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具有: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2,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什么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如下:(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一、劳动条件包括哪些1、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等;2、提高职业技能的技术条件;3、安全卫生条件。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什么

3,劳动合同的条款要有哪些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2)工作内容。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数量、质量,工作任务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5)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必须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一般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由于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条款要有哪些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必备条款中,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是核心内容。要求内容明确、具体,特别要写清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具体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和劳动报酬的组成。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还有一项内容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加以注意的,就是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已经比较多了,在实践工作中相关处理也比较成熟和规范。这里需要着重谈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根据《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必须是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应承担责任,具体有: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二、劳动合同中可备条款有哪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除了要有必备条款,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经过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一般而言,协商约定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试用期。按照国家规定,劳动合同中预定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具体说,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在试用期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1)试用期是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以外。(2)试用期只适用于初次就职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工种)的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3)试用期不得延长。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4)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但是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5)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向职工索赔。(二)培训和最低服务年限的约定。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就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技能教育和培训。但是由于接受培训后的员工因其工作能力和劳动力价值升高,被其他用人单位“挖走”的事情时有发生。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减少因此遭受的损失,不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与之订立培训协议,并对劳动者参加培训后的最低服务年限加以约定。所谓最低服务期限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低期限。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果是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平等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因此,当劳动合同期限与最低服务年限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就容易被侵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培训协议时,要注意培训协议中最低服务年限要尽可能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如果不能做到二者时间一致。(三)用人单位安排、提供培训相关费用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在劳动合同或培训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按合同的约定赔偿;合同没有规定的,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依据培训费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实际服务时间,合理给付赔偿费用。具体计算方法就是:双方服务期限有约定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劳动合同所剩余的期限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递减计算;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的,按平均5年的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在接受培训后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计算。(四)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样做,首先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单位能保持竞争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来争取那些有价值的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也可能会为争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从而不能独占劳动力市场,这无形中能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待遇;第三,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的投资得到回报保证,而有信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进行人才的投资,以激发其创造力;第四,还可以防止随意跳槽、恶性“挖墙脚”等行为。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这一规定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具体项目而形成的。《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七项。

5,劳动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6,劳动合同的条款

您好。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有: 1.劳动合同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等三种形式; 2.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工种和岗位,以及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劳务、工作班次等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内容; 4.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 5.劳动纪律。主要包括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用人单位出资招收录用、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7,签订劳动合同应有的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一年或几年。临时劳动合同不超过一年(广东省规定)。(二)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工作范围以及劳动生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措施。即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劳动过程中安全健康保护的基本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和设备、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不仅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须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而且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四)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岗位、技能及工作数量、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包括工资的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地点等以及其它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待遇。劳动报酬的内容和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五)劳动纪律:劳动纪律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它是劳动者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包括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厂规、厂纪、对劳动者的个人纪律要求等。如上下班制度、工作制度、岗位纪律、奖励和惩戒条件等。(六)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是指劳动关系终止的客观要求,即劳动合同终止的事实理由。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一般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外,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特别是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双方应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是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违约未作明确规定的内容,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公平合理。

8,劳动合同包含哪些条款

从《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所谓的基本信息是指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2)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起于合同生效之时,终于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时。劳动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也可以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合同中应有规定期限的条款,若没有规定又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明确必要的期限时.合同不能成立。就具体的劳动合同而言,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协商合同期限。(3)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休息体假:主要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以及劳动者工作的场所或者地点劳动者被录用到用人单位以后,应担任何种工作或职务,工作上应达到什么要求等,应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明确。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明确劳动者所应从事工作的类型及其应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等,也可以参照同行业的通用标准来执行。关于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地点、方法、范围和休息体假等,法律有统一规定的,依照法律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但不能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4)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与之相对应的,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报酬,专指劳动法中所调整的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主要支付的形式是工资.此外还有津贴、奖金等。在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的数额,支付方法,奖金、津贴的数额及获得的条件等。若法律已有明文规定的,应遵从规定;若无规定的,当事人可议定。(5)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死亡、失业、生育等情况发生时给予必要补偿和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话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对劳动者米说,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个人权益至关重要,周此应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6)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一般而言,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劳动者进行劳动的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环境.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就得不到保障,因此也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规定。(7)法律、法律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该条款是属于兜底条款的性质。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9,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①劳动合同期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②工作内容。即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工种),以及工作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或者应当完成的任务。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即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及其他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④劳动报酬。即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资。⑤劳动纪律。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规则。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即除了期限以外其他由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法律事实,这些事实一出现,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法订立这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等。
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劳动合同的八条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设施、设备及防护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以及为劳动者提供的保证生产(工作)任务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条件和生产(工作)环境;4、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内容。5、社会保险。6、劳动纪律。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内容及其执行程序。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指劳动合同期满或者法定终止条件或当事人约定条件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职业技能培训、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条款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文章TAG: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劳动  劳动合同  合同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