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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的民事诉讼法有没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有例外

新的民事诉讼法有没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2,新的民法总则有哪些条文变动了

民法总则不是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修改,而是从新编纂。所以不要试图去按照条款进行对比学习。直接学习心得民法总则即可。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内容都与原通则无关,基础的内容还是没变的。只不过有新增有修改。

新的民法总则有哪些条文变动了

3,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包括人身损害吗

这个是普通的诉讼时效民法中还有很多特殊的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就是属于特殊诉讼时效,是一年!
民法总则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不是三年,仍然还是一年。因为民法总则没有对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进行规定,而民法通则仍然有效,所以,仍然执行一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新民法总则诉讼时效三年包括人身损害吗

4,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

一是《民法总则》对旧法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主体,从“利害关系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认定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主体,从“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修改为“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并单独增加一款列举了“有关组织”的范围;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主体,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修改为“有关个人或者组织”。二是《民法总则》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如新增了胎儿利益保护条款、捐助法人决定可撤销条款以及英雄烈士人格权益保护条款。三是旧法有规定或明确的,但《民法总则》没有规定或明确。如旧法明确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主体中“利害关系人”的具体范围,而新法却没有明确;旧法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主体的顺序,新法却没有规定。如何应对这种新变化,对相应民事案件的起诉、申请主体进行准确界定,对做好《民法总则》施行后的民事立案和审判工作至关重要。

5,新民法总则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变化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矽,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6,新的民法总则修改了哪些民事诉讼时效

一年、二年的诉讼时效一律改为三年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我国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时效适用特殊规定,而不适用《民法通则》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7,通则改成民法总则了现在来看诉讼时效是两年还是三年

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3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首先,我们来看下《民法通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接下来我们来看下《民法总则》的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 不可抗力;(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

文章TAG:2020民法典大改动对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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