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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后招标人违反招标约定无理由中止履行招标合同怎么办

不知你的项目是否政府采购项目。个人认为,政府采购预算是按年编制,一般情况下应该一年一采。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不好妄断。

招标后招标人违反招标约定无理由中止履行招标合同怎么办

2,投标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但标书上没有明确说明会废标

这就看招标方是否严格了,其实可以帮你把装U盘的文件袋与投标文件袋绑一起就行了。一般不会被废标的,只是未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而已,不属于废标条款,可以补救。

投标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但标书上没有明确说明会废标

3,如果招标工作人员不按公告执行开标怎么办

没有事前通知和监管的话,一律质疑
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因此只要在投标截止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同时交纳了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和规定的额度,投标人不参加开标会,他的投标依然有效,应拆封宣读投标价格等。宣读投标价格的目的,是让所有参加会议的投标人了解各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以便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会上签字确认自己参加了开标会议而已,不是确认自己的投标报价。 如果宣读的投标价格与投标书中投标函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不是以宣读的为准,而应是以投标函中的文字表示价格为准。对未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其报价仍以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为准。

如果招标工作人员不按公告执行开标怎么办

4,投标人按招文件投标招标方不履行招标文件负什么法律责任

以下法规供你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来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自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百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度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5,招标代理公司如何对不按照招标结果执行的中标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

对不按照招标结果执行的中标单位进行有效的制约: 在招标文件中注明以下内容(个人经验仅供参考):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中标人未与招标人联系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不予退回其投标保证金。除此之外,招标人不能按期开竣工而造成的损失,按投标人承诺的误期违约金额扣除。 2. 中标人若因报价过低致使合同无法签订和履行的,或在合同签订、履行中无故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2.1.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或在合同签订时要求变更投标承诺和变更投标报价(含单价、合价和总价)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违约赔偿处理;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投标作为要约,一般都把中标通知书发出作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合同成立。中标人在通知书发出前放弃是缔约过失,在通知书发出后是违约责任,都可以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方式追究其责任;如果投标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收到“中标单位不执行招标结果”书面说明后你可以写申请到住建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让住建局处理就可以了。

6,工程招标后不实施怎么处理

如果属于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理。此外,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时,应当确保招标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审批。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流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或中标人赔偿损失。 扩展阅读: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可以去比比招标网,里面的供应商在行业内还是比较多的。
如果属于中标后,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合百同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以上规定予以处理。此外,招标人提出招标项目时,应当确保招标项目资金落实、项目审批。因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项目流标,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或中标度人赔偿损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版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权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7,施工合同 招标文件不同时应按照哪个执行

如果招标文件的约定条件与施工合同的条件不一样时,一般来说,应执行招标文件的内容,这是因为一般来说只有与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相符的施工合同才能获得备案,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等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也就是说对合同的价款或者报酬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内容变更。所以本案中,招标文件中要求取费降低一级,中标总价一次包死,如果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就是违反了《招投标法》第46条“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规定,这样的施工合同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处理。
招标文件是发包方,也就是甲方针对当前项目状态发出的规划类文件,是标书制作,投标的依据。合同是指中标后单位与甲方经友好协商,根据各个情况所签订的具备约束条款的文件,他是施工、付款、结算的依据。所以当这两个文件出现矛盾时,应以合同为准。如中间有施工变更,最好是让甲方工程部处一个变更文件,这样在将来施工完毕结算时,有据可循。如果你说的这个合同是在投标以前所拟的,那建议还是跟甲方沟通一下,再得到甲方确认的基础上作出相应修改。希望有所帮助,谢谢!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中标人的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8)工程量清单;(9)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如果“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内容不一致是因为工作失误造成的,应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果是合同双方有意调整,在不违反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另签订合同谈判纪要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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