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排除第三人的宪法权利。因此,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非法侵害,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所谓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亦或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力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在民诉理论上称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在原告与诉求有法律上的利益时才可以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要成为法律上利害关系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所以笔者此处所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事实关系。三、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发现合同无效时的救济途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无效合同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或集体的利益。

7,第三人能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1、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2、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3、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4、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
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要具体分析。只有与无效合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的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因此,第三人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特别是原告资格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是起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是对行使起诉权人的资格要求,也是提起诉讼的人能够成为原告的条件。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律保护。这在民事诉讼理论上称之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只有在原告有法律上利益时才可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它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如果原告的合法权益未曾受到侵害,或者他与别人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争议,就不能也无需提起诉讼;如果其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只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而构不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第三人要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符合原告的条件,如果合同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既使该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他也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当无效合同的存在直接影响到或者害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才能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否则,法院不应受理第三人的起诉。以上看法是我的一点实践体会,希望与大家共勉。
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诉讼中争议一直比较大。现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做一简单论述。一、要根据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之间的实际关系来区别对待。1、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且该合同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合同法52条)的,第三人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当第三人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厉害关系,或不符合无效合同构成要件的,第三人就没有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因为其不具备《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的必备要件。二、法理分析1、合同具有相对性,即生效合同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那么无效合同是否也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没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约束。但无效合同在被确认无效之前,作为既得利益者的合同双方,是不会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而此时也只有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第三方才会主动提出,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此时在一味的强调合同的相对性,而否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那就违背了宪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原则。所以,当合同法原则与宪法原则相冲突时,我们应优先适用宪法原则,在此当然不能用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来排除第三人的宪法权利。因此,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只要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某一合同的非法侵害,就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2、所谓与合同约定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自身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其他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亦或是与他人直接发生了民事、权力义务上的争议,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关系。这在民诉理论上称为诉的利益。确定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诉讼,在原告与诉求有法律上的利益时才可以提起。直接利害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要成为法律上利害关系只能是现实存在的一种已然状态,不可能是一种将来发生的或然状态。所以笔者此处所指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符合《民诉法》第108条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一种简单的事实关系。三、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与合同约定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发现合同无效时的救济途径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或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由他们对无效合同依法进行处理,以维护国家或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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