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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效力的含义及种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附录: 合同效力的表现: ①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例如: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体现在买方负有交付价款义务而取得货物的权利,卖方负有交付货物义务而取得价款的权利上。但房屋租赁合同,一方负有交付房屋给他人占有、使用而享有获得租金的权利,另一方负有交付租金义务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权利。

合同效力的含义及种类

2,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这五种都有啊,具体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1》里面详述,有请求力、执行力、私力实现、处分权能、保持力。崔建远教授主编的《合同法》亦明确写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保持力。上述二者均为较权威著作,观点亦为通说,不存在多大问题的。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合同权利转让的客体既可以是全部债权,也可以是部分债权转让的债权必须是有效成立的债权,转让的债权还必须是依法可转让的债权。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 2、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效力是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合同的债权。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在原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第一,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担保、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第二,转让人对转让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责任,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没有权利瑕疵。 第三,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予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后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 第一,债务人有向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第二,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就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后,仍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 第三,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合同权利的效力有

3,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1、转让合同权利的内部效力:(1)合同权利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权利,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如果是部分转让,则受让人加入合同关系,成为与原债权人共享合同权利的新债权人。(2)合同权利转让时,受让人取得与合同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保证债权、担保物权、完全债权、违约债权等,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条)。(3)让与人应将合同权利的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其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具的借据、票据、合同文书、往来电报信函等。(4)让与人对转让的债权负担保责任,凡因债务人主张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事由而使受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让与人应当负责。2、转让合同权利的外部效力:(1)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在让与人与债务人之间,因转让通知,双方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让与人不得再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也不得再向让与人履行原来的债务。否则,在前者场合,成立不当得利;在后者场合,不发生清偿效果,债务人仍须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前向原债权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债务免除也有效。(2)在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债务人收到转让通知后,即应当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而履行债务。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而成为新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转让合同权利而受损害,债务人接受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均可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第82条),此处之抗辩,包括债权不发生、债务未届清偿期等。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依据抵消规则向受让人主张抵消(《合同法》第83条)。合同权利转让后,债务人还可因某种事实取得对于受让人的抗辩权。例如合同权利转让后时效完成,债务人依此可拒绝履行;终期到来时,债务人可主张合同终止等。

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

4,合同的效力有哪几种情况

1生效合同;2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合同无效的情形;3可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3种情形;4效力徒定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时,该合同效力为待定状态。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
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分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其法定事由包括(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二是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的,其法定事由为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而使受害一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另外,变更和撤销合同属于不同的请求,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请求撤销的,法律则没有禁止予以变更。以上,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

5,合同效力包括哪四种情况其每个效力构成要件是什么

效力待定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概念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为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其二者具有较强的联系,但是其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不论是在合同法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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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要件有二:一是具有双方缔约人;二是缔约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由此可以推论,此二条件即为合同成立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成立的合同,意为同时具备此二条件。合同履行效力产生的条件是合同生效。依通说,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四:一是缔约人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是符合特定的形式要求。由此可以推论,此四条件即为合同履行效力的具体条件。所谓依法有效合同,意为具备此四条件。

6,合同效力有哪些

搜索词条合同效力更多图片(6张)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文名:合同效力性质: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释义: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特色: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分享基本概念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合同内涵(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效力内容效力内容有三: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③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特征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②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据此,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如下: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因为违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反而违约的情况,基本上属于不完全履行,并且主要是质的不完全履行,如标的物有瑕疵等。在这种情况下,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对守约方才有利。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计算通常是差额计算法,是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这样,在双方都有所履行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也就是说,守约方可能仍然要继续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这对他毫无用处。而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才能按恢复原状制度,由守约方把已受领的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 第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解除有溯及力在本质上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而恢复原状意味着当事人的给付都要各自分别返还,尽管双方都不愿意如此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允许当事人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各自分别返还给付,只是返还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 第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就是说,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守约方由于返还给付而支出的费用,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在我国,看一项法律制度或法理应否存在,必须考虑其是否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益者应予承认,有害者应予否定或限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基本上属于前者。其一,受领方不需要的给付,不返还给付人,照样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其二,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返还给付时,通过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如愿以偿,这为有效地利用标的物,创造使用价值提供了前提。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除上述道理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发生紊乱。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 在继续性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7,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局属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44条至第59条)专门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1、属于委托合同 2、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甲方:提供家政方 乙方:雇佣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聘请甲方做乙方家庭服务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家庭服务工,经乙方面试、洽谈同意聘用,其服务项目是:(清洁卫生、做饭、买菜、带小孩、照顾老人、看护病人、家教)。 二、乙方聘用甲方的期限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哗哗糕狙蕹缴革斜宫铆 三、乙方付给甲方工资为 元。 四、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食宿。 五、乙方应尊重家庭服务工人格,杜绝打骂欺辱和虐待家庭服务工的事件发生。 六、一经签约,甲方将乙方的身份证及边防证交给乙方保管,以作为发生非正常情况追究责任的线索。协议期满或中途退换,乙方将上述证件交还甲方,如造成遗失无法归还,应一次性赔偿给甲方200元办证费。甲方的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如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甲方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甲方概不退还乙方所交劳务介绍费及委托费。 八、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续签或终止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其他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有效,具法律契约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局属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第44条至第59条)专门对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规定。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如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法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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